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案件快报】交通事故演变为打架 一时冲动付出代价

【案件快报】交通事故演变为打架 一时冲动付出代价

【案件快报】交通事故演变为打架 一时冲动付出代价
【案件快报】交通事故演变为打架 一时冲动付出代价

交通事故演变为打架

一时冲动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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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依法宣判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2018年10月6日,原告李某驾驶小型汽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包头市青山区民族东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北200米左右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认定,原告李某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因报警问题、报保险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王某往原告驾驶的车上冲,来到原告汽车的驾驶座旁边用手抓住门把手,双方又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原告李某倒地,此时被告武某驾驶车辆经过,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原告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内外踝骨折。被告武某与原告之间的事故,因交警队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故未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将案件转至乌兰派出所处理。

昆区法院认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报保险,也未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反而开始争吵,后演变为互相撕扯,导致原告倒地,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原告倒地时,被告武某驾驶车辆经过,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骨折受伤。综上,被告王某与原告相互撕扯、被告武某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碰撞,该二被告分别实施的前述两个行为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原告骨折的损害后果,根据二被告的过失大小、原因力大小,结合原告自身存在过错的事实,最终认定,原告对其损失承担35%的责任,被告王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武某存在30%的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系被告武某驾驶车辆的承保公司,因本案中的事故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经核算,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876.8元,被告武某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465.4元。

原本一起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双方可协商解决或按程序报警、报保险等待结果即可,但双方却选择了争吵、撕扯这一最不解决问题的方式,最终,一人受伤骨折却也要自担部分责任,一人原本并无责任却赔付了近万元的款项,双方都为自己的不理智承担了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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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李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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