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俩老太偷西瓜,被种瓜的抓住,种植人要求赔偿5000,老太惊吓猝死,算谁的责任?

miasan罗贝里


99随便语: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叫”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多数不合法,导致严重后果的,当然要承担责任。

首先我们谈谈,啥叫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顾名思义就是指民间的,非官方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纠纷的方法。

比如在古代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假如两个人发生冲突,其中一人打瞎了另一人的一只眼睛,那么,被打瞎眼睛的人,有权用相同的方法,打瞎对方的眼睛。这样的权力,不需要经过官方审判。

私力救济,是一种自助行为,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救济方式之一。

【简单说吧,私力救济是当初人类社会发展的开始阶段,各项社会制度不完善,为了迅速解决民间的纠纷,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第一,瓜农抓住偷瓜贼,要求赔偿5000元,这是典型的私力救济。

我们生活在现代社会,不是古巴比伦,也不是古希腊。

哪怕在古巴比伦,对于私力救济的实施限度,也是有严格规定的,比如说,别人打瞎你一只眼,你只有打瞎对方一只眼的权力,不能打瞎对方两只眼,否则你会受到严厉惩罚。

瓜农抓住偷瓜老太,要求赔5000,这个价格明显超出西瓜本身的价值,是否合理,当然不能由瓜农自己说了算,所以,这种私力救济连古巴比伦的私力救济,也比不上。

第二,私力救济通常代表野蛮和无秩序。

我国古代也有私力救济。

一对男女偷奸被抓,男的被打死,女的绑起来装进竹笼,沉江,这是古代农村里常有的事,在当时也被认为是合理的,官府也是默认的。

但这种行为,在我们现代人看来,就是野蛮的,落后的。

到了现代社会,私力救济适用的空间,已经被压缩到很小的范围内,因为,有派出所,有法院,公权力完善了,不需要私力救济的存在。

第三,纵容私力救济,结果就是催生大批的地痞流氓。

不要低估人性中的恶。

我们来假设,假如普通人之间发生纠纷,允许当事人自己解决,自己想让对方赔偿多少,就可以张口要多少,会如何呢?

你不小心踩了我一脚,给我道歉,我说”不行!我的脚很疼,你必须赔我一万!“

至于一万是否合理,反正任由我来说,我可以说我的时间很宝贵,去医院看病的时间,我就能赚更多钱;也可以说,这只脚被踩了以后,可能留下后遗症,等等。

所以你看,假如私力救济不加以限制,人性中的恶,就会无限制扩大,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瓜农的行为,在法律上涉嫌敲诈,”吓死“老太当然要担责。

前文说了,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是不恰当的。

我认为,瓜农在抓住偷瓜老太后,如果只是要求老太,赔偿一个”合理范围内“的金额,这种行为应当被允许,但如果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非但不能被允许,更有敲诈嫌疑。

啥叫合理范围?

偷你一个瓜,你要求赔偿一个瓜,或者10个瓜的金额,这都在常人能够理解的范围内,是合理的。

但赔偿5000元,过分了。

一亩地大约能产5000斤瓜,如果单价1元,一亩地产出的西瓜,不过5000元而已!

结束语:我们不能因为,老太偷瓜在前,瓜农就可以随意张口,要多少钱都可以,那叫野蛮,由此造成老太惊吓猝死,瓜农当然要承担责任。

今天你觉得瓜农可以要5000元,因为和你没关系,但明天,当你不小心踩了别人一脚,别人找你要1万元时,你就明白不合理了。


99随便


没有老太偷瓜行为就不会有后面一连串事情 法律总会说因果关系嘛 你不偷 谁会让你赔 且不说瓜农要求赔的是否太多了 换着你是瓜农 你试试?别总说买一斤瓜几块钱?偷与买能一样吗?瓜农要求赔五千 也只是口述表达 并没有对老太强行索要 或者用抢的行为 也可以说这事有待商议 可老太没有机会 偷瓜在前 死亡在后 如果医学能证明老太死非瓜农 或者说外伤所致 那么有什么依据让瓜农负责 说老太是被吓死的 也许老太由于年龄大了 抗压力小 更主要是自身觉得这么大年龄做这种偷盗行为的事 又被当场抓住 精神上各方面都有压力 一种压力来自于外界 怕被人传出去笑话 一种压力来自于自己本身的行为 但这种压力都是自己给自己找的 所以我个人认为瓜农无责 不要用人道主义来说事 你偷我东西 还不能让我喊价赔偿了(试问?你的劳动成果被人偷盗了 你抓住了现行 此刻有谁能做到心平气和的用正常买卖交易价格去要求赔偿 除了赔 不会再有罚吗)?请注意 不要用物品正常买卖的价格去衡量这件非正常交易的事件 瓜农不冤吗 老太一大把年龄啥世面没见过 居然还去偷 是一时糊涂 还是想占便宜 所以 责任自负 !


019880305


俩老太太偷西瓜,被种瓜的抓住,要求赔偿5000块钱,老太太惊吓猝死,算谁的责任?毫无疑问,当然是种瓜人的责任了。


老太太偷西瓜固然不对,就算被种瓜人抓住,要求罚款,首先种瓜人的罚款依据在哪里?你有罚款的权利吗?何况你张口就是5000块钱,5000块钱能买多少西瓜你知道吗?这个敲诈勒索毫无区别,别说老太太受到惊吓,就算是是的人都会受到惊吓,当然受到惊吓不一定会死。但老太太偏偏被你罚款5000吓死了,论责任种瓜人要负主要责任。

种瓜人遇到小偷正确的打开方式应该是把偷瓜人送到派出所,或者双方协商以高于西瓜市场价十倍左右的价钱把所偷西瓜卖给偷瓜人,当然既然是协商,尽量在偷瓜人能接受的范围之内既达到了惩罚偷瓜人的目的,也对偷瓜人起到了警示作用。

当然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是乡里乡亲的认识之人,那送对方吃个西瓜吃又如何?又何必撕破脸皮非要罚款?如果是不认识的人偷瓜,那罚款也要在合理范围之内,不然会适得其反。


情感公寓


需不需要承担责任要看是否存在如下两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依据是逻辑!第二个要素是看行为人这个行为是否属于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这个判断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

什么叫有过错?他这个行为如果违法毫无疑问是有过错!但有过错可能需要受到处罚但未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要看他这个过程行为是否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这个怎么理解?就是告诉你虽然你这个行为没有过错,例如并不违法,但是损害了对方合法权益的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你躲在一个心脏病人背后突然跑出来吓他一下,他被吓死了,你这个行为并不违法,但侵犯了对方权益也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个情形都要看法规有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公民的哪些权益不容侵犯?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此案涉及财产权和生命权,最终的焦点就是种植户有没有侵害这个老太的生命权!


这件事责任怎么算?特别是这个种植户有责任吗?

第一:我们先捋一捋因果关系!

老太为何会猝死?

1:内因:老太身体存在问题,例如有心脏病。

2:外因:受到了惊吓。

老太为何会受到惊吓?

1:内因:老太心理素质差。

2:外因:种植人提出5000元的赔偿要求这个情景超出了老太身体和心理承受范围(这个情景即包括5000元赔偿额的主张,也包括主张的方式)。

种植人为何要采取这样的方式提出5000元的赔偿?

1:内因:老太偷西瓜

2:外因:偷西瓜被抓住、种植人的性格意识等(换个性格不同的人做法会不一样)

关于因果关系最终的结论:

老太自己身体和心理的状态差以及她存在偷西瓜这个行为是造成自己猝死的主要原因,种植人因为自己的性格意识(换个人做法会不一样)采取了抓小偷并且向偷瓜老太提出赔偿这种方式刺激了老太,是老太猝死的间接原因,从因果关系上来说两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有关联!


第二:这个责任怎么算?

1:老太偷西瓜有过错在先,这个结果与她自己的身体、心理状况也有关系,因此老太自己显然是有责任的!

西瓜属于种植人的私人财产,老太采取违法的盗窃行为得到这个西瓜侵犯了种植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这件事仅仅进展到这一层,从民事上来说老太要赔偿对方的损失,从行政及刑事上来说盗窃行为是违法的,轻则批评教育,严重的可以拘留甚至坐牢!

2:种植人提出5000元的赔偿是一种过错吗?他违法吗?

索赔肯定是不违法的,不存在过错!种植户的财产权被侵害在先,他这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说索赔5000,索赔五万都不违法!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提出索赔,也不禁止天价索赔,并不是什么事都必须报警的!因为被索赔人如果不同意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仲裁,如果到法院去仲裁法院首先也是协商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依照相应法律条文判决,这些法律条文通常也只规定一个大致的赔偿范围。

当然有人会说他这是不是敲诈勒索呢?如果仅仅是提出5000元赔偿肯定不是敲诈勒索,除非他还有其它不法行为。

3:种植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虽然索赔本身并不违法也不构成过错,但假如种植人在索赔的过程中采取了一些其它的违法手段,例如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对偷瓜老太采取暴力行为进行惩罚或者要挟,那么他毫无疑问是存在过错的,如果是这种情况他想不承担责任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也需要采取合法手段,不是说对方违法了,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就能为所欲为的。

假如这个种植人并没有这些不法行为,他仅仅只是向老太提出要对方赔偿5000元,整个过程也很文明需要承担责任吗?

这就需要看属不属于无过错赔偿情形了!关于这一块具体法律规定我不了解,但是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该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最终的结论:

只要这个种植户除了提出5000元索赔之外并无其它不当的违法侵权行为,那么他对这件事是不存在过错的,老太的死主要责任在自己,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真的出现这样的事,不说赔偿,要给予一点人道主义补偿的可能性更大!


心安理得君


老太偷瓜实属可恶,尚不致死!

瓜农狂罚下手太狠,理当担责!

现实中我们对那些毛手毛脚偷偷摸摸的人,总是冷眼相看和深恶痛绝的!

小偷小摸的人什么社会什么时代都有,她们不劳而获,窃取别人的劳动果实,被人现场抓住,本该罚没处理,给以必要的处罚是合情合理的事情!

怎奈瓜农狮子大开口,偷其两个西瓜就要罚款五千,不要脸的老太哪里受过这样的刺激,一股急火攻心一命呜呼!这不能说和瓜农张口罚款5000没有一点干系!这理该如何评!这案该如何断?

个人认为,偷瓜贼虽然该处该罚,尚不至于要价五千,瓜农无错,本来理占上风,现场擒获扭送当地派出所本可以协商调停解决,怎奈私了私罚致人死亡,即便是浑身是嘴,即便是满身是理,恐怕也难以辩清,可见私了私断也需慎行!

现实中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是,哄死人不偿命!现在不是哄死而是吓死!吓死人是否偿命似乎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规定!还是听听专业律师大人怎么说吧!有请专业律师上场!也欢迎大家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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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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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浅显的见解:瓜农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碍于死亡结果,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归属分析如下:

首先,看老太被吓死的结果是否与瓜农提出的5000元赔偿有刑事上的因果关系。具体分析,瓜农提出的5000元情况,可能存有该主观态度:故意吓一吓老太,并非真的让老太赔偿5000元,只是让她们知道偷窃的后果,避免以后再犯。再者,需要分析老太的身体状况:(1)看老太是否有疾病史,如心脏病、心脑血管病等;有的话,因果关系中断,死亡的责任归于老太自己,瓜农不承担刑责,但基于善良风俗的原则,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2)如果老太没有任何疾病史,同样瓜农也不承担责任,因此瓜农的行为纯属正当,只是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而已,并不存有行为上的不当行为。

综上所述,瓜农不用承担责任,因为面对盗窃,所有的人都是深恶痛绝的,都会采取一定的方式制止或惩罚,瓜农的要求赔偿5000元的行为并不违法,只是稍显过当而已,因此只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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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一开始看觉得老太太很不应该,然后罚款5000有点吃惊,看到被惊吓致死,突然自己就无耻的笑了。他嘛的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会笑,可能是自己病了而且病的不轻,也可能是这社会病了导致自己毫无同情心,抑或老太太本来就有病被吓死就可以荣登极乐,一了百了而发出的嘲笑。

不谈什么法律和道德之类的看法,古语有云刑不上大夫,法不责众。这句话在永远有效,注意是永远。就从很多人内心来讲可能分为两派,一、老不死的还偷东西,赶紧吃吃好死,坏人变老了之类。但注意一点小时候有多少人没偷过东西?只看到别人而不会扪心自问,身在局中而不自省,社会上啥人都有,特别是一些搞键盘的。二、偷个瓜怎么的了?最多封顶不超过100块,赔你就是。你搞个5000这是讹诈。简直坑人,而且又被你吓死了,嘿嘿叫你得理不饶人。

所以身为吃瓜群众的我们,有心无力,看看就好。也可能会苦笑一番,也可能是自我嘲讽。也可能是幸灾乐祸,也许兼而有之。一入江湖,身不由己。不只是说说而已,是谁搅动这江湖的风雨,又啥时候能停止。翘首以待吧



感谢阅读,可以互相关注么,绝不食言,诚信为本。毕竟小本经营😁😁


逸飞视听


老太偷瓜被吓猝死,当然是老太的责任,你不偷瓜能吓死吧,与瓜农半角钱关系都沒有,不是一个瓜陪50元的问题,而是瓜丟的太多沒办法才抓的,沒种过瓜的人,无法理解种瓜人的辛苦。我连续点了三年西瓜,第一年就在瓜成熟要卖的时侯,丟了2o0来个,沒办法,决定捉贼,天刚蒙蒙黑,十多个人站成排,每人手里拿个巴絲袋往瓜地来了,儿孑一看沒沉住气,大喊捉小偷,这帮人拼命逃跑,一个老太五十多岁,爬地头跑不了,不一会110来人了,带老太去派出所,拘留三天,在所里装疯卖傻,上衣也脱了,往桌子上拉屎尿尿,派出所也沒办法,和我们协商,最后一分钱也沒给就把人放了。朋友们说,我得损失多少钱,派出所上她家去看时,十多个十西瓜在地上摆着,她认为应该的,说黑天不偷瓜一点意思都沒有,偷瓜己经成为一种习惯,人,凡是要为别人想想,瓜农滿地西瓜是他们辛勤的付出他们真不容易呀,多需要大家理解和关注啊。


蒲公英的传說


这下事情可闹大了,偷西瓜的行为是不对,但不就是一两个西瓜吗?价值多少钱,总罪不该死吧?但是你把她吓死了,出了人命,你就犯下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先不说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总是逃不脱的。你本来想叫她赔给你5000元,这下你恐怕得赔她5OOOO元都不止了。所以,凡发现小偷,最理智的行为就是报警,让公安部门作处理,或者直接叫她赔偿,数额不宜超过被偷物品价值的10一2O倍,如果狮子大开口,出了事你便是违法,违法就必须承担责任。



闲人说事140311869


老人偷西瓜是不对,被发现后主动认错也就算了,我也是农民,年轻时,婚后第一年也种了二亩西瓜,西瓜快熟的时候,被附近两个孩子摔坏37个大西瓜,当时特别生气,特别心疼,但有什么办法呢?后来两家孩子大人到我家道个歉,每家给了50块钱就算了,生活中不要计较的太多,遇事给别人留下余地的同时,也给自己留下了余地,像报导中的事情,如果不那么计较,结局会完全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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