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認罪認罰後,被告人突然當庭翻供?取消從寬!

認罪認罰後,被告人突然當庭翻供?取消從寬!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是指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該項制度有利於推動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具體化、制度化,有利於及時有效懲罰犯罪和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公正與效率相統一。

那麼,如果對於被告人與檢察機關達成認罪認罰協議後又反悔了,會有怎樣的結果?

日前,柯橋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盜竊案件,案件當事人唐某本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自願認罪認罰,然而在法院庭審時,他竟然當庭拒不認罪,等待他的結果是加重刑罰!

案情回顧

2013年12月底,唐某應朋友張紅(化名)的請求,把一張用自己身份辦理的銀行卡借給她使用,隨後,張紅分兩次將220萬元存入該賬戶,唐某在此過程中得知該信息,他頓時心生貪念,馬上通過掛失補辦銀行卡的方式,將該賬戶內的人民幣220萬元支取、轉賬,用於個人消費,至2014年3月23日,該賬戶餘額僅人民幣160餘元。

2019年9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柯橋區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鑑於被告人唐某認罪態度較好,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柯橋區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唐某也明確表示已經知悉相關法律後果,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及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柯橋區檢察院遂以被告人唐某涉嫌盜竊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並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並處罰金。

2019年11月,柯橋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該案,然而,唐某在庭審中突然翻供,說以前的供述不真實,為此,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同年12月,法院再次開庭審理唐某涉嫌盜竊一案,檢察機關建議該案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終被告人唐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後,唐某沒有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機關一般應當從寬,人民法院一般應予以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開始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後拒不認罪或不同意適用該制度,將不再適用該制度,不應予以從寬處罰,最終勢必導致量刑加重。

檢察官提醒,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絕對不容兒戲,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當事人自願簽署具結書後又無故隨意反悔,不但違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本意,更是對司法公信力的漠視,不僅會失去從寬處理的條件,最後依然逃不掉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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