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奇葩案情:男子送北大EMBA同窗兼小三140万,后又联合配偶追讨财产

【实务问题】

配偶一方将大额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可否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

【结论综述】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除非受赠人有理由相信赠与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司法裁判】

晏某女与张某女、张某男等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4532号】

张某女起诉请求:1.判令张某男对晏某女赠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2.判令晏某女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80万元……事实和理由:张某女与张某男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张某女得知张某男在婚内出轨,并将大量财物赠与给晏某女。在此期间,晏某女通过短信、电话、在张某女楼下蹲守、毁损张某女车辆等行为,严重干扰张某女生活……张某女事后得知,

晏某女与张某男相识于2013年北京大学EMBA培训班,二人为同班同学。后在2015年10月的一次同学聚会中,二人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张某男辩称,同意张某女诉讼请求。张某男是基于和晏某女不正当的关系而对晏某女赠与的金钱,该赠与的金钱均是张某女与张某男夫妻共同财产。

晏某女辩称:……晏某女和张某男是合作关系,双方共同在北京地区推广经营山西X公司的乳核散结胶囊,张某男转给晏某女的100万元,是双方用于合作推广药品的费用……2017年3月1日,张某男因资金紧张向晏某女提出过撤资20万元,晏某女亦将该钱款及时退还给了张某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晏某女使用158××、136××的手机号给张某女发送短信,接收的158××号码的短信中明确提到“张某男已经给了我两百万了,我不值那么多,谢谢啊,说不定这里面还有你一百万呢”,“给我的钱那就是给的,一分也别想我退”,接收的136××号码的短信中也有“多少银子也不够二百个的花啊”。

在晏某女给张某男手机发的短信中也有“那四十万我不想还你了,反应你也没卡,给你了也是给你媳妇,那我就不还了……你就当找小姐了吧,一次三千,咱俩在一起多少你心里比我有数,所以这我该得的……”,“至于那一百万,那是你的钱,那个帐我也记得很清楚,就算你没有短信了,那个帐和钱都在上边,该你的一分少”,“那天你说你没有卡,所有卡和钱都在你媳妇那的时候我就想了,当时就想这四十万不还你了,既然你对你媳妇那么好,你找我干嘛……”

(一审)判决如下:一、确认张某男、晏某女之间关于涉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和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转账的一百万元和四十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二、晏某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张某女一百二十万元……

本院认为:……就张某男向晏某女转账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晏某女主张双方系张某男与晏某女合作项目的投资款,但晏某女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本院对此抗辩不予采信,张某男此转账行为属于其在与张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处分行为,并未经过张某女的同意,晏某女亦对此明知,故此赠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一审判决晏某女将此款返还并无不妥;就张某男向晏某女的弟弟转账的银行存款40万元,晏某女主张该款与其无关,但结合手机短信内容等证据,可证明晏某女系该款的真实实际受赠人,基于同上理由,张某男此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晏某女取得此40万元亦无法律依据,晏某女应予以返还。晏某女主张的上述款项应返还一半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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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总则》(2017年)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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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建议】

上述案件中,男方出轨将财产赠与小三,小三高调骚扰原配和男方,后原配将男方和小三一同告上法庭,男方坚定的站在了原配一方,主张系因不正当的关系而对小三赠与的金钱,该赠与的金钱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昂法院认为赠与无效,判决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除非受赠人有理由相信赠与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由于双方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不区分份额,因此该案晏某女主张只退还一半款项的请求未被法院支持。

此外,除了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外,近年来,关于夫妻将共同财产财产赠与小三,一些法院还会适用《民法总则》中的公序良俗条款,或者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等条款,支持返还财产的请求。

假如本案中,男方赠与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之后男方和小三闹翻,主张返还个人财产,法院是否支持?目前司法裁判并不一致,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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