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公众号团队散伙“小编”怎么分钱?

上海二中院判决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引关注

随着微信公众号的不断发展,涉及微信公众号的各种新类型纠纷也逐渐浮出水面。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对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做出了终审判决:法院以“重要意见”公众号评估价值400万元为基础,赵某向另三名发起人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方确认的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

2016年1月,赵某与朋友尹某、袁某、张某在一次微信群聊中,也萌生了共同设立一个微信公众号的念头。商议之后,赵某以其个人名义,注册成立了“重要意见”微信公众号,并开设银行账户作为公共账户。

在该公众号运营期间,赵某以个人名义和品牌商就公众号合作事宜洽谈签约。此外,她和尹某、袁某、张某多次分别或合署在该公众号上发表文章。至2017年7月,涉案公众号累计收入300余万元。

对于公众号经营所得,4人会先按一定比例,扣除各自应得的招商费、稿费、编辑费等,再将剩余部分款项平均分配。随着公众号经营发展,大家逐渐对分配方式产生分歧。矛盾发生后,赵某于2017年7月12日修改了公共账户密码,这一举动引发了其他三人的不满。

-起诉 尹某、袁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公众号共同运营期间的收益。在案件审理期间,三人更改诉讼请求,表示若法院认定成立合伙关系,则同意解除合伙关系,该微信公众号由赵某继续运营,要求赵某补偿3人各100万元,并分割该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所得。

三方退出合伙人各得补偿85万元

那么,几人合作运营微信公众号,算不算合伙?一方退出运营时,实体收入及虚拟财产应如何分割?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各当事人协商建立涉案公众号,以撰写文章等劳务方式出资,共同运营、共享收益,符合合伙特征,成立个人合伙关系。涉案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栏目架构及运营理念,有别于运营平台及其他网络用户,具有独立性、可支配性及商业盈利价值,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一审诉讼期间,专业评估公司评估涉案微信公众号市场价值为4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概况和发展历程,以及涉诉后曾停更、粉丝数量变化等综合因素,以340万元为基础,酌定赵某向尹某、袁某、张某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方确认的先前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

-上诉 一审判决后,赵某上诉,主张涉案微信公众号归其所有,尹某、袁某、张某仅为涉案公众号的固定撰稿人,各方并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成立口头合伙关系。即便成立合伙关系,涉案公众号因违反《微信公众号平台服务协议》关于不得发布广告的规定,其本身无合法商业价值,赵某也无须支付折价补偿。既有收益应按各自贡献度合理分配,赵某认为自己是唯一脱产运营公众号者,贡献较大,应至少分得70%。

-二审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尹某、袁某、张某各方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成立口头合伙关系。关于公众号价值,涉案公众号符合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属于虚拟财产。关于分配规则,本案中,各方在业务联络、供稿方面的投入,已通过招商费、稿费形式予以体现,赵某无权再要求就后期剩余财产部分获得分配比例上的优势。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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