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7 續簽合同降低待遇,公司辭退員工套路!男子這樣逆轉,獲賠十萬!

續簽合同降低待遇,公司辭退員工套路!男子這樣逆轉,獲賠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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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導語

參加工作,簽訂合同,本就是很正常的事情!一般來說工作越久待遇越好,這與勞動者本身工作熟練度也有一定關係;

但是合同到期,需要跟公司續簽合同,續簽的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如果公司利用自身強勢地位,看準您人到中年,不好跳槽,故意降低合同待遇?如果公司就是想辭退您,通過壓低待遇達到讓你自己主動離職,規避承擔賠償?我們勞動者應當如何應對?我國勞動法規,對續簽合同又有那些保護性規定?

本文通過真實案例向您解析!

事件概述

  • 王某在本市某家服裝公司工作,雙方簽訂過兩期勞動合同,每期兩年!王某的工資待遇為月薪8000元;

  • 王某在入職該服裝公司滿四年時,第二期合同到限,公司願意與王某續簽合同,王某也願意繼續在公司工作;

  • 王某本以為自己工作四年,為公司發展做出不小貢獻,況且自己也屬於老員工,勞動技能已經相當優秀;與公司簽訂合同應當獲得加薪等待遇;

  • 但服裝公司向王某交付的勞動合同,將月薪減低到5000元,並表示這個數額是公司領導通過考察王某工作能力,結合公司目前盈利狀況,給出的公平公正薪酬;

  • 王某不能接受降低薪酬的約定,又與公司協商四個月之久,期間公司因為王某未簽訂勞動合同,雖然王某依然參與公司工作,但公司未向王某發放工資!

  • 王某在該公司工作滿四年四個月時,服裝公司向王某正式下發“勞動合同簽訂通知書”,明確告知:不簽訂公司所擬定勞動合同,視為王某自動離職!後鑑於王某沒有簽訂公司擬製合同,公司向王某直接送達“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

  • 王某不服,向本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請求:支付非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72000元;支付四個月雙倍工資32000元;以上共計104000元;

  • 後雙方因此糾紛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對此糾紛進行了事實認定與法律分析;

(那麼關於續簽合同事項,法律是如何規定,法院又將如何認定?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夥請直拉文尾獲取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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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以上法律規定,邏輯關係有些複雜,本號歸納如下:

  1. 一般情況下,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就滿足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除非員工主動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的,員工離職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3.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雙方按照往期勞動合同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辭退員工,應當支付員工雙倍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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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流程

勞動仲裁委員會:

  • 認為由於王某原因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王某自動離職;駁回王某的申請;

  • 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

  • 對比新舊勞動合同,可以得知:原合同中王某為技術管理人員,月薪8000元;新合同中王某被描述為普通技術人員;月薪5000元;新合同加重王某的義務,減少了王某的權利;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與義務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履行;如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者待遇,而勞動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視為勞動者自動離職屬於法律規定勞動者原因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本案當中,用人單位故意降低了王某的勞動待遇,王某拒絕簽訂公司擬定協議,公司又強行與王某解除勞動關係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王某在服飾公司工作四年四個月,賠償金=4.5月×8000元×2倍=72000元;四個月雙倍工資=8000×4=32000元;共計1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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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評析

  •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正常離職或者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均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在本號往期文章多次提到)

  • 續簽合同時,需要注意正常情況下工資待遇不能降低只能提高;如果有異議,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並離職;如果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用人單位更不能降低勞動待遇;如果降低可以遵從本文所述方式進行處理;

  • 另,如果王某在離職前,進行投訴舉報公司拖欠工資,甚至可以最多讓工資(拖欠的四個月工資)再次翻倍!這種方法在本號往期文章進行過闡述!

總之,關注本號,閒時花費兩分鐘讀一篇小故事!遇到糾紛時,哪怕只有一個維權大致框架思路,也能少走很多彎路,獲得更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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