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7 文物“資產化”了,誰來保證它們安全

不可移動文物能否“資產化”?按照文物保護工作所遵循的法律、方針、理念和實踐來看,這原本不是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本)》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這一條是禁止性法條。但事實上,不可移動文物“資產化”的做法,早就衝出了頭腦、跳出了紙面。由於時代變遷、利益主體日益多元等因素,加之不可移動文物本身也很複雜,因此,這一問題在當下越發凸顯。而在筆者看來,不可移動文物一般而言不能“資產化”,其中屬於國有的、公益性質的,更是不能“資產化”。(下文所提不可移動文物,均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可移動文物的有效利用、合理利用,其最佳途徑絕非將其“資產化”。


文物“資產化”了,誰來保證它們安全

文/袁永明(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副研究館員)光明日報

改革開放之前的新中國,儘管有文物商店,但並不存在“資產化”的情況。當時的文物商店都歸國有,雖然實施企業管理,但並不以贏利為目的。改革開放以後,由於文物藝術品市場的勃興,尤其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文物藝術品收藏交易、拍賣等市場經濟活動日漸活躍,“文物”一詞更是廣為人知。但對於公眾而言,最吸引眼球的恐怕還是文物的經濟價值。而且,這種經濟價值主要體現在可移動文物上。不過,僅僅商品交易,恐怕還不能構成“資產化”。

對於不可移動文物而言,其“資產化”的衝動在改革開放之後不久,就已經漸露端倪。比如,早在1980年,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清西陵所在地政府,為了促進旅遊開發,決定發掘清西陵中的一個帝陵。他們選擇了有過盜洞的雍正帝泰陵,並得到批准。初步發掘的結果表明,盜洞固然存在,但並未觸及墓室。時任國家文物局局長任質斌和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所長夏鼐等領導、專家緊急趕赴泰陵,對發掘予以制止。但當地對此並不理解,想借時任文化部部長黃鎮前來清西陵考察指導工作之機請求支持。最終黃鎮部長聽取了意見,又耐心說服地方政府,予以制止。1981年,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清東陵所在地政府也曾想為發展當地旅遊而建設飛機場和高速公路。對此,任質斌局長也予以制止。2000年,清東陵、清西陵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回頭來看,如果這些開發、建設得以實施,那麼這兩處古墓葬、古建築群的原真性、完整性及其突出普遍價值會不會受到損害,還能否成為世界遺產?答案不言自明。

文物“資產化”了,誰來保證它們安全


事實上,不可移動文物“資產化”的衝動就一直沒有停止過。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文物行業經費相當困難,一度提出“以文養文”。不少文博機構甚至被下達創收指標,只好“下海”,利用館藏文物做拓片出售者有之,利用館舍開辦傢俱城甚至歌舞廳者有之。一時間好不熱鬧。然而效果如何?公眾不予認可,機構增收一般,甚至還發生了像吉林市博物館1994年大火那樣的悲劇。這場火災由租用博物館建築開設的“銀都夜總會”而起,燒燬了包括博物館展廳在內的建築6800平方米,包括文徵明真跡,從黑龍江省借展的恐龍化石在內的一批珍貴文物、古生物化石,以及數以萬計的圖書被付之一炬,死亡2人。直接經濟損失671萬元,文物損失無法估算。教訓可謂極其慘痛。那時雖然並沒有“資產化”的概念,但事實上還是以文物機構的藏品、館舍、人員和資金等作為要素,投入經營活動。

到了千年之交,不可移動文物“上市”一度成為改革創新的嘗試。有的即將或已經付諸實施。比如,紹興市把周恩來紀念館等幾個收入較多的文博單位劃歸旅遊公司管理,市文物局也併入公司,局長是公司的副經理;陝西旅遊集團擬對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等文物景點的門票經營權通過租賃等方式納入股份公司、進而實現上市融資;聞名中外的曲阜孔廟、孔府、孔林被劃入旅遊公司。所幸文化部、國家文物局於2001年7月11日下發了《關於禁止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體制的通知》,這些做法並沒有推廣開來。但這個文件精神顯然在某些地方未能執行到位,國家文物局又於2003年1月21日下發了《關於請立即糾正擅自改變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及時予以糾正。

文物“資產化”了,誰來保證它們安全

事實上,文物被“資產化”的案例還有很多。其所牽涉問題的根源,一言以蔽之,可以概括為將文物保護視為單純的技術問題或經濟問題。說得更直白一點,好多人一是在基本前提的認識上糊塗,二是缺乏常識。這種狀況並非個別存在。

對文物利用而言,文物的安全存在是基本前提。這個前提出了問題,其他一切都免談。那麼,不可移動文物的安全存在意味著什麼?外面光鮮靚麗是不是就可以算作安全存在?“資產化”對於文物安全的負面影響能否完全避免?在此,我要旗幟鮮明地說:即便有誰拍著胸脯來擔保“資產化”不會影響文物的安全存在,就算其人完全出於好心、滿懷信心,也難以取信於民,搞不好最後只能是一張空頭支票。因為道理很簡單,單純“利用”二字,核心是無利不用、有利才用。因此,文物工作十六字方針裡表述為“合理利用”。而“利用”的動機一旦經由“資產化”轉化為具體行為,那就極其容易導致以利用最大化為目的。“資產化”的深度發展,或許還會導致資產由國家所有變為法人所有。當然,不排除某些不可移動文物藉助外部資金實現修復與合理利用,但只能是個案,甚至是特例。就整體而言,不可移動文物的“資產化”不可能只是做公益,更不能指望資本的力量主要用以追求社會效益。而且可以肯定的是,“資產化”只對不可移動文物中的那些有潛力的“績優股”感興趣,至於其他絕大多數不可能表現搶眼的文物,肯定不會眷顧。這一點,從根本上說,無關道德判斷,而是由資本以及“資產化”的本質來決定的。在實行市場經濟多年之後的當下,應該說是常識。

另外,不可移動文物的“資產化”還面臨一個倫理問題。文物雖然不會說話,但文物是有生命的。如果以人來比擬的話,有些文物,特別是以工業遺產為代表的近現代文物,尚可稱得上身強體壯。但相當多的文物,實際上已經是“高齡老人”了。這些文物已歷盡滄桑、漸呈疲態,理應得到更多的保護。早些年國家財力緊張,還必須由這些“高齡老人”自行贍養,如有餘力甚至還可支援更加弱勢者。這主要是客觀條件使然,完全可以理解。而在國家投入大大增長的今天,再來將不可移動文物“資產化”,無異於驅使這些本該頤養天年的“高齡老人”繼續強撐著掙錢。這實在是說不過去。

不可移動文物不可“資產化”,與帝王陵寢不得主動發掘,事項雖殊,其理一也。而從其他公益性行業來看,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以及公立醫療服務機構等,都不應也不能“產業化”,自然不應也不能“資產化”。與此相似的承擔普遍公益服務功能的不可移動文物,何以就要被“資產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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