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校長和所謂的校務會強制開除學生,算不算剝奪學生公平教育的權利?

百家玉傑


現行教育制度,規定了學校校長和校務會有權力依法強制開除學生。這是中國教育制度設計賦予的學校管理權。設想如果一個學校校長和校務會都沒有權力開除學生,那麼這樣的學校,還能管理得好嗎?

關鍵是哪些學生能開除,對於這個,也不是憑空的,是有依據和參照的。努力學習,遵守紀律,積極為學校管理和建設爭光添彩的學生,學校喜歡還來不及呢。而對於搗亂、打架鬥毆、故意違紀、擾亂學校教學秩序的學生,學校不開除,會帶壞整個校風的。

關於說到學生公平教育的權利,是說你作為一名學生,首先要遵守學校的規定,不能妨礙別的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如果你為了主張你的權利,卻讓別的學生不能享受受教育的權利,這肯定是不行的。如果你都不珍惜、不在乎自己受教育的機會,那你受教育的權利還有什麼意義 呢?法律保護你合法權利,不能縱容你傷害別人和損害別人的正常權利。

如果一名學生不好學習還危害到了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甚至違法犯罪,又不願退學,如果這種狀態維持下去,造成的後果是,不僅自己不好好學,還得帶壞一批學生,讓學校聲譽受損,讓學生正當受教育權利打折扣。為了大家的學生,當然要把不學習還搗亂的學生清理出校園啦。

學校作為一個單位一個辦學機構,肯定是有相應的管理制度的,嚴格按管理制度辦事,依法治校,這個沒毛病。如果強行把開除學生和保障學生受教育權利對立起來,那對於學生受教育權利的理解就有偏差。當你主動不願享受權利,放棄權利時,那誰又能幫得了你呢?以個人權利,挑戰公共利益,這種想法,與巨嬰的做法有何不同呢?!


跟我學公文


說一個實例:

某校新轉入一三年級學生,班主任反映該生上課就睡覺,絕不學習。學校調查發現其父母早已離異,父親涉黑,母親做雞,孩子幾乎沒人管。

因學校有食宿,該生一轉入就辦了食宿,結果進來後沒人交錢,學校打電話時各種人參與瞎扯,最後變成了白吃白住不學習。

每到週六週日,家長給他送吃的,校園成了他遊蕩的場所。

四年級開始,這孩子開始頻繁和其他同學發生矛盾,一下課,從桌子上爬起來,走到外邊就是打,學校幾次想勸退,結果其家長找朋友、找領導加威脅,不了了之。不少家長找,不知咋的也沒有結果。沒辦法,下課時間就成了辦公室常客。

到了五年級,除了打架外,開始騷擾女同學,半夜也爬起來往女宿舍跑。一連幾次後,學校被逼無奈,強行趕走,其家長帶人到校鬧,學校直接報警,家長到教育局找人和告狀,校長直接說:他的情況你們也知道,這次要麼調走我,要麼留下他,領導看著辦!最後又鬧了一段,才不了了之。

那些動不動罵學校的,你們問問良心,覺得留下和你孩子在一起咋樣?


一盆淡茶


從這位家長滿含情緒化的提問來看,家長對於孩子被學校開除這一嚴重問題,還沒有開始認真反思孩子和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的深層層原因。家長不從自身查找原因,怨天尤人式地發洩不滿情緒的做法,不但不利於目前問題的解決,而且對孩子接下來的教育培養也是弊大於利的。個人認為,對於孩子被開除這一事件,家長應該弄清楚以下幾個問題,進而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一個問題,學校到底有沒有權力開除違紀學生?

俗話說:“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學校作為一個群體組織,也是有自己的規章制度的,學生違反了相應的校規校紀,符合開除條件的當然是可以開除的。從家長的提問中可以看出,開除決定並不是校長一人做出的,而是校務會集體研究作出的決定。這不管是從形式上,還是從內容是都是站得住腳,經得起推敲的。

第二個問題,開除有沒有剝奪孩子的受教育權利?

如果孩子現在不屬於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就不說了。即便孩子目前尚處於九年義務教育階段,開除學生也談不上剝奪孩子公平教育權利。因為,學校只是決定不讓孩子在目前的學校繼續受教育了,而沒有禁止孩子從此不允許再接受其他學校的的教育。被這個學校開除了,如果能認識到問題,知錯就改,換個能接收孩子的學校繼續讀書也是沒問題的,談不上什麼“剝奪公平教育的權利”?

第三個問題,應該如何理性處理目前的開除問題?

經常有人說“醫者仁心”,作為教育機構也是一樣的,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會輕易作出開除學生的決定的。孩子被學校開除,一定是出現了相對嚴重的問題。作為家長,在這個時候首先應該做的,不是找學校或校長的問題,而是要及時弄清孩子的問題、認真反思家庭教育的問題、思考研究下一步孩子的教育問題。具體來講,應採取如下措施:

首先,是要及時向孩子瞭解情況。作為當事人的孩子肯定明白問題所在,家長請及時詢問孩子,教育引導孩子積極正視並改正問題和錯誤。

其次,是要主動與學校進行溝通。聽完孩子的解釋之後,家長還可以向學校班主任、孩子的同學瞭解情況。開除學生不單對家庭是一件大事,對學校也是一個重大決定,一般都會給家長一個說法的。

第三,是努力尋求問題解決辦法。瞭解清楚相關情況後,要針對孩子的問題,積極主動、誠懇謙虛的與學校領導和班主任進行溝通,讓老師看到你和孩子打算改正問題的態度和誠意,看有沒有繼續留校學習的可能。

“塞翁失馬,焉知非福”,即便學校開除決定不能改變,開除事件對於孩子漫長的成長過程來講,也不一定是件壞事。通過這一事件,既可以讓家長反思家庭教育方面的問題與不足,也可以讓孩子從開除事件中受到警醒,及時改正錯誤。而要想達到“變壞事為好事”的目的,既考驗家長的智慧與能力,也需要家長具有理性反思問題的能力。

以上只是個人一點不成熟的見解與看法,不對和不恰當的地方,敬請當事家長和各位網友留言批評指正或討論交流。


晨爸在線CBZX


恕我直言,作為一名家長,我個人認為現在的教育實質就是在推脫責任,家庭教育也就是近幾年才出來的新名詞,我那時的老師(80年上學)才對得起教師這個稱號,現在的老師文化不高(師範,大家都清楚)脾氣不小,更不要說職業道德了,和醫生有得一拼


江湖綽號洗洗睡


我覺得,一個人到了這個份上,還談什麼權利,自己卷巴卷巴行李回去就算了,省的都沒有面子。

大凡被學校強制開除的學生,往往是“十惡不赦”的違紀學生,或者欺負同學、或者禍亂課堂,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的行為。說實話,對學校、對同學,稍稍危害小一點,能夠教育後改正的,學校絕不會動用“強制開除”的招數的。

所以,這個時候,作為家長,應該很好的反思,尋求教育孩子的方法,探究如何能讓孩子走上正軌,而不是強行的利用法律的漏洞與學校死纏爛打,死皮賴臉的留在學校裡,繼續禍害同學和學校。

《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根據這條法律,學校確實無權將學生開除,所以,如果家長死皮賴臉的和學校耍賴皮,學校的強制開除決定就得作廢。但是,這種結果應該是屬於雙輸的結局。

  • 對於學校來說,被迫收回“成命”,這樣的口子一旦開了,就會影響到今後的管理。以後誰對學校的處理不服氣,都可以通過耍賴皮去推翻。久而久之,學校的整個制度就會被打得稀巴爛。

  • 對於家庭來說,孩子的“學位”是保住了,但是,對孩子的教育並沒有任何好處。他會覺得自己犯點錯沒有關係,反正有人幫著他擦屁股。所以,學校針對他的錯誤給的處分的撤銷,也標誌著這個孩子在錯誤的道路上會越走越遠。

孩子的教育是大事,孩子的教育出了問題,作為家長應該想方設法去改變孩子的現狀。要多到學校瞭解情況,多向老師請教。要配合學校和老師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自己也要拿出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用在孩子身上。不要等事情弄大了才著急了,與學校和班主任老師鬧上一氣,大家心裡都不痛快。

人是有感情的,都這樣了,你把學校和老師都得罪了,誰還會為你操心孩子的前途呢?


愛河北人


這世上,所有的開除都是強制的,沒有協商的;所有的開除都是有依據的,沒有隨意的開除。開除從來都不是校長個人的行為,都是學校的決定,當一個學生學校下決心開除時,這名學生已經到了不夠資格接受教育的時候了。學校的教育對學生已經不起作用,學生應該接受社會教育,甚至需要司法機關進行教育了。

並不是所有的權利都不可剝奪,自己的權利是由自己來珍惜的,權利不是獲得後永遠都有的,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就被剝奪了自由的權利,有的還被剝奪政治權利,這也是強制的,不是跟罪犯們協商的。

學校開除學生,首先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比如高中校、大學可以開除學生,而現行法律體系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不能開除學生,學生犯錯也只能批評教育。這條規定不管是否合理,但必須執行。

而對於高中段及以上的學生,犯了錯誤,到不得不開除的時候,就必須開除。如果這樣的學生不開除,就會影響到其他學生的學習,就會影響到學校的教育導向,這是必須做出的動作。而剝奪這樣的學生的受教育權利,是法律賦予學校的權利。

這世上,只有遵紀守法的人才配談公平,違法犯罪的人已經失去了談公平的資格,犯罪達到判刑的標準就必須做大牢,這是法律規定的。同樣,學生總是違反校規校紀,批評教育已經不起作用時,就應該剝奪其受教育權利。這樣做,恰恰是對其他學生的公平。

被開除的學生及其家長,特別是家長,應該好好想想孩子為何被開除,而不是來問是不是剝奪了被教育權。如果思維一直走在這條道上,恐怕就不是被剝奪教育權了,進一步走下去,被剝奪的權利可能更多,那時候,連問的地方都沒有,只能找個沒有人的地方,流著後悔的淚,別的什麼都做不了。

好好反思孩子的行為,好好反思家長的行為,找到錯的地方。沒地方讀書了,還得好好做人,好好生活,不要等著強制改造才想到要好好做人,到那一步,就徹底晚了!


當代師說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二條規定: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第二十七條規定: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也就是說,問題中提到的被強制開除的學生,要麼是高中生,要麼就是大學生,不可能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


被學校強制開除的高中生或大學生,要麼違法違規,要麼就是嚴重違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視情節嚴重,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種類分為: ①警告;②嚴重警告;③記過;④留校察看;⑤開除學籍。《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中規定高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犯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九種嚴重不良行為的;在省級及以上考試中,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他人造成嚴重傷害或影響惡劣的;其他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強制開除,是對高中生或大學生最嚴厲的違反校規校紀處分。獎勵與處分是學校進行教育的必要教育措施!但近些年來,受到片面的賞識教育思想影響,學校紀律處分逐漸淡出了教育的視線,它本來是學校教育中在正常也不過的教育措施,卻在種種因素的干擾影響下變成了教育的禁忌;但是隨著國家教育部提出教育懲戒權,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出臺,再加上各地對高中生行為規範的不斷強化,學校紀律處分再一次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焦點!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學生教育就必須獎懲分明,沒有懲戒的教育,註定會成為失敗的教育;這其中關於強制開除處分,就是學校紀律處分中,對學生最嚴厲的處分,是開除學生學籍,直接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


強制開除,確實涉及剝奪學生公平教育權的問題,對此最高法和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表明了自己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強調指出: “違紀學生針對高等學校作出的開除學籍等嚴重影響其受教育權利的處分決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並可參考高等學校不違反上位法且已經正式公佈的校紀校規”。另外,對於未成年高中生的強制開除處分,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學校“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這一規定表達了兩層意思:第一,學校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第二,只要符合法律和國家規定,學校就可以開除。這就規範了學校開除未成年學生的情形,使學校開除未成年學生更加具備了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合理合法、程序正當的情況下,高中等中等專科學校、或各類高校都有自己的權限強制開除嚴重違紀學生,這與學生的公平教育權並不牴觸!


自在人生wub


君不見,12歲弒母少年從派出所出來以後又重返校園繼續接受義務教育。殺母這樣的大錯都不能剝奪他受教育的權利,更何況其他?所以義務教育階段任何人都沒有權利開除學生的,國家規定每個公民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且受法律保護。

所以題主問的這個問題應該不是指義務教育階段的。那麼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是否有權利開除一個學生呢?高中階段並沒有法律規定不能開除學生,所以原則上來說,學校開除學生並不違法!


當然,不違法也不意味著學校可以隨意開除學生,必須是學生有諸如:聚眾鬥毆,盜竊偷竊等觸犯法律的行為的;或者長期不請假,無故曠課的;違反校規,屢教不改的……學校是不能因為學生成績差,家庭狀況等原因開除學生的,如果真的是學校任性用權,家長是可以向上級教育部門申訴的。

題主說的校長和校務會強制開除學生,剝奪了孩子公平受教育的權利。我認為應該先了解清楚事情的前因後果,什麼原因導致要開除,是不是真的嚴重違反校規且屢教不改。如果學生在學校的行為嚴重違反校規,我想學校做出勸退或者開除的決定也是必然之舉!因為不開除你的受教育權利保障了,卻影響了其他更多人的受教育的權利。





而且據我所知,公立學校一般是沒有校務會的,只有校長領導下的學校領導班子,以及教代會。所以如果是民辦學校的話,那學校開除學生更是有了非開除不可的理由了,應該是嚴重影響到正常教學工作的開展。畢竟,私立學校對生源和學校聲譽看得很重,一情況下是不會輕易開除學生的。如果真的是到了視校規如無物的地步,學校即使不勸退,下學期也是不會再收你了!


周老師教育談


那法院還判處人死刑呢,剝奪生命。為什麼被開除?如果為所欲為,不是對別人不公平?


aerf007


(私立學校用金錢處罰違規紀學生)

既然校長和校務會堅持開除學生,一定是這個學生犯事太大太重,那麼就該不可饒恕,這怎能與剝奪公平受教育的權利扯上邊呢?

“受公平教育權利”

不能拿來做為無規無紀、無法無天學生的“擋箭牌”和“護身符”!

(給欺凌學生給予紀律處分並記錄在案)

如是這樣,

世間就無規矩可言、犯罪分子就不該被法辦、殺人放火者就不該處以極刑!

如是這樣,

世上哪有公理、正道可循呢?

人間豈不成了亂七八糟、烏煙瘴氣、大亂無邊肆虐的場所嗎?這還了得!誰表態願意?

常言道: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我認為:有規矩不執行,方圓也成癟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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