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案情速遞丨博樂市公安局多警聯合速破“61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情速遞丨博樂市公安局多警聯合速破“61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情速遞丨博樂市公安局多警聯合速破“61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情速遞丨博樂市公安局多警聯合速破“61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

2018年6月19日19時50分許,隨著 “6·1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正式宣佈告破。此案在博樂市公安局交警、巡控、特警、刑警、視頻偵查、派出所全體民警的不懈努力下,最終得以歸案,使死者及其親屬得以慰藉。

光天化日司機逞兇

2018年6月17日13時47分許,博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值班民警接到市局指揮中心指令稱,在博樂市達勒特鎮紅旗公社夾河子村路段處,一輛大型車輛(信息不詳)碰撞一輛拖拉機,駕駛人員駕車逃逸,拖拉機駕駛人員已當場死亡,請民警前去現場調查處理,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後第一時間向指揮中心反饋。接警後,當日值班民警迅速趕往交通事故現場,同時向大隊領導、市局領導彙報相關情況。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後發現,當事人已當場死亡,現場除遺留少量黃色漆碎片及拖拉機散落物外,並無其他線索。

細緻調查 初見端倪

由於事發時正值中午,路上行人車輛相對較少,這就給破案增加了一定的難度。事故發生後,博樂市公安局副局長宋振強立即召集有關人員在博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三樓會議室召開案情分析會。分析會將現場勘查的情況進行分析彙總,並決定兵分兩路,一路調取事故相鄰路段相關電子監控視頻資料,另一路通過民警積極的尋找報案人和現場目擊群眾,並反覆的做群眾的思想工作,最終有目擊者向辦案民警反映,案發時有一輛黃色大型自卸貨車途經現場,由於當時車速太快,目擊群眾並沒有記住肇事車輛號牌的相關信息。隨後,辦案民警對在現場提取的幾片貨車碎片進行拼接復原,初步認定其為貨車前保險槓、大燈碎片,事不宜遲,民警立即協同視頻偵查民警調取了事故現場周邊的電子監控信息,驚現一輛右側前保險槓及大燈破損的黃色重型自卸貨車於事故發生後的行車運行軌跡,這一重大發現,使辦案民警看到了破案的希望所在。

疑點重重 陷入瓶頸

就在案件有所突破的時候,信息查詢組民警通過查詢,交通肇事嫌疑車輛新E-06427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車主的聯繫方式,幾度無法聯繫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使案件偵破工作陷入了瓶頸。此時距案發已經過去了2個小時,現場周邊聚居大量群眾,對肇事逃逸的惡劣行徑群情激憤,強烈要求公安機關迅速破案,抓獲肇事逃逸人。這一切都使辦案民警感到了巨大壓力。

集中力量 縝密偵查

排查工作量大,專案組為增強案件偵破力量,提高破案效率,由交警、巡控、特警、刑警、派出所全體民警參與此案的偵破工作。一張無形的大網全面開來,在各組走訪摸排中,有的民警米粒、滴水未進,馬不停蹄地走訪現場周邊沙石料廠,經調取一沙石料廠電子監控視頻資料顯示該嫌疑車輛在事故發生前曾在該沙石料廠拉運沙料,後便杳無音訊。於3小時後。另一摸排組在第五師85團3連路段處棉花田地旁發現了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新E-06427號重型自卸貨車,並確認車輛損壞部位與現場散落物相吻合一致。

法網恢恢 終難逃脫

在確定無法聯繫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後,辦案民警不顧連續的鞍馬勞頓,立刻投入到新的排查工作中去。辦案民警立刻驅車趕往沈某某的家中,在民警的反覆詢問下,其家人也稱多時未見沈某某回家了並無法聯繫其下落。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相繼發至各縣市相鄰兄弟單位的協查通報的強大攻勢下,至此30餘名多警參案民警經過攜手合作連續奮戰,“6·17”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終於宣告破獲,於19日下午,思想防線完全崩潰的沈某某隻身來到交警大隊投案自首,等待沈某某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2018年6月17日13時38分許,沈某某駕駛新E-06427號重型自卸貨車沿博樂市達勒特鎮夾河子村吉祥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李少峰家棉花地前路段時與黃某某駕駛的無號牌四輪拖拉機碰撞後將黃某某碾壓肇事,造成黃某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沈某某駕車逃逸,後將新E-06427號肇事車輛停放在八十五團三連一處棉花地旁。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平安博樂提醒: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特別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要承擔嚴厲的法律後果。肇事後逃逸,不履行法定義務,事實上形成了新的違法行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無論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是刑事責任都要比未逃逸嚴重很多。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後果大小。

其次,民事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裡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由於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應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再次,在刑事責任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後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緻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由於逃避追究的動機,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進而將他人又撞死撞傷的,還又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綜上所述,特別提醒廣大駕駛人:

發生交通事故後,不論事故造成的後果程度如何,應該儘快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全力搶救傷員和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安交警部門的處理。

編審:焦亞萍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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