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建言献策达共识 合力攻坚执行难——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6月8日,十三届全国政协第四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召开,十几位政协委员从法治保障、联合惩戒、信息化建设、执行救助、综合治理等方面,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建言献策。今日,我们对此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予以摘登,敬请关注。

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作主题发言

执行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难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专门提出要求,2016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党和国家对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

两年多来,全国各级法院勇于担当,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重大进展。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决战之年,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客观讲,执行工作碰到的许多问题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执行难反映的是有关制度缺失、治理能力不强、社会法治意识淡薄和市场主体风险意识欠缺等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协同推进。12位委员的发言,既肯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取得的显著成绩,也针对执行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加强统一领导、完善制度设计、健全联动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强化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结合大家的发言,我提几点建议:

一、坚定不移发挥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破解执行难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统筹各方资源,协力攻坚克难,以此实现对执行难的综合治理。在实际工作中,还要进一步完善协作联动机制,总结提炼好的地方做法善加推广。同时把政治和制度优势与技术优势结合起来,加快大数据平台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发挥政治优势,坚决打破财产登记、市场监管、征信建设、执法监督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推动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让查人找物难、资产处置难、案件管理难、联合惩戒难等问题都得到破解。

二、坚定不移推进执行工作制度机制建设。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机制供给不足。为建立确保生效法律判决依法得到执行的长效机制,建议:一是完善财产信息登记制度,对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财产信息库,同时从制度上限制企业多头开立账户,限制市场主体超额度使用现金,以防范其转移财产。二是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对失信和欺诈转移财产的,应设定严格惩戒制度,以立法防止和惩戒恶意债务人借助欺诈性转移财产逃避强制执行行为。三是修改完善现行的破产制度,加强执行和破产的衔接,将“僵尸企业”依法及时导入破产程序,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渠道。四是加快推进强制执行立法进程,降低拒执罪门槛,加大对抗拒执行的打击力度,完善执行救助制度。

三、坚定不移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创新。一是财产查找上探索利用悬赏方式等,鼓励律师、公正、仲裁等社会力量协助查人找物,可以考虑有条件地扩大查询范围。二是执行标准上合理区分界定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对“执行不能”案件探索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执行救助上进行类案分析,积极利用保险机制消化“执行不能”案件。同时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体制。

四、坚定不移提高公众法制意识和市场主体风险意识。在破解执行难过程当中,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宣传,营造“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提高生效法律文书自觉执行的比例,优化执行工作社会环境。宣传引导人民群众理性看待市场风险,增强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讲清“法院执行工作不能完全解决市场风险问题”这个道理,不应将市场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执行难。对法治意识的培育,还要从小学教育抓起,通过长期的教育引导,让诚信守法逐渐内化为一种全民信念,成为一种全民习惯。

五、坚定不移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和监督。执行权是一项重要权利,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执行权力的规范,防止滥用职权,克服执行中的暗箱操作、执行不作为、执行乱作为。加强执行工作精细化管理,确立区分不同种类、不同情况案件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执行工作合法有效。同时,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的公开化,以公开促规范,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努力构建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执行工作的监督体系,确保每个执行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此外,加强执行岗位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以供给侧制度改革思维破解执行难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吕忠梅

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虽然采取了许多措施,也有进展,但没有出现根本上好转。我们需要深刻反思:一是执行难的病根在哪里?二是人民群众的需求在哪里?我以为,目前执行难问题的病症在法院,病因在社会环境,病根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足。因此,思考解决执行难问题,应既立足当前,也未雨绸缪,关键在于祛除执行难的“病根”。应该站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以供给侧制度改革思维,完善顶层设计。对此,建议:

一、党中央针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出台专门文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举措。一是明确将解决执行难问题纳入党委工作,作为政法委的重要工作事项,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执行工作大格局。二是将“解决执行难”作为综合治理考核指标,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主体责任,进行年度综合考核。三是建立解决执行难的部门协作、信息共享、联动处置、政府兜底等基本工作机制。

二、坚持问题导向,以改革方法破解执行体制机制难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转变就法律条文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的方式,完善破产重组制度,将执行救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促进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三、转变运动式的工作方式,着力建设长效机制,将解决执行难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快强制执行法立法进程,加快信用法的立法进程,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以信息化促进执行工作能力现代化

全国政协委员,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委员 孟庆丰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全面提升执行工作现代化水平,推进信息化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是必由之路。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更好地破解执行难问题,提几点建议:

一、大力探索和推进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执行领域的广泛应用,创新网络查控形式,进一步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断增强查人找物能力,提升执行效率。如加强与公安部门在对涉嫌拒执罪被执行人网络布控、网络限制被执行人出境、车辆信息、司法拘留信息等方面的协作。

二、进一步利用信息技术推动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拓展联合信用惩戒范围,提升联合信用惩戒效果。加快对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议的意见》规定的100多项信用惩戒措施落实到位,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整合现有联合惩戒措施,完善相关技术功能,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智能拦截、自动惩戒;同时督促各相关机构及时更新并规范使用数据,做好失信信息的动态维护,织密惩戒手段网络,切实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

三、建立执行信息化和联合信用惩戒的督促、通报机制,严格落实参与部门的工作责任。对于认识不足、协助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建议通过当地党委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或通报批评,切实保障协助执行义务落实到位。

界定“执行不能”案件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光贤

就“执行不能”案件的标准和案件执行终结率谈点想法。

一、关于“执行不能”案件的标准问题。“执行不能”案件是指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无法执行的案件。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源于其经济状况,这种情况下,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本质上不同于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明确了终结执行程序的必要条件;《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明确了“四个基本”的目标任务,提出了“四个核心指标”。但依然需要注意:一是从执行难角度把执行案件分为“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可能会忽视关注度同样较高的非涉财产类案件的执行难题。二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也即“执行不能案件”的认定问题。《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虽有明确规制,但执行起来也有相当自由度。三是“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方面,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范围的“一套房”、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都不在“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之列,依法应严格执行。

二、关于案件执行终结率问题。案件执结率体制内外感受度差异较大,社会对执行案件“执结率”的感观普遍认为是“实际执结率”。对此,建议:

一是重视非涉财产案件的执行工作,执行到位有利于扩大社会对执行工作的正面评价,树立法律权威。

二是夯实执行终本程序中的财产调查机制,在“执行不能”案件认定方面,增强制度执行刚性。在“执行不能”案件的认定、评估主体、评估方式方面发挥第三方作用,推动执行工作深入开展又扩大社会影响。

三是加强对“一套房”问题和资不抵债企业执行难问题的研究,加大执行力度,让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得到有效执行。

四是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既不片面追求执结率,也不回避“执行不能”案件的客观现实,让公众理性看待执行难。

充分调动政府资源解决执行难

全国政协委员,中原银行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窦荣兴

要彻底破除执行难这一“司法顽疾”,还需要进一步充分调动政府各项资源,形成有效合力。下面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提两点建议。

一、加快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布局,引导其回归主业,集中消化和处置金融不良资产,减少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压力。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金融不良资产上的优势明显,既能有效减轻金融机构负担,提升资产质量,减少案件压力,又能大大提高当地企业的融资能力,改善金融生态。目前,虽然逾50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已获批成立,但仍无法充分满足金融不良资产化解的需求,同时,部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偏离设立初衷,“通道”业务盛行,真正做清收和重组的业务并不多。

建议政府一方面加快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步伐,另一方面加强引导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回归主业,加大接收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力度,发挥债务重组的主要职责,切实起到地方金融稳定器的作用,实现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服务实体经济的使命。

二、建议地方政府运用市场化手段处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提升企业价值,实现银企共赢,降低金融债权案件的发生率。

目前,针对可能形成不良贷款的问题企业,地方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短期化解金融机构信贷风险。

要彻底解决银企债务死结,建议政府采取更大的工作力度,通过综合运用资产重组、债务置换、再注资、引入第三方、资本运作等方式,提升企业造血能力,减轻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债务压力,在这方面,重庆的“渝富模式”很有借鉴意义。

多措并举加大执行救助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副局长

庄振文

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必须看到,一些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的情况下,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一些权利人因此生活陷于困顿。2017年,全国法院支出5亿多元用于执行司法救助,缓解了相当一批生活陷入困顿的申请执行人的燃眉之急。为进一步做好执行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开拓思路,多措并举,构建包括多元化的执行社会救助机制。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司法救助力度。一是加大各级财政对司法救助资金的投入,确保将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予以相应提高;二是合理配置政法各部门间司法救助资金份额,司法救助资金配置应向法院系统特别是执行救助领域倾斜;三是改变目前没有给中央政法各单位编制司法救助预算的现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资金预算。

二、拓宽救助渠道,建立司法救助与政府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如可以考虑与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的配套衔接,将法院执行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作思考和谋划。

三、积极引入保险机制。

加强执行工作的法治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汤维建

执行难的成因错综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供给不足。为有效破解执行难,建议:

一、尽快制定出台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目前我国的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之中且条文简约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执行程序功能的有效发挥。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在性质上有根本区别,应将之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独立制定强制执行法加以规范。

二、修改企业破产法,发挥破产机制对化解执行难的“清道夫”作用。

首先通过修法,将目前的企业破产法改为破产法,扩大可以被宣告破产的主体范围,将个人纳入到破产法调整中。从实践看,执行难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可通过个人破产解决。

其次修改企业破产法,规定国家公权力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职权发动破产程序。一是将目前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诉讼转破产”和“执行转破产”正式上升到破产法之中,规定法院在被执行企业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实际已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时,可根据职权将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无需取得诉讼当事人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同意。二是通过修改企业破产法,确立检察机关提起破产申请制度。由检察院提起破产申请,通过司法程序,将这类“僵尸企业”从市场中强制出清。

三、通过完善立法,将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上升到立法高度加以调整。但目前法治保障不足,因而建议完善立法,对其加以规范和调整,使之成为长效机制。

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均金

失信联合惩戒是当前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失信联合惩戒效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差距,一些大家都知道有钱的“老赖”还逍遥法外。为此,建议:

一、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开展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落实情况检查。各部门应按照“两办意见”要求,对联合惩戒各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措施的具体落实。借助技术手段,通过大数据分析,取得财产流转线索,追根溯源挖掘隐匿财产。与微信、支付宝、银联等商业机构合作,取得消费记录和支付账号。同时与境外商务登记机构如香港公司注册处、开曼公司注册处等合作,取得境外财产线索。

二、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丰富惩戒手段。一是法院可以与通信公司、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合作定位失信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二是保险公司可以推出“执行悬赏保险”。申请执行人可购买保险并进行悬赏,保险公司向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执行成功的举报人支付悬赏金。三是进一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如通信消费,入住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四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商业行为。五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任职。

三、引导市场主体将诚信调查作为交易前提,进一步提高失信成本。各部门应施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实时更新失信信息,并向市场主体公开。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创建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情况查询服务;鼓励、引导企业做交易前诚信审查,如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入驻商家进行“失信审查”预审。加大对“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宣传。

基本解决执行难应精准施策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 皮剑龙

基本解决执行难要精准施策,进一步强化强执和严管。建议如下:

一、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循因施策,全方位加强执行力度。让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尽快得到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早日得到实现,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最佳途径。因此,对申请执行人来说,要尽可能提供财产线索;对法院来说,要加强“查人找物”;对被执行人来说,更要多措并举,促使其尽快执行判决、裁定。建议不要把“查人找物”的责任全部放到法院身上,对被执行人也要多措并举,一旦被执行人不履行承诺,法院在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不仅要执行其财产,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拒执罪)、行政责任(如拘留)、经济责任(如罚款)等。

二、对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建议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形成被执行人“不敢逃债”的态势。特别是当前目标是如期打赢执行难这场硬仗,必须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相关规定,建立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制度,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案件应该及时开展侦查,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政府带头讲法治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李明蓉

政府本应成为社会诚信的典范,但调研发现一些地方政府不讲诚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例子,有的还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原因有几方面: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党政机关领导存在“新官不理旧账”思想,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对外地法院不予配合。二是政府偿债能力不足。部分政府没有将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法院在执行处置过程有较多法律障碍,乡镇政府缺乏履行能力现象突出。三是行为类案件执行难度比较大,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当中,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行政机关要履行法律职责、作出信息公开等行政行为,部分机关不主动履行。四是缺乏监督机制。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对此,建议:

一是提高树立守法诚信政府形象的思想认识。

二是加强考核问责。对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考核扣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措施予以问责,同时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依据。为避免执行案件受到来自当地党政部门的影响或干扰,建议对涉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案件予以交叉执行或提级执行。推进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实行考核惩戒后,对一些党政机关确实无力执行的案件,可由财政统筹考虑建立专项资金来进行履行,纳入预算管理。

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形成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及时总结执行工作经验,尽快出台执行立法,保障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维护政府良好法治和诚信形象。

加强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汪利民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执行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当前法院执行队伍建设不能体现执行工作强制性特征,执行队伍中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司法警察、书记员交织,政法编、事业编、司法雇员并存,由执行法官主导执行,规范化有余,但执行强制性、威慑力不够,快速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不足。二是执行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执行队伍年龄结构“两头大中间小”,缺少中坚力量。三是“案多人少”矛盾在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尤为突出。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为例,2017年法官人均收案965件。四是执行队伍稳定性亟待加强,由于执行局内分外分没有落地,执行干警担心被剥离出法院,稳定面临较大挑战。为此,建议:

一是按照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建立以执行官(执行员)为主体的执行队伍体制,明确执行官任职条件,参照警务化要求进行执行官队伍管理,提升执行强制性和现场处置能力。同时配置适量法官,专司与执行相关命令、裁决、复议等事项。

二是增加法院编制人数,缓解目前“案多人少”矛盾。还要为聘任制人员担任法官助理、执行官助理等提供政策支持。

三是加强执行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四是尽快制定和完善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明确在法院内部完善审执分离模式,稳定干警队伍。同时按照人案相匹配原则,参照法官员额制,合理确定执行官员额比例,建立与执行工作相适应的执行官职务薪酬制度。

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黄廉熙

就加强综合治理、助力解决执行难,提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实施主辅分离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缓解法院目前“案多人少”的困境。针对不同性质的工作,聘请更多聘用人员,或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聘请保安公司,在外围维持秩序。

二、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

现在刑法有规定,但由于公检法部门,对这个罪名的认定标准还不统一,不够细化,所以确实存在对这个罪的打击力度和认识不到位的现象。建议公检法部门进行一次专项打击,提高司法强制执行力。

三、加强司法解释、司法指导,与各部门的协同,使强制执行具有更大强制力。目前在执行工作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群众看不过去也不能接受,但法律却无能为力的情况。对此要通过加强司法指导和各部门的协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增强打击力度。

正确引导舆论 健全执行监督考核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新闻播音部播音员 海 霞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执行公开方面,法院做了很多工作,努力实现“阳光司法”。如当事人通过升级改版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查询案件流程节点信息,并通过留言功能与办案法官交流互动。知道自己的事儿有人管,进展到哪一步,重要性不言而喻。谈两方面想法:

一、重视舆论监督,更应有效监督、正确引导舆论。放弃舆论监督权就等于丧失了话语权,建议一是法院应加强对舆情的监督,尤其对非主流、商业网站类似报道,应主动、及时向媒体说明真实情况,纠正错误舆论,正确引导舆情,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并依法追究相关媒体责任。二是建立执行案件媒体监督员机制,加强媒体人与法院沟通,遇到影响舆情的重大案件,及时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反映。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依法执行,执行的依据必须是法律。

二、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标准,努力在当事人感受同法院内部评价之间达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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