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0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12月11日

由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发行的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2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8京能01(155058)

3、发行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期限:三年期,到期一次性还本

5、债券规模:6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832号文

7、债券利率:年利率为3.95%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计息期限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

10、付息日: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1年每年的12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1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京能电力《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票面利率为3.95%,每手“18京能01”(面值人民币 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9.5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2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京能01”公司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进行公司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内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8京能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路10号

联系人:李溯

联系电话:01065567196

邮政编码:100043

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人:余俊琴

联系电话:010-66568411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冯天娇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83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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