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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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來乾貨,可以採兩種方式解決處理!

1、主動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按時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不成功,便向勞動監察大隊或社保局舉報投訴!

2、以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辭職申請,然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然後要求單位補繳社保,如果無法補繳則要支付經濟賠償。

根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要員工入職,在一個月之內,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而且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繳納,對於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企業,將會由社保徵收機關征收滯納金或者是處以罰款。

這就是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法理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這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這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可以,因為用人單位沒有按時繳納社保,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就是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

所以題主的這個問題正確的處理辦法如下:

辦法之一:題主要積極主動的與用人單位,就個人社保問題進行協商,要求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個人社保費用。

如果與用人單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則題主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或者社保局進行舉報投訴,由相關的部門來進行介入調查處理。

辦法之二: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同時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費用,如果社保無法補繳,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賠償。

通常來說,用人單位是不會輕易給你支付經濟補(賠)償的,所以最終通常會走仲裁和起訴的道路。因此題主應當提前收集好相關的證據材料,以備走程序所需。

不過一旦走上法律程序,通常是一件比較耗時耗力的事情。如果涉及到的數額並不大,最好是協商處理,不然我們維權的成本代價過高,就會有些得不償失。甚至也可以考慮辭職走人,避免給自己帶來更大的損失。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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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規定,用人的單位必須要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可以說原來管的不是那麼嚴格,所以說也沒人在意,企業給自己交不交社會保險。這2019年1月份開始就有稅務部門直接向企業扣除企業員工的社會保險了。這也就是說原來的是自願的,現在是必須的。


如果現在企業再不為員工交納社會養老保險,可能就直接會面臨著偷稅漏稅的嫌疑。就面臨著企業不履行稅務的要求。可能會為自己的企業帶來了負面的影響,也就是說,現在社會保險是必須要交的。就是這樣嚴格的制度,再也不會給企業那種可交可不交地選擇了。
對於老百姓來說是一件好事。最起碼自己的社保不會再讓人拖,不會再讓人不給交。讓自己辛辛苦苦地為企業做貢獻,到頭來還不知道自己的社會保險交沒交上,這是多麼悲催的事情。所以說,這是對老百姓最好的事情了。也是對自己今後的養老問題得到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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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規定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保,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社保,有職工和用人單位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30日內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

可就是有這樣的用人單位,就是不給職工繳納社保,職工應該怎麼辦?法律法規中有什麼可以保護職工權益的規定嗎?

職工權益的保護

社會保險是職工入職的基本保障,包含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5項待遇。每一項都有各自的作用,尤其是工傷保險,關係到每時每刻的職工工傷保障。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保,職工可以主動提出離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另外,不給職工繳納社保的單位,多數也不給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自入職次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至工作滿一年為止。

不管有什麼經濟補償或者雙倍工資,用人單位都應當給職工補繳社保。如果沒有按時給職工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應當自應繳之月起,每日支付5/10000的滯納金,相當於年化利率18.25%呢。

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滯納金,三個保障,一環接一環。所以,企業還是不要違法的好。

職工應當收集證據,比如工作牌、工資發放證明、考勤記錄之類的東西,向勞動監察或者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維權,足夠違法的用人單位喝一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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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應該怎麼辦,根據我的經驗,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維權,或者是主動辭職,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按照社保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入職後的三十天內,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按照社保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但是員工在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可在充分收集證據材料的前提下,首先可和公司協商解決。由於社保問題事關員工今後養老就醫等民生問題,所以員工應當親自出面和公司人力資源部門進行協商,如果人力資源部門不作為的,可直接和公司老闆協商;二是向勞動監察部門或是社保部門舉報。如果自己和公司協商無果,公司仍然堅持自己的錯誤做法,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或是社保部門舉報,要求社保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三是提請勞動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手段,此外還可尋求當地工會等給予法律援助。

總之,由於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而形成的勞動糾紛比較普遍,維權成本也比較高,時間也比較漫長,作為勞動者屬於弱勢的一方。如果進公司的時間比較短比如兩個月左右,發現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最好的辦法是抓緊時間辭職。如果長期在這種公司工作,將對自己今後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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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感覺工資滿意就繼續幹。否則就辭職另謀出路。就算你個人走法律程序打贏了,老闆也會隨便找個茬逼你走人。這就是社會。

你能力和機會找一家經營管理正規的公司工作。

今天的社會發展的大環境下,一般來說,國企,事業單位和大中型企業,都會依法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而且有關政府部門對此執法監督力度更強大。



但是,卻是存在一些企業仍然不顧法律的制約,依然我行我素,沒有做到公司全員繳納社保金。或者在只上報部分後勤管理人員來充當企業全部在職人數。矇混逃避監督檢查。

尤其在鄉鎮企業和一些城市小企業裡,這種情況很普遍。

為什麼很多員工明知道沒有繳納社保,還繼續上班,也不會投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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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私企工作多年,在廣州番禺,山東臨沂,江蘇徐州等木業公司從事管理,瞭解到的實際情況是這樣:

【1】能夠在家門口工作上班本身就是好機會,可以掙工資,照顧老人孩子,不耽誤種地收莊稼。耿不需要背井離鄉去外地漂迫。

【2】現在勞動力工資水平都不低,很多是夫妻倆一起上班,合在一起一年收入有十萬上下,尤其在鄉鎮,這是一筆可觀的經濟來源,要知道,即使夫妻倆開店做生意,很多都不能保證年賺十萬。還要搭進去全部時間和精力,更要承擔虧損的風險。

【3】有穩定的工資收入,很多員工會不計較公司是否給繳納社保金的問題,更擔心的是工作不保。尤其年齡在四十歲往上人,沒有學歷和專業技能,能有公司願意提供一份工作機會,獲取一份工資收入,已經是很難得。大家都知道,現在的社會就業壓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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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普通的從業者,面對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時,要理性和現實的考慮。我建議三點辦法:

1.繼續幹好工作,同時私下裡瞭解一些有關社保金繳納方面的法律規定,掌握一些這方面的投訴,糾紛處理的案例,可以在百度搜索或看書。最好能諮詢有關方面的律師,他們會給你具體的指導和建議。

(職場三哥不是專業律師,不在這裡談論具體勞動法有關法規的知識,不能誤導你)

2.不主張你個人出面和公司進行訴求或對質,可以用集體簽名或匿名的方式舉報,投訴到地方勞動監察大隊,勞動局有關部門。特別提醒,且不能有過激行為,甚至發生鬧事,砸廠,損壞公司財物的違法行為,這樣只是讓自己受傷害,於事無補。

3.最實際的方式就是辭職,選擇進入一家管理正規化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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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在進步發展,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增強了維護自身權益的觀念和意識,我們可以積極參與,用各種交流表達方式一起推動勞動法的監督管理力度,曝光不法公司的不良行為,一起來維護我們共同的權益。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完)

我是職場三哥,願意和朋友分享職場管理知識乾貨和經驗,談管理話題,說自己心得。歡迎有想法的朋友指點評論,在給加個關注哈😊(文字原創,圖片來自網絡侵權必刪)

職場三哥


其實能怎麼辦!如果你強制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那麼用人單位肯定不會留你,那等待你的只是下崗。

一定程度上,不是說法律不能為我們的個人權益做保障,而是維權的背後,用人單位往往會感情用事辭退你,這樣的話,可以說是得不償失。

正所謂:胳膊拗不過大腿。

如果你採取對用人單位的曝光或是維權。我敢肯定下一個走的人就是你,而這就是“職場江湖”。

首先,我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社會保險”是什麼?

我們通常講:權力與義務是對等的。當你作為勞動者的一方,如果與用人單位建立起了勞動關係後,勞動者的權利是全心全意為企業服務,而企業的義務是為勞動者及時交納足額的社會保險。

但是,我們知道企業租傭勞動者除了人工成本和勞務成本外,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也是用人單位的一項重要開支。畢竟,企業又不是“人傻錢多”。

而作為員工社保的成本開支,有些企業一方面也是為了降低企業支出成本,同時也考慮到為了逃避應有的法律責任,不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更有甚者的企業竟然不知道問未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行為。

還有的不通過補償現金的方式,協議不繳納社會保險。

因此,作為勞動者一方,如果自己在被壓榨個人價值的同時,還要失去企業對其社保的未繳,心中肯定不是滋味。

那麼,如果企業不依法繳納勞動者社保時,該怎麼維權呢?

我根據自己的職業經驗,建議你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維權,合法有合理。

一:以單位違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賠償

根據《勞動法》可知,未根據勞動合同為勞動者繳費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有權利與貴公司解除勞務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賠償。

但問題是:許多小企業的老闆,即使你給他講法他也不一定跟你講理。

這時,我們就應先向勞動部門反映企業未繳員工社保的違法行為,看通過相關部門與企業就此先私下調解,如果私下調解無效,那建議勞動者在向有關部門追訴。

二:因未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根據我國《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員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比如:小陳是某建築公司的會計,工作一年後,小陳才猛然發現建築公司竟然未給他繳納醫療保險,當他胃病犯了,需要動手術時,因無社保醫療保險承擔起大部分費用。

出院後,小陳一氣之下,將建築公司告上了法院並要求其公司承擔全部的醫療費用。

三:向社保機構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

根據我國《社會保障法》的規定,企業末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留金處理。

當然,我認為以第三種向社會機構舉報的方式可以加快你社保問題的解決進度。而在這三個解決方案中,我覺得舉報還是比較行之有效的手段。

總結:

對於未給員工繳費社保的企業,我想提醒的是:企業與員工的利益是相互捆綁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只有保障好員工的個人利益,員工的剩餘價值才會在工作中體現出來。

對於員工而言,如果遭遇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亦應當選擇合適的方式積極維權。


在下國華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應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任何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社保費的都是違法行為。

1、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涵蓋包括期限、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內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後30日內依法要給員工購買社保。

2、用人單位沒繳納社保,是否存在沒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3、首先,作為企業,是不可能不知道不繳納員工的社保費是違法行為的,一般都是依據強勢地位逼迫員工接受不買社保的事實,從而達到減少用工成本的目的。所以應該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要求用人單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正當要求。

4、如果存在較長時間的沒繳納社保的時間段,也應要求單位辦理補繳。

5、如果單位仍不辦理社保登記,你應該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勞動監察大隊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予以糾正,通過行政的力量維護自己的權利。在舉報前,應準備存在勞動關係的材料。

6、如果用人單位是不足額繳納社保,也就是你用人單位申報社保繳費基數按社平60%最低標準,這比你的工資要低,你可以向社會報經辦機構的稽核部門舉報投訴,要求他們責令用人單位據實申報繳費基數。

7、如果你覺得留在這樣的公司沒有必要了,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每工作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以前工作年限的社保。

總之,對用人單位存在的不繳納社保的行為,一定做到先禮後兵,有理有節,依託行政部門力量,以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社保早知道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責任和義務,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就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對於用人單位這種違法行為,勞動者決定不能沉沒、忍讓,要勇敢的站出來,運用好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社會保險權益。

維權時我們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要有理、有利、有節。

首先要仔細分析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原因,如果用人單位半死不活,也沒有什麼資產,那在單位待著也沒什麼希望,乾脆辭職,申請經濟補償,自己先把社會保險費補繳了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單位運行正常,最好先向單位人事部門提出,協商無果,再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二是要找對部門。

不是一說社保方面的問題就找社保局,社保局現在也叫社保中心,是個經辦機構,他沒有這方面的管理權限和職責,所以找社保局沒用。找勞動仲裁,如沒有勞動關係爭議,單位就是不給職工繳社保,仲裁也不會受理。找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專門解釋,用人單位不繳社保,不在受理範圍,所以也不會立案。這就往往是勞動者在維護社保權益時象無頭蒼蠅到處碰壁。那麼找對部門是至關重要的。

《社會保險法》其實給勞動者維權指明瞭道路。

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參保登記,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從來就沒向社保局辦理過社會保險登記,或者單位用工三十日後,甚至好幾年也沒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這種情況就找當地人社局或其下屬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最好是先找人社局的領導反映,然後由人社局的領導批轉給監察大隊,這樣效果會更好。

如果用人單位已辦理了參保登記,但就是不給職工繳社保,或者繳了不長時間再也不繳了。這種情況就找當地的社會保險徵收機構,也就是當地的稅務局舉報、投訴。


溫馨社保


個人認為您這個問題除參照《勞動法》以外,還需要參照《社會保險法》進行解決。

根據《勞動法》第一百條 不繳納保險費處理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以上法條明確了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要面臨的處罰,而且根據人社部《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

(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失信主體將被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對以後企業的貸款、資質申請、政府採購資格審核等相關領域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

如果作為一名被侵權的職工,可以採取以下程序進行維權。

第一步,向單位提出異議,與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參保繳費並補齊以前漏繳部分的社會保險。

第二步,如果單位不同意,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起申訴,包括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勞動仲裁等。明確要求單位參保繳費。勞動部門在查實後會向單位送達行政文書,要求限期解決。如果單位拒不執行,勞動部門可做出強制劃撥決定,從單位銀行賬戶直接劃轉社會保險參保費用。

第三步,如果上述手段都無法解決,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訴單位,主張個人權益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您。


右手尾戒86


用人單位為在職員工購買社保保險,這是法定的責任也是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則已構成違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購買義務,則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當然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由於很多勞動者對《社會保險法》的不瞭解,導致公司未構買社保也不會主張自己的權益。更有大部份人為每月能夠多領取現金收入,而主動放棄購買社保現象也比較嚴重,這也是未購買社保的主要因素。

最後形成的局面是:

  1. 相關部門監督力度不夠。

  2. 很多員工不清楚權益受到損害或得明知受損,但為了保住工作機會主動放棄維權。

  3. 主動放棄或者拒絕購買社保,希望為此得現金補貼。

總結:因為在2019年以前,社保費用的徵繳與管理對各用人單位的管理與處罰力度並不夠,企業對於未繳納社保是否違法也並未引起足夠的重視。而很多勞動者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傷害後也不想、不敢去主張自己的權益,也讓各用人單位抱著僥倖心理。

所以當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後,應該及時的與公司進行協商,要求公司為自己繳納社保,對於原來漏繳部份,要求公司通過補繳的方式完成補繳。如果單位拒絕補繳所欠社保費用,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加強社保徵收管理,為全員參保提供了條件與轉機,保障勞動者權益。

而自2019年社保徵收併入稅務系統徵收後,為此各企業的帳務流動等將會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同時處罰力度加大,違法成本直接與企業經營掛鉤等措施。

為此很多企業為能合法正常的經營,原來不為員工購買社保的企業都會主動給員工購買社保,原來以最低標準給員工購買社保的企業,都會按勞動者月實際收入進行購買,

而且現在的企業都會拒絕員工主動申請不買社保的行為,因為企業因此承擔的風險太大,企業不願意去冒這樣的風險。

綜上所述:

對於企業沒有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行為,企業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要求企業為自己補繳社保費用。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應該怎麼辦?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讓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障自己老有所養。

作者簡介:阿良姜-專注於職場領域的優質創作者,通過自己的視角觀看職場,分享職場快樂,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我,我持續為大家提供最新職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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