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實際控制人被判承擔賠償責任,意義重大

首例實際控制人被判承擔賠償責任,意義重大

新民晚報訊(首席記者 連建明)近日,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國首例證券支持上訴案獲遼寧高院判決勝訴。大連大控時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代威被判承擔虛假陳述損害賠償責任,大連大控、時任財務總監周成林承擔連帶責任。這是首次實際控制人在虛假陳述案中承擔賠償責任,這個結果來之不易。

2017年7月,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連控股)因信息披露違法被大連證監局行政處罰。同年8月,投服中心通過公開徵集方式提起支持訴訟,共徵集409名投資者。同年11月,投服中心支持第一批投資者向大連中院提起訴訟,追究代威賠償責任,大連控股及周成林承擔連帶責任。2018年12月14日,大連中院判決駁回訴求,理由是虛假陳述應由上市公司承擔責任而非實控人及相關責任人員。

投服中心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及主要責任人員、機構構成共同侵權責任,而共同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等規定,在共同侵權案件中,原告有權請求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且責任承擔順序無法律限制。2019年1月,投服中心指派公益律師朱夏嬅作為訴訟代理人支持2位投資者提起上訴獲遼寧高院受理。2019年10月10日、11日,遼寧高院分別公開審理。

在二審判決中,遼寧高院認為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是上市公司及主要責任人員的共同侵權行為,由共同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是對受害人的整體責任,受害人有權在共同侵權行為中選擇責任主體,既可以請求共同行為人的一人或數人賠償其損失,也可以請求全體共同行為人賠償其損失。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或共同危害行為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全部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

“追首惡”是投服中心支持訴訟一貫的訴訟原則。現在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進行財報造假等虛假陳述行政處罰較輕,追究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是民事追責與行政處罰的有效銜接。從追責角度來講,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被罰,雖然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義務人,但上市公司僅僅是實控人作惡的工具,追責時應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員,防止廣大股東受二次傷害。從公司治理角度講,追責主要責任人員也有利於警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勤勉盡責,不得做出非法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

因此,投服中心首單“追首惡”支持上訴獲勝,對於一些法院在類似案件中不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個人列為被告,甚至勸說投資者撤回對個人追責極具意義,豐富了類似案件中向主要責任人追責的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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