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員工和單位已經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還能要求單位補交以前的養老保險嗎?

秦酒君老九


樓主您好,員工和單位已經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還能要求單位補交以前的養老保險嗎?如果說員工和單位已經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不是在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的話,是不能夠補交養老保險的,除非是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才能夠補交養老保險的待遇。

比方說你之前和所在的工作單位,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那麼所得的工作單位沒有正常的給你繳納相應的社保待遇,那麼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要求工作單位來給你補交之前的社保待遇的,如果說工作單位明確拒絕來給你補交,那麼你可以申請一個勞動監察舉報的方式來進行,不交你的社保待遇,或者說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也可以解決這方面的爭議。

那麼無論是提請勞動監察舉報,還是通過勞動仲裁,都是需要提供有利的證據,證明你是曾經這家企業單位的員工,那麼這樣的話才可以要求企業單位來給你進行補交,比方說你提供有效的勞動合同,那麼在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企業單位沒有給你承擔社保待遇,那麼企業單位就必須要給你補交,這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的社保待遇。


懂社保


完全可以。

1、《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足額按時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五險一金”社會保障措施,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欠繳、不繳、少繳等情況,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可以提出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社保部門也有責任和義務監督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社保責任,如果發現用人單位有惡意欠繳或者少繳的情況,應及時進行督促其履行相關義務,並有權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2、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如果在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時候,用人單位不補齊勞動者的社保,勞動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齊解除勞動合同日之前的所有社保措施。

3、即使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知道自己的社保費用未足額繳納,也並未對此及時提出異議,也不影響用人單位補繳,這個補繳,可以是用人單位主動,也可以是勞動者提出,也可以是社保部門監督檢查時發現。除非用人單位已經對未繳納部分對勞動者進行了補償或者賠償。


職言管語


樓主你好,一般情況與單位已經解除了相關的勞動合同。那麼這種情況在要求你所在的單位進行補交,你的養老保險是比較困難的。

因為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只有於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才有義務購買員工的社保。

所以說你這種情況,已經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在要求補交的話是相對比較困難的。因為首先醫療保險他本身就是不能補交的。其次,養老保險補交的過程也比較繁瑣,還要交納一定的滯納金。

所以這種情況很難要求您所在的單位給你補交社保。一般情況下可以要求你所在的單位,給你一筆現金補償,這是比較合算的。


社保小達人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最起碼在勞動監察時效兩年內,勞動者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等形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由於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參保,開始時間是建立勞動關係當月,終止時間是勞動關係解除當月,違法行為連續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起算。也就是說勞動關係解除兩年內,勞動者可以請求勞動監察部門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

實踐中,對於用人單位違法參保情況,大多數員工都是瞭解的,但是如果主張合法權益,則可能面臨被用人單位刁難、失去工作機會的境地。但離職後,勞動者無此顧忌,可以向人社部門投訴、通過訴訟等方式維權,要求人社部門、法院判決等,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繳費。《社會保險法》對於社保行政部門受理勞動者投訴、舉報用人單位違法參保行為,也沒有時限規定。

實踐中,大多情況是勞動者以包括“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為由,通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同時向社保部門、勞動仲裁院或者法院等機關,提出維權。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如果仲裁的話,超過一年時限,仲裁不受理啊!😀😀😀


之乎者也179109938


此事首先應該向單位提出要求,與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如果在法定時效內分別不同情況,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徵收機構或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時效指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受理的企業違法行為應發生在兩年內,即企業違法行為終止之日到投訴時應該不超過兩年。如果已超過時效,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職工可就不能補繳造成的損失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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