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摩托車主請注意,這樣的行爲是犯罪!

以案釋法:摩托車主請注意,這樣的行為是犯罪!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是駕駛員心中不可逾越的一條紅線,偏偏有些人卻目無法紀,對酒後駕車抱有僥倖心理,認為喝兩口騎個摩托車沒關係,酒後冒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近日,德安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名摩托車酒駕者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

案情回顧

2018年4月12日19時51分許,德安縣交警大隊民警在德安縣寶塔大道與府前路交叉路口處開展酒駕專項整治行動,發現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的劉某滿身酒氣,遂現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後又在德安縣中醫院依法提取劉某血樣送檢。經鑑定,被告人劉堂年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含量為106.30mg/100ml。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劉某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據劉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社區矯正機關意見,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德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劉某犯危險駕駛罪,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檢察官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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