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 正中珠江一年9遭監管點名 審計融捷股份年報3宗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0日訊 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8號)顯示,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正中珠江”)執業的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捷股份”,002192.SZ)2018年度年報審計項目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合理保證商譽期初餘額沒有存在重大錯報。正中珠江承接的融捷股份2018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屬於首次審計業務。正中珠江沒有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也沒有執行相關審計程序合理保證商譽期初金額沒有存在重大錯報。

二、未對商譽減值測試資產組認定和劃分是否合理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正中珠江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經檢查,公司2018年商譽減值測試資產組為公司併購時形成商譽相關的資產組,該資產組與購買日及以前年度商譽減值測試時所確定的資產組一致”,但沒有對融捷股份對商譽減值測試資產組認定和劃分是否合理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三、未對融捷股份子公司甘孜州融達鋰業有限公司、四川長和華鋰科技有限公司的盈利預測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正中珠江在對融捷股份關於收購甘孜州融達鋰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達鋰業)、四川長和華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和華鋰)所形成的商譽減值測試過程進行復核時,對於融達鋰業的未來現金流入的預測主要是根據融達鋰業鋰精礦的復產預期及採礦證上約定的每年的產能進行復核,沒有獲取在手訂單或者期後銷售情況等證明未來銷售能力的材料,也沒有充分考慮融達鋰業在業績承諾期間未能實現業績承諾對商譽減值的影響;對於長和華鋰的未來現金流入的預測主要是根據長和華鋰氫氧化鋰產品的產能及公司部分鋰鹽產品的市場價格歷史走勢進行復核,沒有獲取在手訂單或者期後銷售情況等證明未來銷售能力的材料。正中珠江對融捷股份子公司融達鋰業、長和華鋰的盈利預測未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能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何華峰、徐俊作為融捷股份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正中珠江、何華峰、徐俊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經濟網記詢發現,正中珠江成立於2013年10月24日,蔣洪峰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大股東,持股比例10.34%。

當事人何華峰任正中珠江副主任,本科學歷,於1994年6月13日獲得批准註冊。

正中珠江一年9遭监管点名 审计融捷股份年报3宗违规

路翔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為成立於1998年8月21日的廣州利德嘉發展有限公司;2000年8月14日,“廣州利德嘉發展有限公司”更名為“廣州利德嘉公路技術開發有限公司”。2000年12月18日,經廣州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穗改股字[2000]24號文批准,“廣州利德嘉公路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依法變更為“廣州利德嘉公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2日,“廣州利德嘉公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更名為“廣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2月5日,廣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1520萬股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2009年9月1日起,公司名稱由“廣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稱由“Guangzhou Luxiang Co.,LTD.”變更為“LuXiang Co.,Ltd.”。2015年8月,公司名稱由“路翔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融捷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由“LUXIANG Co.,Ltd.”變更為“YOUNGY Co.,Ltd.”。

據不完全統計,正中珠江在一年內被監管部門9次點名。

2019年4月8日,正中珠江執業的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縉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項目在問題收廣東證監局警示函。

2019年5月9日,證監會對廣東正中珠江會計事務所下發立案調查通知書,正中珠江會計所被立案調查的原因是因其在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審計業務中涉嫌違反證券相關法律法規。

2019年7月5日,正中珠江執行的華鵬飛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6年年報審計執業項目存在問題收深圳證監局警示函。

2019年8月14日,正中珠江執行的廣州中茂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年報審計項目存在問題收福建證監局警示函。

2019年8月28日,正中珠江執業的*ST東凌2015年度至2018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存在問題收廣東證監局警示函。

2019年11月6日,正中珠江執業的蕪湖三七互娛網絡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存在問題收安徽證監局警示函。

2019年12月31日,正中珠江執業的猛獅科技2018年報和內控審計工作存在問題收廣東證監局警示函。

2019年12月31日,正中珠江執業的利元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計項目存在7宗違規收廣東證監局警示函。

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鑑證程序,科學選用鑑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鑑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鑑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8號

關於對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何華峰、徐俊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何華峰、徐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捷股份)2018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商譽審計專題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合理保證商譽期初餘額沒有存在重大錯報。你們承接的融捷股份2018年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屬於首次審計業務。你們沒有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也沒有執行相關審計程序合理保證商譽期初金額沒有存在重大錯報。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31 號——首次審計業務涉及的期初餘額》第八條的規定。

二、未對商譽減值測試資產組認定和劃分是否合理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你們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經檢查,公司2018年商譽減值測試資產組為公司併購時形成商譽相關的資產組,該資產組與購買日及以前年度商譽減值測試時所確定的資產組一致”,但沒有對融捷股份對商譽減值測試資產組認定和劃分是否合理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三、未對融捷股份子公司甘孜州融達鋰業有限公司、四川長和華鋰科技有限公司的盈利預測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你們在對融捷股份關於收購甘孜州融達鋰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達鋰業)、四川長和華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和華鋰)所形成的商譽減值測試過程進行復核時,對於融達鋰業的未來現金流入的預測主要是根據融達鋰業鋰精礦的復產預期及採礦證上約定的每年的產能進行復核,沒有獲取在手訂單或者期後銷售情況等證明未來銷售能力的材料,也沒有充分考慮融達鋰業在業績承諾期間未能實現業績承諾對商譽減值的影響;對於長和華鋰的未來現金流入的預測主要是根據長和華鋰氫氧化鋰產品的產能及公司部分鋰鹽產品的市場價格歷史走勢進行復核,沒有獲取在手訂單或者期後銷售情況等證明未來銷售能力的材料。你們對融捷股份子公司融達鋰業、長和華鋰的盈利預測未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能保持應有的執業謹慎。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01 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101 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綜上,你們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何華峰、徐俊作為融捷股份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確保審計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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