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檢察:劉某、段某某等人汙染環境案


沂源檢察:劉某、段某某等人汙染環境案


劉某、段某某等人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份,被告人劉某為山東某科技有限公司處置公司北廠區煤焦油池子內的危險廢物過程中,將21.8噸危險廢物以6000元的處理費用處置給無處置資質人員被告人段某某。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段某某委託無資質人員王某甲非法處置。被告人王某甲聯繫無資質人員被告人王某負責運輸危險廢物,並聯系被告人王某乙負責尋找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地點。被告人王某乙又聯繫被告人張某由其提供危險廢物傾倒地點。2017年7月25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崔某某駕駛非法改裝的油罐貨車將21.8噸危險廢物運至被告人張某、孫某某提供的傾倒地點沂水縣某村,被告人王某、崔某某、張某、孫某某共同參與將21.8噸危險廢物非法傾倒至該村石料廠旁的河道內,致使沂水縣境內0.7公里河道及沂源縣馬莊河6.7公里河道內的河水汙染,經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評估損失共計864098.04元。

辦理結果

沂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為被告單位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毒危險廢物煤焦油渣和含酚廢水,被告人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張某、孫某某、崔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數量達21.8噸,造成公私財產損失864098.04元,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構成汙染環境罪應當分別追究被告單位某科技有限公司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劉某及被告人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張某、孫某某、崔某某的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單位山東某科技有限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張某分別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劉某、崔某某、孫某某分別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例點評

(一)汙染環境罪及相關規定

汙染環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行為。

該罪名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本案中山東某科技有限公司為了減少危險廢物的處置成本,由單位的劉某以低價交由無任何處置資質的段某某等人處置該公司21.8噸的危險廢物,嚴重汙染了環境,構成汙染環境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本案中傾倒的21.8噸煤焦油和酚水,不僅數量上超過了刑事立案標準,而且經過山東省分析測試中心對傾倒河流現場提取的液體廢油進行檢測,其中含有甲苯等危險物質,隨意傾倒處置對環境會造成嚴重的危害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為被告單位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違反國家規定,在明知被告人段某某等人沒有任何處置危險廢物的資質的情況下仍交由其幫助處置,其行為涉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張某、孫某某、崔某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數量達21.8噸,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嚴重汙染環境,根據法律規定,對涉案人員均以汙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處罰。

(二)案例警示

危險廢物的處置,國家有嚴格的規定和程序,近年來一些企業為了減少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違反國家規定鋌而走險,這樣勢必會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相關企業和人員不但要承擔民事責任,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該案告誡我們不要為了一點小利而鋃鐺入獄,要知法、懂法、守法,時時刻刻給以驚醒,不觸犯法律的“高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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