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向賭博人員放“高利貸”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

【案情】

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間,林某在其租住的房間內,以“六合彩”、“扎金花”、打麻將等方式開設賭場吸引他人參與賭博,張某在其開設的賭場內放高利貸,專門向參賭人員提供賭資,約定1000元每天利息為100元,每月利息為500元,其中張某為李某、劉某等二十多名不特定的賭博人員發放高利貸貸款,提供賭資累計達63萬元,獲取高額利息達23.9萬元,在索債過程中,對部分借款人有威脅性的語言和非法扣押他人車輛的行為,甚至使用暴力毆打他人。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圍繞對張某向賭博人員放“高利貸”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深圳刑事律師認為張某的行為應定性為賭博罪,理由如下:

1、從犯罪構成理論上分析,張某符合賭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首先,從犯罪主體上看,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賭博罪。其次,從主觀方面來看,張某向賭博人員發放高利貸作為賭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或者娛樂,故其主觀方面具有直接故意。

其次,從其行為侵犯的客體來看,張某為賭博人員發放高利貸作為賭資,嚴重敗壞了社會主義新風尚。

最後,從客觀方面來看,張某對賭博人員發放高利貸作為賭資的行為,使賭博的危害性進一步增強,故其行為屬於賭博罪的幫助行為。

2、從共同犯罪理論上分析,本案構成共同犯罪

對當事人向賭博人員發放高利貸的行為,應根據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刑法處理。即如果行為人事先與開設賭場者密謀,應根據共同犯罪理論以賭博罪或開設賭場罪共犯論處;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從事賭博犯罪活動仍對賭博人員提供高利貸賭資,則其構成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

本案中,張某明知他人聚眾賭博卻仍向殘毒人員發放高利貸,張某與其他賭博人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及共同的犯罪行為。由於張某對賭博人員發放高利貸的行為為賭博犯罪創造了條件,故其行為屬於幫助行為,且構成片面共同犯罪,故對其應以賭博罪定罪判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但仍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對其應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因此由於張某對賭博人員發放高利貸並獲取高額利潤,故應將其認定為賭博罪的共犯。

綜上所述,張某對賭博人員發放高利貸的行為,完全符合賭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符合共同犯罪理論,故其行為應被定性為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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