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賭博、開設賭場”離我們有多遠?

麻將、撲克作為我們常見的娛樂方式,老少皆宜、喜聞樂見,但利用此種方式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也非罕見,還需我們提高認識,正確區分是娛樂行為還是違法犯罪行為,不要逾越法律紅線。

“赌博、开设赌场”离我们有多远?

何為違法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何為聚眾賭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5-13)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赌博、开设赌场”离我们有多远?

何為以賭博為業?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裡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

何為開設賭場?

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部分賭場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參與賭博構成犯罪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赌博、开设赌场”离我们有多远?

什麼可以做?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審核人:趙大鳴

撰稿人: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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