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3 讓開票、確認收入、納稅三者的時間保持一致!

會計確認收入需滿足四項原則:商品或勞務已交付、主要風險已轉移、收入與成本能可靠計量、預計應收款能收回。會計做賬強調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同時滿足這些條件,就應當確認收入。會計賬面確認收入後,就應該同步確認增值稅銷項稅。

讓開票、確認收入、納稅三者的時間保持一致!

國家稅務總局令2011年第25號《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但這不意味著現實中確認增值稅銷項稅與會計確認收入是完全同步的。

現實中存在著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提前開具發票的情況,也存在著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延後開具發票的情況。

如果不是特殊情況,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確認原則在實踐中可以簡要概括為兩句話:一、只要會計確認了收入,無論是否開票,都要確認增值稅銷項稅;二、只要開了票,無論會計是否確認收入,都要確認增值稅銷項稅。可見,稅務是在兩頭攔堵企業。

開票、確認收入、納稅,如果三者能保持一致會計工作最省心。不一致時,每月的納稅申報都需要做調整,需要向稅務作解釋說明。如開票滯後時,需在增值稅申報時通過附表1的“未開票收入”來調整。頻繁地做這樣的操作,會加大會計對賬的工作量,無異於自找麻煩。

要做到開票、確認收入、納稅三者一致,並不容易。這是個系統工程,有時受制於現實的無奈,不能簡單地在會計核算環節做硬性要求。譬如,有的客戶要求開具發票與付款掛鉤,收到發票後再付款。這樣一來,開發票與確認收入就脫節了。

怎麼才能更好地解決這一難題呢?最好從銷售源頭佈局,在簽訂合同時把會計的這一意圖貫徹進去,在合同中約定在商品交付時同步開票、按完工進度開票。這樣做等於在業務前端做了約定,後面賬務處理與納稅申報自然就能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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