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李兴玉办案札记|白胡子老汉释疑案

1953年,我在大宁县法院任审判员,当时办案依据的法律不多,主要是根据一些条例和政策。如办民事案件则依据十六字方针:“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据此,我们受理民事案件后,不是坐堂问案,而是携卷到当事人所在地处理。曾有一起案件给我我留下很深印象,至今仍记忆犹新。

李兴玉办案札记|白胡子老汉释疑案

张保和刘清分别住在东西两个院内,两院中间有10余米宽的一块空地,两家均想在这片空地内建房。都说这块地是自己的,因此起诉到法院。

我到该村后看了现场没有发现什么证据,访问村干部也说不知地界在哪里。我想这个院都是很古老的房子,老年人可能知道点情况。于是我就访问老人,有的说好像中间有个墙,有的说记不清了。最后访问到一个80多岁的白胡子老汉,他说:“过去建房两个院中间要打墙,打墙时要扎根基石,你在这块空地上挖,如挖出根基石就是当年的地界。”于是我就叫上村干部和双方当事人,到争执的空地上挖,大约挖了一尺多深看见了石头。我说:“这就是你们两家的地界。”当事人双方都无异议,于是我作了笔录,写了调解书。就这样争执了多年的纠纷,几个钟头就解决了。

李兴玉办案札记|白胡子老汉释疑案

由此,我认为处理民事纠纷,应该重证据,而要获取证据就应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同时要尽量调解,避免当事人因此而结仇。事实证明,有的纠纷由于处理不当,矛盾激化,甚至发生人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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