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房屋拆遷補償,拆遷人單方委託的評估公司認定的依據是否合法有效?

邪惡V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從該條例可以看出,拆遷人是可以有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的。

而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拆遷人是可以主動選擇評估機構進行拆遷房屋的評估,但在拆遷中對我們房屋進行評估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是依法設立並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並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在評估報告裡,也應該列明估價人員和估價機構的資格證明。如果這個單位根本沒有取得法定的資質,那麼他就沒有評估的資格,作出的評估報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所以,拆遷人委託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是可以的,但必須是具有合格資質的評估機構做出來的評估才合法有效。

而在實踐中,通常是政府拆遷方單方指定評估公司對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很多時候評估出來的結果都受到行政拆遷方的干預,因為並不客觀,也不公正,所以與被拆遷人房屋的實際拆遷面積有很大出入,被拆遷人因而遭受很大損失。這樣是不合法的,被拆遷人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可通過申請複核等程序來維權。

也就是說,當被拆遷人對房屋評估報告的結論不服時,簡要救濟方法如下:

其一,對評估結果申請複核

其二,申請專家委員會鑑定

其三,訴徵收補償決定

在明律師最後想指出的是,拆遷評估是個專業性很強的技術性工作,很多被徵收人以前對此沒有多少經驗和知識。我們所做的,其實就是希望通過我們的總結歸納為大家在拆遷評估中提供一些助力。徵收評估最終不但會影響自己的補償效果,還會成為徵收維權的基礎,請大家一定不要忽視和浪費任何一個法律賦予的權利,在明律師也會在這個過程中隨時為您提供最有效的法律諮詢和支持,希望大家都能得到一個滿意的補償結果。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您好,拆遷人單方面委託評估機構,未經被拆遷人投票或者抽籤的話,此程序是不合法的。此時,如果行政裁決機關僅以拆遷人委託的這一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作為依據,作出的裁決不當,應認定為裁決的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要分情況。拆遷人單方委託的評估公司認定的依據,要看是否合理,如果評估價值明顯背離房屋市場價值,那麼這個評估就不合理,但是如果被徵收人不提出要求,那麼評估結果可能就會成為您的補償標準。這就非常遺憾了。

在評估不合理的情況下,被徵收人可以要求複評,或者進行價格仲裁。要求更換評估機構,並作出公平合理的評估。


實際上,評估機構是政府認可的合法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被徵收人可以從中選取。但現實中通常徵收方會直接認定一個評估機構,因為很多被徵收人不知道要選擇評估機構,徵收方會默認被徵收人主動放棄選擇權。

最後,在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下,建議被徵收人不要著急簽字,應當積極協調、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來提高補償。


即明徵地拆遷


按照一般原則,徵地拆遷補償,選定評估公司環節,各地略有差異,主體原則是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各區或開發區建立獨立的評估庫,在合法、合規前提下公開招標,經過專家論證,遴選有資質的單位入庫,提供房地產評估服務。若拆遷人在未經被拆遷人同意或被拆遷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單方委託評估公司,且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提交當地評估協會,由評估協會專家組對報告進行論證,對論證結果仍然有異議,可提交司法解決,由司法機關按照相關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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