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见面”办案,区人民法院线上调解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原告刘某,被告喻某,请你们查看调解平台自动生成的调解协议,确认无异议后,请你们分别在手机屏幕上签字。”

“不见面”办案,区人民法院线上调解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图为双方当事人在屏幕上签字确认

4月20日,江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石英法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办结刘某、喻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为刘某、喻某两人成功打开心结。

“不见面”办案,区人民法院线上调解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图为石英法官和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原告刘某与被告喻某分别为两个楼盘的销售人员。年前,刘某驾驶电动车经过喻某所在营销中心,双方因为招揽顾客发生口角进而引发冲突,喻某持雨伞将刘某背部打伤,刘某当即报警,经查,公安机关认定喻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侵犯了刘某人身权利。因遭受喻某打伤,刘某就医花费2542余元,刘某主张喻某因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刘某主张喻某打人行为基于履职行为发生,喻某是武汉某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故该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刘某在19年12月向江夏区法院提起诉讼。

据承办法官石英介绍,年前双方就有了初步的调解意愿,但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调解工作搁置下来。年后,江夏法院全体干警下沉社区进行疫情防控,石英法官在下沉工作期间一直同当事人保持沟通,积极促成双方调解。2月16日,石英法官通过电话再次为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由于疫情期间社区封闭管理,双方未能面对面签署调解协议。

武汉逐步解除管控措施,有序复工复产后,石英法官联系上原告刘某,刘某称自己所在小区仍处于封闭式管理状态,自己不能前来法院办理,但又想尽快案结事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20日,在立案庭同事的指导和协助下,石英法官组织刘某、喻某两位当事人登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小程序,双方在线上达成调解协议,随后,平台自动生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手机屏幕上签字。喻某当即履行了调解协议,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向刘某赔偿2000元,同时刘某也向喻某表示自己在事发过程中也有不当之处,双方解开心结、冰释前嫌。

“不见面”办案,区人民法院线上调解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图为自动生成的调解协议和被告赔偿转账记录

疫情期间,江夏区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湖北移动微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等平台进行网上诉讼活动,同时,也积极推动法官使用 “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调解工作,有效减少了人员聚集,降低了感染风险。

“不见面”办案,区人民法院线上调解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出品:江夏区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杨睿

编辑:刘明月 / 终审:刘雄 孙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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