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水庫冰面碎裂四人落水兩人身亡

首席記者萬恆

普蘭店男子張某和村民史某一起到普蘭店一處山林中捕野雞,出發時還帶上了17歲的兒子小張和小張的同學小周。四人乘坐的農用三輪車途經碧流河水庫冰面時,冰層破碎四人連人帶車落水。張某和16歲的小周落水後不幸遇難。此後,小周的父母將張某的家人、史某以及碧流河水庫起訴到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01萬餘元。2019年11月,普蘭店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張某的親屬在繼承張某遺產範圍內,賠償小周父母70.8萬餘元。史某賠償小周父母20萬餘元。

家屬起訴要求賠償

事發之後,小周的父母將張某的妻子兒女、史某以及碧流河水庫一起告上法院,索賠小周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101.3萬餘元。

小周的父母說,張某和史某組織未成年人去捕野雞實施的是違法行為。張某作為一個具有辨別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駕車從冰面走可能會發生冰面斷裂致人死亡的結果,但卻仍然冒險駕車從冰面走,最終冰面斷裂導致了小周溺水死亡結果的發生,違反了組織者對隨行者負有的法定安全保障義務,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因張某已死亡,故請求其直系親屬在繼承張某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而史某作為共同組織此次違法行為的人之一,張某駕駛的農用三輪車經過冰面時史某沒有及時勸阻制止其危險行為,導致事故發生,對小周溺水死亡結果同樣存在過錯,應與張某的繼承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碧流河水庫沒有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也沒有盡到安全提醒義務,其既沒在事發地的水庫周邊設置安全防護欄等任何安全措施,又沒有安排人員把守及設置警示標識。沒有履行謹慎管理人的保障和注意義務,存在防護管理失職,對小周溺水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人均宣稱無責任

張某的親屬以及史某辯稱,張某及史某沒有要求小周前往野外捕捉野雞,而是小周喊著並拉著小張趁大人不注意跳到三輪車後鬥上。張某駕駛的農用三輪車馬達聲音很大,聽不到小周和小張兩個孩子跳上車的聲音。因張某並沒有主動要求帶領且又不知小周在車上,對於小周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史某方面認為,史某本來不想去捉野雞,張某幾次要求,礙於情面只好一起前往。車進入冰面時,史某幾次勸阻張某,但張某沒有答應,史某想跳車,張某用一隻手拽著史某。落入水中後,史某脫險後才想到救人,發現小張一人在水中掙扎,史某費很大的力氣將小張從水中救出,而後他就報警了。史某認為,自己不是組織者和邀請者,在不知小週上車的情況下,又對張某路經冰面進行勸阻,因此在本案中無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碧流河水庫同樣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責任。水庫管理方認為,水庫的水面面積很大,不可能要求水庫在水庫的沿線全部架設防護欄、鐵絲網等,我國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水庫全部用防護欄和鐵絲網封閉。水庫的冰面本身不是道路也不是公共場所,當事人開車在冰面上行走,完全是一種被禁止的行為。

法院認為張某負主要責任

普蘭店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張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且在碧流河水庫周邊生活多年,應當預見到開車通過冰面可能造成冰面破裂,人員溺亡的危險,但仍心存僥倖,因此張某應當承擔此次事件主要責任。

史某作為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意識到開車在水庫冰面上行駛的危險性,但其未採取有效措施阻止張某,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雖然事後積極自救,但對小周的溺亡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侵權責任。

本案受害人小周雖然未成年,但已滿16週歲,應當意識到在冰面上開車可能產生的危險,但其缺乏自控能力和風險意識,最後導致溺亡的後果,家長作為監護人沒有盡到相應的管教及監護義務,亦應承擔一定責任。

碧流河水庫有限公司作為碧流河水庫的實際管理者,在水庫周邊設置了安全警示標誌,已經盡到了一般安全保障義務。碧流河水庫作為生活飲用水的水利設施,不屬於對外開放的公共場所,對擅入釣魚、游泳者等不承擔法定安全保障義務。

事件回放

2019年1月20日下午5點30分,家住普蘭店的男子張某組織同村村民史某到普蘭店紅旗山林中捕野雞。當時16歲的小周到張某家找張某的兒子、自己同學小張玩耍。於是張某也帶上了小張和小周。張某駕駛農用三輪車搭載3人,從自己承包的果園山莊院內出發,途經碧流河水庫冰面,準備橫過水庫。誰知在此過程中,冰層突然破碎,四人連車帶人落入水中。史某和小張自救生還,張某、小周沉入水中。

大連市公安局水務治安管理分局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後組織警力趕赴現場,開展搜救及相關調查工作。21日7時50分許,張某和小周屍體被打撈出水,經徵求死者家屬意見,雙方家屬均不同意屍體解剖檢驗。31日16時30分許,張某駕駛的農用三輪車被打撈出水。

經警方現場勘查認定,張某和小周系溺水死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