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北海中院對11名“黑幫”成員二審宣判

北海中院對11名“黑幫”成員二審宣判

朱定遊等11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受審

北海中院对11名“黑帮”成员二审宣判

朱定遊等11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受審

北海中院对11名“黑帮”成员二审宣判

主犯朱定遊被法警押進法庭

平安北海訊(

廣西法治日報記者陳家財)5月22日上午,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朱定遊等1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定遊等11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向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2月27日,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朱定遊等11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2年不等,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和罰金。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朱定遊、李富強、朱定泳、朱相如、陳光、朱珍保、朱銳、範清龍、張仕林、張齊林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經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12年底以來,朱定遊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先後糾集、招攬合浦縣公館鎮、廣西浦北縣等眾多社會閒散人員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共同實施開設賭場、為賭場提供非法保護、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非法拘禁、“曬馬”等,不斷地擴大勢力、社會影響,壯大經濟基礎,至2014年6月,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犯罪組織具有一定規模,組織成員相對固定且超過10人,結構較為穩定,並有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朱定遊作為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在長期實施的違法犯罪過程中以及組織生活期間,朱定遊召集人員,成立公司作為據點,帶領該犯罪組織成員通過追債、“曬馬”、開設賭場、收取保護費等方式找錢、獲利,實施了大量的違法犯罪行為,其組織、領導者的身份地位得到了組織成員的認可及社會他人的公認。

李富強是該組織的骨幹成員、積極參加者,直接聽命於朱定遊,為該犯罪組織招兵買馬,按朱定遊的指示,多次帶領該犯罪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安排陳俊宇購買作案工具、支配違法犯罪所得等,並在其中起到關鍵作用。

朱定泳聽從朱定遊的安排,在該犯罪組織內管理財務、買菜做飯、管理麻將局抽水等經濟工作,為維持該犯罪組織生存及發展起到積極、關鍵的作用。

朱相如、陳光、朱珍保、朱銳、陳俊宇、範清龍、張齊林、張仕林等人是一般參加者,參加該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該犯罪組織自形成以來,通過追債、“曬馬”、為賭場提供非法保護而收取保護費等方式非法獲利。其中,為賭場提供非法保護而收取“保護費”共88000元;開設賭場抽頭漁利共122800元,將其中20000元用於公司的租房費用和日常開支等;通過追債、“曬馬”而收取“出場費”數千元;向“梅州幫”的張永城索要醫療費用共10000元;“梅州幫”犯罪集團出資10000元購置一輛二手汽車給朱定遊的犯罪組織使用。

通過非法斂取的資金用於該組織的生存、發展。在朱定泳記錄該公司支出的賬目中,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共計支出人民幣198457元。該犯罪組織通過多種方式非法聚斂財產超過人民幣20萬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為賭場提供非法保護、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非法拘禁、“曬馬”等違法犯罪活動,多次打砸競爭對手的遊戲機,在北海市主幹道上持槍支、械具聚眾鬥毆,高速駕駛汽車與另一方互相追逐,在追逐鬥毆時用槍支射擊對方,具有暴力、以暴力相威脅的特徵。該犯罪組織為擴大影響,爭奪地盤,砸毀了“梅州幫”犯罪集團的部分賭博機。“梅州幫”犯罪集團的張永城(已判刑)被迫同意由朱定遊犯罪組織提供“保護”。

該犯罪組織提供非法保護時,收取高額的“保護費”,並逐步增加費用。該犯罪組織為搶佔賭場地盤,多次打砸同樣開設賭場的“閘口幫”犯罪集團擺放的賭博機。該犯罪組織為控制賭博機行業,多次打砸對手賭博機。

2016年7月3日使用槍支、械具與“閘口幫”犯罪集團成員在北海市主幹道上高速駕駛汽車互相追逐,聚眾鬥毆。該犯罪組織已在北海市賭博機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形成重大社會影響。該犯罪組織通過非法追債、非法拘禁、“曬馬”等違法犯罪活動,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在相關區域內造成嚴重影響,對相關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嚴重破壞北海市的社會經濟秩序。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組織、領導、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犯罪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必須依法嚴懲。

北海中級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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