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房屋拆迁补偿,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认定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邪恶V叔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该条例可以看出,拆迁人是可以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的。

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拆迁人是可以主动选择评估机构进行拆迁房屋的评估,但在拆迁中对我们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在评估报告里,也应该列明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资格证明。如果这个单位根本没有取得法定的资质,那么他就没有评估的资格,作出的评估报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拆迁人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是可以的,但必须是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做出来的评估才合法有效。

而在实践中,通常是政府拆迁方单方指定评估公司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很多时候评估出来的结果都受到行政拆迁方的干预,因为并不客观,也不公正,所以与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拆迁面积有很大出入,被拆迁人因而遭受很大损失。这样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可通过申请复核等程序来维权。

也就是说,当被拆迁人对房屋评估报告的结论不服时,简要救济方法如下:

其一,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

其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其三,诉征收补偿决定

在明律师最后想指出的是,拆迁评估是个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很多被征收人以前对此没有多少经验和知识。我们所做的,其实就是希望通过我们的总结归纳为大家在拆迁评估中提供一些助力。征收评估最终不但会影响自己的补偿效果,还会成为征收维权的基础,请大家一定不要忽视和浪费任何一个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明律师也会在这个过程中随时为您提供最有效的法律咨询和支持,希望大家都能得到一个满意的补偿结果。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您好,拆迁人单方面委托评估机构,未经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抽签的话,此程序是不合法的。此时,如果行政裁决机关仅以拆迁人委托的这一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作出的裁决不当,应认定为裁决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要分情况。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认定的依据,要看是否合理,如果评估价值明显背离房屋市场价值,那么这个评估就不合理,但是如果被征收人不提出要求,那么评估结果可能就会成为您的补偿标准。这就非常遗憾了。

在评估不合理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复评,或者进行价格仲裁。要求更换评估机构,并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估。


实际上,评估机构是政府认可的合法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可以从中选取。但现实中通常征收方会直接认定一个评估机构,因为很多被征收人不知道要选择评估机构,征收方会默认被征收人主动放弃选择权。

最后,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建议被征收人不要着急签字,应当积极协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提高补偿。


即明征地拆迁


按照一般原则,征地拆迁补偿,选定评估公司环节,各地略有差异,主体原则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各区或开发区建立独立的评估库,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公开招标,经过专家论证,遴选有资质的单位入库,提供房地产评估服务。若拆迁人在未经被拆迁人同意或被拆迁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委托评估公司,且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提交当地评估协会,由评估协会专家组对报告进行论证,对论证结果仍然有异议,可提交司法解决,由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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