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以案釋法丨受害人是怎麼變成被告人的?

以案釋法丨受害人是怎麼變成被告人的?

現在我們身邊有不少討債公司,他們打著“合法收債,利國利民”等宣傳口號。不少老百姓嫌打官司時間長、麻煩,還有贏了官司仍舊討不回錢的可能,就藉助於社會上一些“討債公司”幫自己追討債務。

討債公司一般收取10%-15%的佣金,且均聲稱討債手段合法,不會給委託人帶來負面影響。那麼,這些討債公司真的合法嗎?

事實上,早在1995年,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聯合下文,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從事討債業務;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立即停止辦理“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登記註冊。

而討債公司所謂的“合法手段”也是個幌子。他們往往通過跟蹤、威脅、恐嚇、入戶騷擾、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等手段,幫委託人討要債務,而這些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

現實案例 因欠債被“關”

以案釋法丨受害人是怎麼變成被告人的?

小殷與沈某有債務糾紛,於是沈某委託K討債公司的厲某向小殷要債。2017年12月1日,沈某發現小殷在一網吧內上網,就通知了厲某前來向小殷要債。對於小殷來說,夢魘般的2天生活就此拉開了序幕……

厲某帶領朱某、陳某、葛某等人強行將小殷帶至一屋內,採用辱罵、電警棍威脅、毆打等方式,逼迫小殷還錢,小殷忍受不了痛苦,被迫向沈某轉賬5000餘元,小殷家屬也被迫向沈某轉賬4萬餘元。第二天,厲某等人將小殷轉移至其他地方關押,繼續採用暴力催討的方式,脅迫小殷寫下向沈某父親借款的借條、分期還款協議,並強制扣下小殷的轎車後,才允許其離開。

小殷報警後,警方在第一時間抓獲了全部犯罪嫌疑人。最終,法院判決認為沈某、厲某、朱某、陳某、葛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實施毆打,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拘禁罪,判處沈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三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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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討債有理,但追債需走合法途徑

以案釋法丨受害人是怎麼變成被告人的?

部分債主法律意識淡薄,在債權長期未能實現的情況下,往往很著急,覺得欠錢人敬酒不吃吃罰酒,不給點顏色看看,是不會輕易還錢的,於是選擇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索取債務,甚至委託某些討債公司、僱傭社會無業人員進行討債,以致發展為刑事案件,債權人由受害人轉化為被告人。

法官提醒,某些“討債公司”最常用的討債方式是威脅和恐嚇。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內,威脅和恐嚇都屬於違法行為。討債公司如果運用違法手段進行討債,這可能會給債權人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因為這時委託人和討債公司之間有可能存在“教唆”的關係,進而被認定為是犯罪行為的“共犯”,因此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此外,“討債公司”從業人員複雜。債權人將一些關鍵的債權憑證交給他們,會給自己留下很大的隱患:“討債公司”拿到債權憑證後,可能自作主張地與債務人進行和解,極大地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也有“討債公司”的業務人員拿著債權憑證向債務人收訖部分現金後攜款逃跑。

因此,債權人應該通過走法律程序解決糾紛,採取調解方式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要讓自己從受害人變成被告人。

附:法律條文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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