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高壓線下違規建房觸電身亡 鐵路企業無責仍需賠償

高壓線下違規建房觸電身亡 鐵路企業無責仍需賠償

高壓線下違規建房觸電身亡 鐵路企業無責仍需賠償

企業經營者沒有過錯也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高压线下违规建房触电身亡 铁路企业无责仍需赔偿

無救濟則無權利

有損害必有賠償

張某系某五金店老闆,主要從事五金安裝包工包料施工工程,趙某為張某臨時僱傭的工人。一天,王某因宅基地建房需要,到張某五金店要求定製三樓陽臺不鏽鋼護欄,張某遂安排趙某前去安裝。

趙某在王某家安裝過程中,手持不鏽鋼管觸碰到了房屋上方的鐵路高壓貫通線路,導致觸電身亡。王某家的房屋沒有合法建設手續,且擅自在鐵路高壓線紅線範圍內建設。

雖然鐵路高壓線標高等符合法律要求,事發電線杆上也掛有“禁止建房、高壓危險”等標誌,但死者趙某家屬仍將上海鐵路局及所屬某供電段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人身傷亡各項損失。最終,法院以《侵權責任法》中無過錯責任原則,判決上海鐵路局某供電段承擔死者趙某30%的各項損害賠償計27萬餘元。

檢察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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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務院機構改革的不斷深入,鐵路部門行政管理職能與企業職能的分離,“受害者得賠償”的侵權責任理念漸入人心並日益牢固。

鐵路行業作為高度危險作業單位,在大量線路行徑區域存在安全隱患,加之鐵路高度危險作業在法律上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使得鐵路企業在涉人身損害責任的訴訟中承擔較大的賠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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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企業的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避免

鐵路企業的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避免

從侵權責任法的基本歸責原則考量,高度危險責任為無過錯責任,《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五條將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的免責事由限縮為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以臥軌、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此條無疑加重了鐵路運輸企業的責任負擔;而該法第六條則規定了鐵路企業責任減免的事由,主要從鐵路企業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兩方面對鐵路運輸企業的責任承擔比例進行了規定,在鐵路運輸企業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情況下,承擔責任的比例在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之間。

在法條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降低鐵路企業高度危險作業可以採取過失相抵的原則,在充分證明了受害人自身的過失原因之後,可相應的降低鐵路企業的責任,假設鐵路運輸企業曾充分重視涉案高壓線周邊違規建築情況,並且及時做出了應對措施,則企業的訴訟損失將會降到最小。所以,本案中涉案高鐵供電單位應當及時、定期派員巡查線路,避免各種違法建築對涉鐵企業造成損害。

降低鐵路企業涉高度風險作業訴訟風險的措施

1.加強安全管理專項培訓,強化職工安全技能,完善安全風險管理體系,設置定期巡檢制度,貫徹安全意識。

2. 運用激勵機制和手段來提升安全水平,從企業內部與外部兩方面著手宣傳,貫徹預防原則,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減少和防止不安全狀況的出現。

3.加強與鐵路運輸檢察院民行部門的協作,建立檢企長效合作機制,更好的發揮檢察監督和保護職能,降低鐵路企業安全風險,推助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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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個規模巨大、錯綜複雜的鐵路系統而言,無論是內部亦或是外部都存在著諸多不確定因素,這些因素不僅為鐵路安全帶來隱患,而且阻礙著鐵路企業現代化的進程,因此涉鐵企業接受檢察機關的日常民事行政監督,按照檢察機關要求主動安全作為,消除不利因素,是推進企業發展、降低鐵路安全風險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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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檢察四部/陸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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