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离婚期间丈夫私借十万元 法院判决个人债务自己还

近日,勉县法院褒联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借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独自承担婚内借款十万元。

2018年5月24日,被告杨某以偿还信用社贷款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十万元,约定借款于2018年6月3日归还。借款逾期后,被告杨某未能偿还,原告王某将杨某及其妻子张某诉至法庭,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十万元。

被告杨某辩称,借款属实,但其借钱是为了给信用社还儿子结婚时的贷款,该笔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被告张某表示,自己对杨某借款一事并不知情,杨某虽与其还是夫妻关系,但自2016年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并无联系。且被告杨某未将该笔借款用于家庭支出,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查明,杨某借钱未告知张某,因此张某对杨某借钱一事确不知情。2016年6月21日,杨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审理后,法院作出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但双方一直分居。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杨某之间的借款关系真实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要求杨某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本案涉案金额较大,超出了当地正常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产生在二被告关系不和期间,杨某借款时未使张某知晓此事,也未征求张某意见,客观上无法证明系夫妻债务。同时原告要求张某承担偿还义务,但未提出偿还理由,亦未提供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故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辩称该笔借款用于偿还儿子结婚时的信用社贷款,但二被告对信用社贷款用途陈述不一致,且该笔贷款系被告杨某一人办理,并无被告张某的签名,杨某对贷款用途本案无法查明,无法佐证杨某借款系用于家庭支出。故杨某辩称向原告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予支持。

法官析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杨某向王某借款,借条上无张某签名,张某对借款一事也不知情,且本案涉案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任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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