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资讯全州】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全州又有7人被处罚

【资讯全州】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全州又有7人被处罚


逢年过节、结婚嫁娶,进学升迁,大厦落成、新店开张等等,为了表示喜庆,人们习惯以放烟花爆竹来庆祝。但是稍不留神,你的行为就可能违反了“禁放烟花爆竹”条例。近期,全州公安共查处7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政案件,7人被处以行政罚款。

【资讯全州】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全州又有7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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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全州】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全州又有7人被处罚

【资讯全州】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全州又有7人被处罚


今年以来,全州县公安局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以及根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全州县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全市公安机关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方案》要求,制定下发了《全州县公安局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方案》,并组织治安大队联合辖区派出所积极到各村屯、社区张贴《全州县政府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公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示,向群众发放致居民的“一封信”、倡议书等宣传资料,并通过流动宣传车及中心广场大屏幕滚动播放县政府公告及公安部制作的2019年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片,大力营造禁燃限放良好氛围,同时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进行惩处。

【资讯全州】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全州又有7人被处罚


2019年9月28日10时许,城北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全州县城北新区时,发现在桂北大道某卫浴店门口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民警随后将该店主赵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经询问,赵某交代由于自己店铺刚开张,为营造气氛,所以抱着侥幸心理燃放了烟花爆竹。民警告知赵某燃放的时间和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该行为已构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随后,公安机关对赵某作出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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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3日10时许,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全州县环城路百家井附近巡逻时,发现新开业的某涂料店门口有大量燃放过的烟花爆竹残留物。经现场询问,该店老板蒋某如实向民警供述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随后,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处以行政罚款300元处罚。


民警提醒

【资讯全州】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全州又有7人被处罚


《全州县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一)禁放区域:

1、城南三板桥沿湘江至东门大桥、东门大桥沿湘江至北环大道(鸟塘坪)、北环大道沿道路至绕城路(322国道)、绕城路沿道路至飞鸾桥、飞鸾桥沿万乡河至湘源大桥、湘源大桥沿全石支线至湘妃桥(消防大队旁)、湘妃桥沿水路至三板桥组成的环形范围以内的全州镇相关区域。

2、除以上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原、草地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限放区域

除第(一)点所列的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及场所均为限放区域。

(三)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1、禁放区域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2、在限放区域内,可以在春节期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每天早上6:00至次日凌晨00:30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污染天气时间

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1时,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每次对当事人及责任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扰乱道路交通、车站、商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禁放烟花爆竹

空气更清新,环境更整洁

居民更安全,城市更文明


编  校|廖雨刚 邓仕婷(实习)

责  编|周田秀

审  核|邓 琳

发  布|全州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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