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買了房不及時辦理過戶,小心錢房兩空!

最近遇到兩個案子,都是雖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沒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被法院查封、甚至被強制執行,最終造成不必要的訴訟糾紛甚至是導致錢房兩空!

買了房不及時辦理過戶,小心錢房兩空!

這絕不是危言聳聽,因為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購買的房屋沒有經過過戶登記,所有權就沒有變更到購房者名下,依然會被認為是出賣方的財產。因此,就會產生一系列的風險,比如一房二賣、被拿去抵押貸款、被法院查封、被強制執行等等。

因此,金浩律師提醒您,1.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應當查詢一下房屋是否有他權登記(也就是是否被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如果是那肯定辦不了過戶登記的,除非是先解除抵押登記後才能辦理過戶手續。2.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要及時辦理過戶手續。3.如果是一時不能辦理過戶,首先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催告對方及時辦理,同那也要實際佔有房屋。

買了房不及時辦理過戶,小心錢房兩空!

【參考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未過戶且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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