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政策 第二话

全市集中整治报废车大会战行动工作持续推进中,11月26日上午,敦煌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韩海来到柳园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敦煌分公司,实地检查我市报废机动车拖移和集中销毁活动准备情况,就集中销毁活动前期准备、现场组织、氛围营造等工作与企业负责人作了全面对接。

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政策 第二话

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政策 第二话

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政策 第二话

截止11月26日,全市已报废机动车745辆,完成总任务820辆的90.9%。

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政策 第二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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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已经灭失的机动车怎么办?

A:

属于机动车灭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系统核查2年以内该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变卖废铁的,比照灭失办理。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后,将以上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品牌型号等信息录入集成指挥平台列为监控重点。

Q:

多次转让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已达到报废的机动车怎么办?

A:

对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和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共同提出注销登记申请,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车辆无法查找的,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公安交管部门经系统核查2年以内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按照灭失情形办理注销登记。

Q:

无法查实所有人的报废机动车怎么办?

A:

对《逾期未报废机动车明细表》已经查到机动车而无法查实机动车所有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将机动车交回收企业拆解后,办理注销登记,相关报废残值上缴国库。对因号牌丢失和车架号、发动机号发生凿改、打磨、拼接等情形造成无法联系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对车辆唯一性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Q:

对依法查封、扣押、被盗抢的涉案车辆怎么办?

A: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综合应用平台办理锁定,不得办理注销登记业务。要逐一核实机动车停放地点,收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建立专门台账管理。属于被盗抢的机动车,移交刑侦部门处理,并录入被盗抢系统完善信息。

Q:

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报废机动车怎么办?

A:

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售就近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地、登记地公安车辆管理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和校车由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督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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