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銀行黑名單和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一回事嗎?

楊秋秋


銀行黑名單≠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什麼是“銀行黑名單”

“銀行黑名單”,一般也被稱為“徵信黑名單”,不過其實這兩個“黑名單”都是不存在的,我們可以看成是銀行內部的一種“隱性風控”。

上這個“黑名單”的人,我們所熟知的,主要有那些惡意拖欠貸款不還等信用汙點而被銀行“拉黑”的人,這些人不能再通過辦理相關業務,也就是我們熟知的“徵信黑戶”。

2、什麼是“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有司法解釋的,是指那些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比如說有客戶因信用卡長期惡意逾期不還被銀行起訴到法院,在法院調解和判定後,即使有履約能力也惡意不還,那麼這個時候他就會成為法院失信被執行人。

進入到這個名單的人,也就成了我們口中的“老賴”。而一旦成了老賴,不僅要進入“銀行、徵信黑名單”,還可能進入“高端消費場所黑名單“、“高鐵飛機出行黑名單”等等,總之就是,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來源攝圖網

3、兩者之間的區別:

“銀行黑名單”主要是由銀行作為主導,根據客戶具體情況,分為正常、次級、關注、可疑、損失五級分類,基本進入第三級,就差不多進入銀行的“黑名單”了。

並且銀行的“黑名單”,一般只供銀行內部使用,其他機構要不要參考視情況而定。

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則是由明文規定的,具有強大的公信力。一旦上了這個黑名單,其結果就是上邊我們說的“處處受限”。並且上這個名單的人還被允許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公佈。

另外,其實銀行的“黑名單”的範圍要比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範圍廣。因為銀行的“黑名單”不止包括法院的黑名單,還包括我國公安部發布的名單、聯合國制裁名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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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者不是一回事,銀行黑名單的範圍要比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範圍廣一些,一般如果一個人是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話,也會被銀行列為黑名單,但是銀行黑名單的,就不一定是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我們先來了解下銀行黑名單跟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區別。

先來看一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所謂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指的是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然後被法院列入懲戒名單,俗稱老賴。

一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肯定會上傳到個人徵信系統,並影響個人信用,這個信息會在個人徵信報告的公共信息裡面展示出來。

再來看一下銀行黑名單。

說到銀行黑名單,很多人都說是不是徵信上會有一個專門的區域列出來了呢?實際上徵信上沒有黑名單這一種說法。

所謂的黑名單,只不過是銀行的一種准入規則,也就是銀行在審批貸款和信用卡的時候會做出一些條件限制,如果申請人符合這些條件,就會列入黑名單。

通常來說,銀行的黑名單是有多種的。

第一種是徵信逾期黑名單,如果徵信報告上出現連三累六,也就是最近一年貸款或者信用卡有連續三個月不還或者累計六次逾期不還的情況,那就會被列入銀行黑名單。

第二種就是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如果一個人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而且未解除的那銀行也會列入黑名單。

第三種情況就是行業黑名單,目前銀行對一些行業是有限制准入的,比如兩高一剩行業,洗腳,按摩,KTV行業等等。

第四種情況就是行為黑名單,如果一個人有坐牢的歷史,或者有吸毒,賭博的歷史,那銀行也會把這些人列入黑名單。

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解除時間跟銀行黑名單解除時間也不一樣。

通常情況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有效期是兩年,兩年過後自動消除,如果失信被執行人完全履行法院的文件之後,隨時可以申請解除黑名單。只不過性質比較惡劣的失信被執行人可能會延長3到5年。

而通常銀行的黑名單要解除的時間就比較長一些,比如徵信黑名單,就算你把所有欠款還清了,你的不良記錄也會一直保存五年,如果沒有還清,那你的不良記錄就會一直存在。

其他黑名單類型則是不同銀行的具體規定,類似法院失信被執行名單這種,就算法院解除了,那銀行也會有一個兩年的考察期,兩年之內很多銀行都不會給審核通過。

類似賭博、坐牢、吸毒這樣的黑名單則沒有時間上的限制,一般都很難通過銀行貸款或信用卡審批。


貸款教授


飛刀做了二十年的銀行信貸員,比較瞭解這個問題。

銀行黑名單和法院失信名單是兩回事,但是都是在審核貸款過程中一票否決。

銀行黑名單不公開,每家銀行黑名單不共享。都是信審部門內部掌握。…具體哪些情況上黑名單呢?一般是與銀行業務過程中發生糾紛,例如欠息不還,催收罵人等等。有的銀行把貸款材料作假也登記進黑名單。……有的把地域也上黑名單,例如某個地區的人給上黑名單。………一般因為黑名單拒絕的貸款,銀行都不會告訴你真實原因,都找一些無關痛癢的原因拒絕貸款。

飛刀前些時候做一個貸款,報上去了,發現在黑名單裡面,具體是在2006年,因為按揭貸款問題上的黑名單,具體咋上的由於時間久遠,無人知曉……當然是做不了了。

至於法院失信人名單(俗稱老賴名單),就簡單了,就是司法網查詢下,有失信記錄的直接拒絕。………現在失信人名單也有做成功貸款的……飛刀有個客戶,上失信人名單是因為有“違建”……這個做了解釋也通過貸款審批了。

注意…本人銀行信貸員20年,炒股韭菜20年。將發佈兩種內容…1,腦洞新聞…快樂生活。2,成功學內容……如有興趣,請關注


飛刀47號


您好。

銀行黑名單,和法院失信名單,是兩個不同的名單。

他們的法律依據不同;

他們的事實基礎不同;

他們的來源不同;

他們的後果也不同。

法院的失信名單,全稱叫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是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而不執行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情況下建立的名單。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後,這個名單是向全國公開。

也可以上人民法院的網站去查詢。

很多地方,會主動公佈。

這些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還向48個協同簽署懲戒協議的機關單位通報。

銀行黑名單,是基於各個商業銀行報送的銀行客戶的信用信息而建立的。

一般是在銀行貸款,銀行的信用卡,銀行的借記卡,等等方面有違規行為、逾期行為,包括一些逾期還貸款、逾期還信用卡、逾期交各種費用等,就構成了,銀行黑名單。

專業銀行向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報送,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就體現在信用報告中。

分為企業信用報告和個人信用報告。

它只是影響有信用汙點的企業或者個人的金融行為,比如說,貸不到款等等。

而不像,失信被執行人那樣,坐不了高鐵,坐不了飛機,住不了酒店,當不了法定代表人,孩子讀不了書,影響十分廣泛。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銀行黑名單,都是可以依法消除汙點的,也就是把符合條件的企業或者個人從名單中消除。


陳群律師


一、二者區別

1、內涵不同

所謂的銀行”黑名單“,應當指的是在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信用檔案中有汙點記錄的人員名單;而法院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指的是有抗拒執行、違反高消費限制、轉移財產、拒不履行義務等六項情形,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個人有不良信用記錄,並不一定要到法院執法的地步,比如說多次的逾期記錄;而失信被執行人則是屬於法院執法的範疇。

2、效力不同

銀行黑名單只是單純在金融行業內使用,對於是否需要執行懲戒措施由金融機構自行決定;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屬於法院執法,要求“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因此具有強制性。

3、公開範圍不同

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不對外開放,金融機構必須經被查詢人的簽字同意後方能查詢,因此銀行黑名單不是公開的。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則是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二、二者聯繫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已經被錄入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中,因此銀行可以直接在徵信系統中查詢到客戶的被執行信息。凡有此類記錄的,都會被拒絕貸款。

三、對失信人生活的影響

銀行黑名單只是涉及融資領域,被拒絕貸款並不會影響生活。而對失信被執行人則有諸多限制,根據國家發改最高法院等44部委聯合制定的《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實施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例如限制高消費,不能坐飛機和高鐵,限制不動產交易、限制進入事業單位或公務員,限制星級酒店和旅遊度假區消費、限制出境等,如此失信被執行人生活會有諸多不便。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空谷財譚


不是一回事。我們通常講的銀行黑名單是指在人民銀行的徵信報告中出現連續180天以上的逾期,徵信報告中顯示7。

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指沒有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償還借款。

所以這兩者完全不是一回事。

但是,少數的徵信報告上面都會顯示,法院被執行記錄。也就是說,如果說你被法院起訴了,然後沒有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要麼你去人民銀行拉徵信的時候,徵信報告的最後面會有顯示你應該履行的標的金額是多少,但是你履行的情況是什麼樣的,可能是部分未履行,也可能是全部未履行具體要看當事人的情況。

為什麼我說是少數的徵信報告上會顯示,因為我每年能夠接觸幾百份徵信報告,但是這幾年來我見過徵信報告,上面顯示有法院被執行信息的只有兩份,但是法院被執行人卻有很多。


王龍說財


差別很大啊。我分幾方面簡單說說。

“適用”範圍不一樣

黑名單有的適用於某一企業,有的適用於某一行業,有的適用於整個社會。

比如某個人曾經用虛假資料企圖欺騙銀行騙取貸款,在審核階段被發現後,銀行當然是拒絕他的貸款,可能還會把他加入銀行的黑名單,輸入內部系統,以後無論這個人在該銀行任何網點和部門申請業務,系統都會有顯示。

不知道你看沒看過前一陣講述人力資源題材的《獵場》這部電視劇,鄭秋冬身份造假的事情被山谷集團發現後,山谷集團不但開除了他,還把他列入了行業黑名單,任何一家公司的hr通過系統都能看到,所以從此他就在這個行業圈子裡很難混了。

至於法院黑名單屬於社會範圍,比企業黑名單和行業黑名單範圍更廣。

效果不一樣

銀行黑名單隻在銀行內部起作用,出了這個銀行就不起作用了,換家銀行就沒人知道這件事了,別家銀行可能還會給他貸款。而且就算是在銀行內部,也只是貸款業務受限,存款等業務還是可以正常辦理的。

而行業黑名單效力就大了,如同上面舉的hr那個例子,無論是就業還是相關業務,整個行業都無法從事了,當然還有一種不受限,那就是當老闆,哈哈。

而如果因為訴訟上了法院黑名單,也就是成了“老賴”,那麼收到的限制了就更多了,不能開辦公司,不能在銀行取得貸款,嚴重時出門不能做飛機和高鐵,在地鐵、火車站等公共區域還會公示黑名單。

所以呢,你說銀行黑名單和法院黑名單差別大不大?


鑫財經


這兩份名單不是一回事。

一是發佈的主體不一樣。銀行黑名單是由銀行自己發佈的,由發佈的銀行自己決定想要把誰列入黑名單。當然,銀行也不是想列誰就列誰,都是有內部的規定和流程的。而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由法院提供出來的,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標準(比如,應該還錢就是不還,態度不好的人)把一部分被執行人列入到黑名單中去,在日常生活中對這些人做出一些限制,目的一是為了讓這些人早點還錢,二是讓別人與這些人來往的時候注意一下。

二是發佈的範圍不一樣。銀行的黑名單,只是銀行內部自己用的,銀行自己的黑名單,就算是發佈到社會,別人會不會採信也不是銀行說了算的,當然,也和銀行無關,人家的目的就是要給自己用,不是給別人用的。

舉個例子。A銀行的一個貸款客戶欠這家銀行貸款不還,銀行認為是惡意拖欠,就把它列入A銀行自己的黑名單。B銀行在給這名客戶辦業務的時候,則有自己的判斷和考量,A銀行的評定結果對B銀行沒有約束力,B銀行可信也可不信,也不需要主動了解。

而法院發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有公信力的。任何一家需要了解客戶的銀行都可以採信法院的判定結果。

三是名單範圍不一樣。銀行的黑名單範圍大於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銀行的黑名單範圍很廣,從聯合國制裁名單、美國財政部制裁名單、我國公安部發布的名單,法院發佈的名單,到銀行自己的惡意拖欠貸款的客戶,這些都是。準確地說,銀行直接採信公安部、法院等的黑名單,直接利用他們的評定結果來辦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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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還,是真的沒錢還,就算還錢打工也需要時間,還是希望給夠充足的時間來還這筆錢。


未來守富


首先一句話回答題主問題:銀行黑名單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是一回事。


嚴格來說,“銀行黑名單”這個東西是不存在的,這只是一個統稱、概稱而已。你因為徵信不良被銀行拒貸了,可以說是進了銀行的黑名單,這種情況下,你可能會進所有銀行的黑名單,只要銀行看到你的徵信記錄,都會拒絕你;你因為某些原因與銀行發生了糾紛,被銀行拒絕再為你服務,也可以說是進了銀行的黑名單,但這種情況下它只針對於某一家銀行,比如你被工商銀行拉黑了。


總而言之,“銀行黑名單”既沒有政策上的明文規定,也不是國民經濟生活中的明確政策、規則等,它只是一個通俗的說法。


而“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可就厲害了,它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2013年11月14日與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徵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至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將被整合至被執行人的信用檔案中,並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供有關單位在貸款等業務審核中予以衡量考慮。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通俗來說,失信被執行人我們瞭解比較多的,就是被法院認定為“有能力還錢,但是拒不還錢的人”,就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


一旦成了老賴,進入銀行黑名單是無疑了,還可能進入高端消費場所黑名單、高鐵飛機出行黑名單等等,在日常生活中會受到很多限制,甚至寸步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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