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 爱情与婚姻关系价值取向的相互矛盾

爱情的目的是什么?婚姻的目的又是什么呢?为什么要恋爱?为什么又要结婚?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答案。抛开现实的功利和以物质需求作为目标的情况不谈,要弄清这一问题,就必须首先理清爱情与婚姻两者之间的关系。

爱情与婚姻关系价值取向的相互矛盾

爱情的主体是男女个人;婚姻的主体是制度本身。爱情的目的是快乐;婚姻的目的是契约的遵守。确切地讲,爱情是个人的;婚姻是社会的。由此我们仅仅从人的自由与制度,人与社会的关系来分析就可得出二者相互矛盾的一面。爱情来源于人类进化中灵活与肉体的冲突,在二者合一的过程中,人类完成了自我发展。爱情的产生只需要两个人彼此爱慕,彼此对对方有强烈的渴望即可。但是婚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有法律的、社会的、经济的,还有来自家庭的等等各个方面的制约因素,使爱情并不一定走向婚姻。

实事求是地讲,无论从爱情与婚姻的本质,还是从两性生活的实践来看,爱情的外延要比婚姻大的多,爱情既可以存在于婚姻之中,又可以产生于婚姻之外;既可以完全渗透在婚姻之中,又可以统统挥洒在婚姻之外;既可以留守在婚姻之中,又可以流离于婚姻之外;既可以存在于现实之中,又可以存在于幻想之上。所以,爱情与婚姻相容可以表现在婚内,也可以表现在婚外;爱情与婚姻脱节,不是表现在婚内而是表现在婚外。总而言之,爱情是人类两性生活的主要内容,婚姻是人类两性生活的主要形式。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看,爱情可以超越婚姻,婚姻不能左右爱情,爱情往往是超凡入圣的,对婚姻而言,它可能使其有,也可能使其无,还可能使其时有时无。婚姻对爱情却常常无能为力,难以把握制约其行径,两者的价值取向是矛盾冲突的。

爱情与婚姻关系价值取向的相互矛盾

众所周知,爱情是个人的自由选择,而婚姻是社会的制度约束。当人们自由选择爱情时,并不一定会得到社会制度的认可。比如有着血缘关系的人或者同性之间。我们知道,爱情具有随意性,任何异性甚至两个同性之间出于情感和心理的倾慕而产生爱情,而这样的爱情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上是不可能形成婚姻的。而当两个人基于契约关系形成法律和社会认可的婚姻关系时,这一制度形式就开始发挥其自身的约束作用,而这种作用在现实中经常与人的自由选择相冲突,具体表现为“婚外恋”、“网恋”等现象。而婚姻本身的社会制度属性必然要求一种理性,在彼此进入婚姻生活之前,通过理性的考量从而使两个人结合生活在一起。

我们知道,人有七情六欲,人性是复杂的,人的感情多种多样,对于爱情的追求也是变化多端的。因此,由人的无限感性而产生的爱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在已有爱情的基础上改变或另觅新欢。而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从而导致人们选择自己的婚姻时并不一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稳定。而当人们经过婚姻生活的相处认识到选择的错误时,就存在着婚姻关系破裂的危机,而这种基于人性本身的矛盾几乎不可调和。

爱情与婚姻关系价值取向的相互矛盾

总之,一方面基于爱情形成婚姻组成家庭时,总能给人以憧憬和希望,但随着爱情关系变成婚姻关系,又总是让人感到生活的无奈和患得患失,从而最终使婚姻走向破碎。另一方面,在现代的婚姻家庭关系中,人们的婚姻关系逐渐的走向务实,而爱情总是被人们所忽视。在这种务实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总是感觉到生活中存在种种缺憾和不知所措,从而对婚姻失去信心。价值取向的变动性,使爱情与婚姻的关系经常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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