01.14 楊某告獄警劉某強姦案,“動機”被騙不成立強姦罪

理論觀點 | 楊某告獄警劉某強姦案,“動機”被騙不成立強姦罪

[案例] 楊某的丈夫因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傷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在某監獄服刑。楊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其丈夫服刑所在監獄的獄警劉某,請劉某照顧其丈夫並幫忙減刑。楊某頗有幾分姿色,於是劉某提出與楊某發生性關係的要求,楊某為了丈夫能早日出獄,被迫與劉某發生了性關係。後楊某通過刑滿出獄的其丈夫的同案犯瞭解到,劉某根本沒有照顧其丈夫,也沒有幫助其減刑,楊某非常生氣,在兩人又一次發生性關係後的,報案劉某強姦(案例經過改編)。

我國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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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是違背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的犯罪,婦女與誰發生性關係、在什麼地方、什麼時間、以什麼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如果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就涉嫌強姦罪。其表現手段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結合本案例,筆者重點談談強姦罪中的脅迫手段,這裡的脅迫應當與暴力具有等價性,如不同意行為人的要求,立即就會將脅迫的內容付諸實施,脅迫的內容只能與暴力相關,如當場對婦女或相關人實施暴力。總之,強姦罪的暴力或脅迫手段具有當場性的性質。

本案中,劉某不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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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基於讓劉某照顧其丈夫並幫助減刑,而不得不答應劉某性要求,這是楊某與劉某發生性關係的動機,在該動機支配下,楊某與劉某發生性關係完全為自願,並不符合強姦罪中的“脅迫”手段,此時,楊某是否與答應劉某性要求,選擇權完全在楊某一方,因此,劉某不構成強姦罪。

引伸討論:實踐中強姦罪的濫用

不可否認,我國刑法對婦女的性資源保護得非常周到,而男性的性資源卻不值錢。表現在司法實踐中,只要婦女告某人強姦,該人構成強姦罪的概率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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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郭某為某賓館的服務員,一天在收拾房間衛生時,恰好該房間的客人劉某外出回來,見郭某年輕漂亮,就和郭某閒聊起來,瞭解到郭某丈夫重病急需要錢時,就提出如果郭某答應與自已發生一次性關係,就給郭某1000元錢。郭某急於給丈夫治病就答應了劉某的要求,發生完性關係後,劉某以種種藉口,只給郭某100元錢,郭某非常生氣,於是報警劉某強姦。

本案中,仍是“動機被騙”的問題,郭某基於急需要錢的動機,與劉某發生性關係,而劉某卻欺騙了郭某,因此,本案中,劉某不構成強姦罪,因為,在兩人發生性關係性,劉某並沒有採取強姦罪所要求的手段,郭某基於用錢的動機,與劉某發生性關係,完全基於自已的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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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類似這樣的案件很多,大多被認定為強姦罪,如經網上聯繫與某婦女發生性關係,事後不能滿足婦女金錢要求而翻臉,大多被認定為強姦罪。

如果違背婦女的意志,如與誰、在什麼時間、什麼場合、什麼方式發生性關係,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無論動機是否被騙,仍構成強姦罪。因此,這樣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完全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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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我國自推翻封建制度以來,婦女翻身得解放,從此成為了主人。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不僅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實踐中也確實受到了嚴密的保護,這正是尊重人權的體現。但是,什麼事情都不可矯枉過正,男性的性資源也值得保護,因此,在“動機被騙”的場合應否認強姦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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