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可以做為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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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做為證據,但也要注意,錄音可能是把雙刃劍,也存在被濫用的可能性。

一、是否被採信,要符合以下條件:

  • 錄音證據的取得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 且錄音談話人應當身份明確,自覺自由,不受約束、強迫,錄音內容應當清晰、真實、連貫,方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第七十二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並提出反駁證據,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二、借這個問題,胖乎律師更想談的是錄音方式使用和注意:


1、錄音目的之一是蒐集一定“視聽資料”,作為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然也有人說這個錄音可能也屬於書證或者證人證言,胖乎律師暫時在這不討論,這個要根據具體的錄音的使用形式和目的。

司法實踐中,胖乎律師堅持一個原則,無論黑貓還是白貓,抓住老鼠的就是好貓。

所以,證據也一樣,能夠符合法律規定,被法官採信,對當事人有利就是好證據。

但是要有度,採用錄音的一般是對那些沒有誠信,出爾反爾的當事人,為了固定事實而不得已採用的辦法。如果,雙方友好協商,能夠達成書面內容是最好的。

2、錄音更多的是保護自己

在一些特殊場合或者極其弱勢場合,錄音還是有必要的,不是為了獲取證據,而是保護自己。

總會有一些心懷不軌的人在作怪,所謂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李洪元事件,貌似有這個意思,錄音救了他。

3、錄音是把雙刃劍,錄別人也是在錄自己,絕對不能自作聰明,構陷他人!

很多律師或者當事人,一直錄音筆或者手機走天下,走到哪錄到哪,音頻視頻一大堆,錄音也花不了幾個錢,到時候用上了再拿出來,甚至“處理處理”拿出來。

這個是大忌,錄音證據尤其嚴格的法律要求,比如絕對不能剪輯或者斷章取義。

絕對不能對錄音做手腳!!!

之前看到有人分析李洪元事件,說他是拿著錄音筆,準備在先,只錄對他有利的,這個說法在法律上多少站不住腳。(1)只錄對自己有利的,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最後也很難被採信。(2)如果錄音被處理或者剪輯,鑑定出來,也一樣不會被採用。證據有嚴格的證據形式。

只有別人的錄音,沒有自己的,也很難證明事實,所以,錄別人也再錄自己,如果自己違法,一樣也會受到法律制裁。

4、錄音其實是一種無奈之舉,不建議隨意使用

自從前些年,錄音證據或者微信證據被法院採信了之後,有些律師或者當事人就來勁了,到哪都是一隻錄音筆,有種談不成,我就“錄死你”的感覺,其實沒啥用。

更有律師,總是提醒當事人,到哪都錄音。

這個其實要分情況的。

很多當事人

  • 找領導幫忙拿錄音筆
  • 跟朋友聊天拿錄音筆
  • 跟法官說話那錄音筆
  • 找律師諮詢拿錄音筆
  • 跟律師溝通還拿錄音筆

換位思考,一個人拿著錄音筆跟你聊天,你心裡會舒服嗎?

信任基礎沒有了,錄音一定要分情況。

如果說你記性不好,那就拿紙筆好好記,別說錄下來回去好好聽,沒人信。

很多案件,前期是通過協商或者有效溝通進行,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即使是雙方對壘,也是要建立在一定規則和無所顧忌條件下,達成的。

前段時間,跟一個國有企業方談判,對方加上律師四個人,一說話就能看到幾個人,非常的不自在,錄音筆不夠,手機還要開著,雙保險,四驅動。

有錄音在,自己說話也不自在,更不敢放鬆,整個場合很尷尬,最後不了了之,談判成了形式,打達不成實質內容。

所以,錄音有時候並非明智之舉。

胖乎律師在很多案件處理中,喜歡打開天窗說亮話,遇到特殊談判場合,自己自覺地拿出來手機讓助理拿出去,不錄音,也建議對方都拿出去,先營造一個能夠談判的氛圍。

5、不是哪都能錄音的,還是要注意場合

比如法院或者看守所內,有些場合明文規定不得錄音錄像的。

雖然沒有明確法律規定,但還是建議遵守,不去錄音錄像,不要給自己節外生枝。

法院開庭現在基本上是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所以,如果確實需要,可以申請調取。

因為錄音錄像,相關機關與律師發生衝突的也不少,感興趣可以自行百度。


胖乎律師


可以的,但是也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錄音取證往往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而進行的,由於其取證過程一般比較隱蔽,被錄音者此時警惕性較低,所以,錄音取證較為容易實現。

第二,錄音的過程中最好表明自己的身份,同時也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及錄製的時間、地點等細節。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四)一方當事人申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張笑笑媽媽


這要看涉及案件的類型,如果是民事案件,法官採取的是高度蓋然的證明標準,只要有證據,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的基礎上,且系被錄音人真實意思,偷錄的音頻完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即使最後不採納也可以送上法庭,這是法院的採信問題,不是是不是成為證據的問題。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法官採取的是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偷錄的音頻要想成為呈堂證供必須有更強的證明力,需要滿足證據法三性,否則根本不可能成為證據,在審查時即被非法證據排除。


火車上抱佛腳744


對於錄音證據關鍵是要看你取得錄音證據的手段或者過程是否合法,而不見得一定要徵得對方的同意。

因為往往你要取得錄音證據的時候,對方是不可能讓你大大方方去錄音的,而且如果對方知道你錄音,也不可能說實話的,所以不徵得對方同意的錄音不見得是無效的證據,關鍵是你用什麼手段取得的?

比如,有的當事人為了獲取證據,私自潛入對方家中臥室,安裝竊聽器材,獲得了錄音。這種證據由於侵犯了對方隱私權,很可能會被認定無效。

但是如果比如就是兩個人在打電話的過程中,或者在面對面的交談過程中,一方偷偷用手機或者用錄音筆,錄下了雙方的交談過程,這種錄音證據完全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除了錄音證據的形式上是否合法,內容上是否合法也很關鍵。一般情況下,無論是形式還是內容,都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你要能夠證明你被錄音的主體是誰?如果對方不承認是自己說的話,可以通過司法鑑定的方式來進行鑑定。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諮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如果你和對方說,我要錄音了,你同意下,他還會說證據嗎[捂臉]


取老賴狗頭


雖然我不是學法律的,但是應該可以吧。

比如說電話錄音不犯法吧,那如果裝竊聽器,到人家家裡去竊聽這肯定犯法,還是要看錄音的渠道。


Mr每日好劇


未經對方許可的錄音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如果在整個證據鏈中起到一個聯接作用,如果該錄音的客觀真實性經得起推敲,當然也是可以發生證據證明效力的。


不糊塗時塗糊不


可以,只要不是非法取得,不牽涉個人隱私。不用經過對方同意。還要完整,要明確是表明是對方本人。


靜念寧


一般是可以的,錄音沒有必要徵得對方同意。

但是有一個例外。就是以非法的手段錄音會被認為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下邊舉兩個例子。

第一個,當事人為了獲取證據,私自潛入對方家中臥室,安裝竊聽器材,獲得了錄音。這種證據由於侵犯了對方隱私權,很可能會被認定無效。

第二個,當事人為了獲取證據,私自攜帶錄音設備,錄下來對方庭審發言,作為另一個案子的證據。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庭審過程不得私自錄音錄像,這樣取得的證據自然是無效的。其實當事人完全可以申請調取庭審錄音錄像作為合法證據。

附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淮北日月升


我個人認為未經得對方同意的錄音,只要與本案直接厲害關係並有證明力,而不是虛構偽造的證據,肯定是有效果的!對本案無關聯性的錄音自然就不起證明力!藉此機會,我悄悄而偷偷告訴大家一個小密密,偷偷錄到與案件有關的錄音你就會勝訴了,如果沒偷偷錄到音就有可能敗訴噢!😊😊不要侵犯人家隱私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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