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高压线下违规建房触电身亡 铁路企业无责仍需赔偿

高压线下违规建房触电身亡 铁路企业无责仍需赔偿

高压线下违规建房触电身亡 铁路企业无责仍需赔偿

企业经营者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压线下违规建房触电身亡 铁路企业无责仍需赔偿

无救济则无权利

有损害必有赔偿

张某系某五金店老板,主要从事五金安装包工包料施工工程,赵某为张某临时雇佣的工人。一天,王某因宅基地建房需要,到张某五金店要求定制三楼阳台不锈钢护栏,张某遂安排赵某前去安装。

赵某在王某家安装过程中,手持不锈钢管触碰到了房屋上方的铁路高压贯通线路,导致触电身亡。王某家的房屋没有合法建设手续,且擅自在铁路高压线红线范围内建设。

虽然铁路高压线标高等符合法律要求,事发电线杆上也挂有“禁止建房、高压危险”等标志,但死者赵某家属仍将上海铁路局及所属某供电段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人身伤亡各项损失。最终,法院以《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上海铁路局某供电段承担死者赵某30%的各项损害赔偿计27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高压线下违规建房触电身亡 铁路企业无责仍需赔偿

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部门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受害者得赔偿”的侵权责任理念渐入人心并日益牢固。

铁路行业作为高度危险作业单位,在大量线路行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加之铁路高度危险作业在法律上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得铁路企业在涉人身损害责任的诉讼中承担较大的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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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的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避免

铁路企业的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避免

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考量,高度危险责任为无过错责任,《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限缩为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此条无疑加重了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负担;而该法第六条则规定了铁路企业责任减免的事由,主要从铁路企业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两方面对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承担比例进行了规定,在铁路运输企业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的比例在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之间。

在法条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降低铁路企业高度危险作业可以采取过失相抵的原则,在充分证明了受害人自身的过失原因之后,可相应的降低铁路企业的责任,假设铁路运输企业曾充分重视涉案高压线周边违规建筑情况,并且及时做出了应对措施,则企业的诉讼损失将会降到最小。所以,本案中涉案高铁供电单位应当及时、定期派员巡查线路,避免各种违法建筑对涉铁企业造成损害。

降低铁路企业涉高度风险作业诉讼风险的措施

1.加强安全管理专项培训,强化职工安全技能,完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设置定期巡检制度,贯彻安全意识。

2. 运用激励机制和手段来提升安全水平,从企业内部与外部两方面着手宣传,贯彻预防原则,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减少和防止不安全状况的出现。

3.加强与铁路运输检察院民行部门的协作,建立检企长效合作机制,更好的发挥检察监督和保护职能,降低铁路企业安全风险,推助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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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规模巨大、错综复杂的铁路系统而言,无论是内部亦或是外部都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不仅为铁路安全带来隐患,而且阻碍着铁路企业现代化的进程,因此涉铁企业接受检察机关的日常民事行政监督,按照检察机关要求主动安全作为,消除不利因素,是推进企业发展、降低铁路安全风险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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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检察四部/陆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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