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5 一方怠於履行報批義務,相對方可訴請其協助履行

閱讀要點:合同報批義務獨立於合同生效。一方當事人怠於履行報批義務的,相對方可自行履行,必要時可訴請其協助履行。

案情簡介:2011年,化學廠與拍賣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合同。王某以725萬元競買成功。2013年,因化學廠以拍賣房屋系劃撥土地、未履行報批義務、合同無效為由拒辦過戶手續致訴。

法院認為:①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拍賣劃撥土地上的房屋的合同行為,應確認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不涉及認定合同無效問題。《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審批義務屬於附隨義務中的協助義務,無論合同是否約定該協助義務條款,其與合同主給付義務的設立依賴於雙方合意是不同的,合同審批義務的履行效力來源於對法定附隨義務的遵守。儘管合同尚未生效,但是合同中法定義務已存在並已具有履行效力,即報批義務會針對特定義務人產生獨立於合同其他內容的約束力。若報批義務人違反義務要求,相對人有權訴請其履行。同時,對於那些不適宜繼續履行或者已無法辦理報批的合同,法院不予支持。若相對人有其他訴訟請求,法院應判令解除合同;對符合締約過失責任適用條件的,還應由報批義務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將“有義務辦理申請批准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准或者未申請登記的”認定為《合同法》第42條第3項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其主旨是適用締約過失責任規定,足見其排除了比照適用無效合同處理規則的做法。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1條規定,雖然未經批准合同不生效,但不影響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該司法解釋首次明確賦予了報批義務的獨立性,但僅限於單一特定領域所訂立合同範圍,並未在普遍意義上取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內容效力。③本案中,化學廠委託拍賣時明知案涉房屋及土地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但仍隱瞞事實、委託拍賣,後又以違反相關規定為由主張拍賣無效,拒不協助王軍辦理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的過戶手續,其行為顯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既然相對人可自己辦理有關審批手續,那麼要求對方當事人實施必不可少的協助行為完全符合司法解釋本意。判決化學廠、拍賣公司協助王某辦理審批過戶手續。

實務要點:合同報批義務是合同中的法定義務,不受合同是否生放的限制,報批義務獨立於合同的生效。對於一方當事人怠於履行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行為,相對方可以自行履行,必要時可以訴請其協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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