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赌博、托人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形成的债务是否有效?

近日,师哥了解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的通知。该《指南》明确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网络支付方式的审查重点、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损失按LPR计算等内容。

赌博、托人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形成的债务是否有效?


天津市高院出台的相关规定,是适用社会高速发展的社会需求,也是我们法律人在日常诉讼中经常头疼脑热的费用问题。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P2P平台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P2P网络借贷平台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出借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一个商务活动中经常会犯的错误问题,只是在看问题是否会暴露出来,本案中暴露出来的相关问题,法院的做法非常值得推荐,在案件审理中,为查清基本案件事实,可依法追加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非常适用社会发展与查清案件事实需要的,也是法理结合人理的重要体现,我真是非常希望天津高院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与适用。

《指南》还指明了支付宝、微信、其他网银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审查重点。具体来看,对于通过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支付方式进行借款和还款的,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重点审查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相关支付媒介的账号的实名认证情况,绑定银行卡号及绑定时间,与对方的交易记录及资金去向等材料,准确认定借款是否实际发生等案件事实。

值得关注的是,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这点是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在官网重磅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很多人考虑重新签LPR定价基准转换,到底要不要签?

赌博、托人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形成的债务是否有效?


“通过重新出具借据、确认函、对账单等方式确定借款本息的审查处理”方面,《指南》第9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据再计算利息的,这个规定也是同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谋而合,依据上述解释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24%的部分,不予保护,这也就是大家日常口语中经常说的月息两分利,超过两分利的民间借贷不受法律规定的保护。

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利息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少后的实际数额为基数,不能以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本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应分段予以计算。原告依据借贷双方已形成确认函、对账单等主张债权的,应当审查具体构成明细,对本金和利息应当分别审查,超过24%的利息不予支持。当事人既不能提供具体构成明细的相关证据,又不能说明合理事由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在经济生活和金融市场领域中,民间借贷活动非常频繁,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交易隐蔽、民刑交织、风险难控等特点,发生民间借贷纠纷被认定为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大量存在。那么,民间借贷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是无效的?无效后又如何处理?

(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原因形成的“精神损失费”、“分手费”等债务;

(2)因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

(3)因“找关系”、“托人情”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

(4)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道德所形成的债务。

赌博、托人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形成的债务是否有效?


师哥认为这个文件的出台对于遏制社会不良风气,推崇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弘扬社会正能量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是非常值得各地法院学习与推广的,从根本上解决了一些不良思想的人走捷径来发财致富,这是我们非常乐见的事情,更是法律学者对社会价值和导向的正向作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