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師哥瞭解到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了《天津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的通知。該《指南》明確了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訴訟主體和責任認定、網絡支付方式的審查重點、違背公序良俗的借貸合同無效、無效民間借貸合同的利息損失按LPR計算等內容。
天津市高院出臺的相關規定,是適用社會高速發展的社會需求,也是我們法律人在日常訴訟中經常頭疼腦熱的費用問題。關於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訴訟主體和責任認定,P2P平臺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P2P網絡借貸平臺因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出借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個一個商務活動中經常會犯的錯誤問題,只是在看問題是否會暴露出來,本案中暴露出來的相關問題,法院的做法非常值得推薦,在案件審理中,為查清基本案件事實,可依法追加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是非常適用社會發展與查清案件事實需要的,也是法理結合人理的重要體現,我真是非常希望天津高院的做法在全國範圍內得到推廣與適用。
《指南》還指明瞭支付寶、微信、其他網銀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審查重點。具體來看,對於通過支付寶、微信、手機銀行等支付方式進行借款和還款的,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力度,重點審查支付寶、微信、手機銀行等相關支付媒介的賬號的實名認證情況,綁定銀行卡號及綁定時間,與對方的交易記錄及資金去向等材料,準確認定借款是否實際發生等案件事實。
值得關注的是,民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無效後,雙方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借款人應當返還借款本金及佔用資金期間的利息損失。”這點是結合中國人民銀行在官網重磅發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30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機構應與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客戶就定價基準轉換條款進行協商,將原合同約定的利率定價方式轉換為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下簡稱“LPR”)為定價基準加點形成(加點可為負值),加點數值在合同剩餘期限內固定不變;也可轉換為固定利率,原則上應於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很多人考慮重新籤LPR定價基準轉換,到底要不要籤?
“通過重新出具借據、確認函、對賬單等方式確定借款本息的審查處理”方面,《指南》第9條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後將利息計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據再計算利息的,這個規定也是同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精神不謀而合,依據上述解釋規定,判斷最後一期的本息之和有無超過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過24%的部分,不予保護,這也就是大家日常口語中經常說的月息兩分利,超過兩分利的民間借貸不受法律規定的保護。
借款人償還部分款項後,利息的計算應當以本金數額減少後的實際數額為基數,不能以最初借款本金數額為基數。本金數額多次減少的,應分段予以計算。原告依據借貸雙方已形成確認函、對賬單等主張債權的,應當審查具體構成明細,對本金和利息應當分別審查,超過24%的利息不予支持。當事人既不能提供具體構成明細的相關證據,又不能說明合理事由的,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在經濟生活和金融市場領域中,民間借貸活動非常頻繁,民間借貸行為存在交易隱蔽、民刑交織、風險難控等特點,發生民間借貸糾紛被認定為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大量存在。那麼,民間借貸合同在哪些情況下是無效的?無效後又如何處理?
(1)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原因形成的“精神損失費”、“分手費”等債務;
(2)因賭博、吸毒等非法行為形成的債務;
(3)因“找關係”、“託人情”等請託行為形成的債務;
(4)其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和家庭倫理道德所形成的債務。
師哥認為這個文件的出臺對於遏制社會不良風氣,推崇中國傳統思想文化,弘揚社會正能量有著不可缺少的作用,是非常值得各地法院學習與推廣的,從根本上解決了一些不良思想的人走捷徑來發財致富,這是我們非常樂見的事情,更是法律學者對社會價值和導向的正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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