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娛樂活動,不受限制。
對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給予行政處理的,不得打擊、處理,不得以禁賭為名干擾群眾的正常文娛活動。
二,參與賭博,所得“債權”,不受保護——贏了白贏。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行政責任。
(一),對參賭且賭資較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黨紀政紀的,由主管機關予以紀律處分。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四,刑事責任。
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以 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相關法律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開展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20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第三百零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20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第七十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5)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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