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投服中心首次支持上訴獲勝 大連控股實控人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新華網北京11月25日電(陳劍)近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國首例證券支持上訴一案,獲遼寧高院判決勝訴。本案宣判結果顯示,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代威被判承擔虛假陳述損害賠償責任,大連控股、時任財務總監周成林承擔連帶責任。

投服中心首次提起支持上訴

2017年7月,大連控股因信息披露違法被大連證監局行政處罰。同年8月,投服中心通過公開徵集方式提起支持訴訟,共徵集409名投資者。同年11月,投服中心支持第一批投資者向大連中院提起訴訟,追究代威賠償責任,大連控股及周成林承擔連帶責任。2018年12月14日,大連中院判決駁回訴求,理由是虛假陳述應由上市公司承擔責任而非實控人及相關責任人員。

投服中心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及主要責任人員、機構構成共同侵權責任,而共同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等規定,在共同侵權案件中,原告有權請求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且責任承擔順序無法律限制。

2019年1月,投服中心指派公益律師朱夏嬅作為訴訟代理人支持2位投資者提起上訴,獲遼寧高院受理。2019年10月10日、11日,遼寧高院分別公開審理。

本案案件審理中,遼寧高院高度重視案件的焦點爭議法律問題,積極探討相關的理論和司法實踐。

在二審判決中,遼寧高院認為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是上市公司及主要責任人員的共同侵權行為,由共同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是對受害人的整體責任,受害人有權在共同侵權行為中選擇責任主體,既可以請求共同行為人的一人或數人賠償其損失,也可以請求全體共同行為人賠償其損失。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或共同危害行為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全部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

以支持訴訟推動司法實踐

“追首惡”是投服中心支持訴訟一貫的訴訟原則。從追責角度來講,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被罰,雖然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義務人,但上市公司僅僅是實控人作惡的工具,追責時應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員,防止廣大股東受二次傷害。從公司治理角度講,追責主要責任人員也有利於警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勤勉盡責,不得做出非法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

投服中心首單“追首惡”支持上訴獲勝,對於一些法院在類似案件中不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個人列為被告,甚至勸說投資者撤回對個人追責極具意義,豐富了類似案件中向主要責任人追責的司法判例。

當前,上市公司實控人、董監高違法成本低,對財報造假有著極大的利益需求,造成上市公司頻現財報造假。行政處罰僅僅是從監管角度對虛假陳述這一行為做出相應的否定評價,現行《證券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上限較低,無法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有效震懾作用。加大實控人、董監高的違法違規成本,追究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是民事追責與行政處罰的有效銜接。

投服中心支持中小投資者提起上訴,一方面表明了堅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積極態度;另一方面也是用司法實踐的方式來解決一些有爭議的法律問題,以訴訟的方式向司法界釋明觀點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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