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水库冰面碎裂四人落水两人身亡

首席记者万恒

普兰店男子张某和村民史某一起到普兰店一处山林中捕野鸡,出发时还带上了17岁的儿子小张和小张的同学小周。四人乘坐的农用三轮车途经碧流河水库冰面时,冰层破碎四人连人带车落水。张某和16岁的小周落水后不幸遇难。此后,小周的父母将张某的家人、史某以及碧流河水库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01万余元。2019年11月,普兰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的亲属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小周父母70.8万余元。史某赔偿小周父母20万余元。

家属起诉要求赔偿

事发之后,小周的父母将张某的妻子儿女、史某以及碧流河水库一起告上法院,索赔小周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01.3万余元。

小周的父母说,张某和史某组织未成年人去捕野鸡实施的是违法行为。张某作为一个具有辨别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驾车从冰面走可能会发生冰面断裂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却仍然冒险驾车从冰面走,最终冰面断裂导致了小周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违反了组织者对随行者负有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张某已死亡,故请求其直系亲属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而史某作为共同组织此次违法行为的人之一,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经过冰面时史某没有及时劝阻制止其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小周溺水死亡结果同样存在过错,应与张某的继承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碧流河水库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也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其既没在事发地的水库周边设置安全防护栏等任何安全措施,又没有安排人员把守及设置警示标识。没有履行谨慎管理人的保障和注意义务,存在防护管理失职,对小周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均宣称无责任

张某的亲属以及史某辩称,张某及史某没有要求小周前往野外捕捉野鸡,而是小周喊着并拉着小张趁大人不注意跳到三轮车后斗上。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马达声音很大,听不到小周和小张两个孩子跳上车的声音。因张某并没有主动要求带领且又不知小周在车上,对于小周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史某方面认为,史某本来不想去捉野鸡,张某几次要求,碍于情面只好一起前往。车进入冰面时,史某几次劝阻张某,但张某没有答应,史某想跳车,张某用一只手拽着史某。落入水中后,史某脱险后才想到救人,发现小张一人在水中挣扎,史某费很大的力气将小张从水中救出,而后他就报警了。史某认为,自己不是组织者和邀请者,在不知小周上车的情况下,又对张某路经冰面进行劝阻,因此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碧流河水库同样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水库管理方认为,水库的水面面积很大,不可能要求水库在水库的沿线全部架设防护栏、铁丝网等,我国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水库全部用防护栏和铁丝网封闭。水库的冰面本身不是道路也不是公共场所,当事人开车在冰面上行走,完全是一种被禁止的行为。

法院认为张某负主要责任

普兰店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在碧流河水库周边生活多年,应当预见到开车通过冰面可能造成冰面破裂,人员溺亡的危险,但仍心存侥幸,因此张某应当承担此次事件主要责任。

史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开车在水库冰面上行驶的危险性,但其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张某,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事后积极自救,但对小周的溺亡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侵权责任。

本案受害人小周虽然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应当意识到在冰面上开车可能产生的危险,但其缺乏自控能力和风险意识,最后导致溺亡的后果,家长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及监护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碧流河水库有限公司作为碧流河水库的实际管理者,在水库周边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碧流河水库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利设施,不属于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对擅入钓鱼、游泳者等不承担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事件回放

2019年1月20日下午5点30分,家住普兰店的男子张某组织同村村民史某到普兰店红旗山林中捕野鸡。当时16岁的小周到张某家找张某的儿子、自己同学小张玩耍。于是张某也带上了小张和小周。张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搭载3人,从自己承包的果园山庄院内出发,途经碧流河水库冰面,准备横过水库。谁知在此过程中,冰层突然破碎,四人连车带人落入水中。史某和小张自救生还,张某、小周沉入水中。

大连市公安局水务治安管理分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搜救及相关调查工作。21日7时50分许,张某和小周尸体被打捞出水,经征求死者家属意见,双方家属均不同意尸体解剖检验。31日16时30分许,张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被打捞出水。

经警方现场勘查认定,张某和小周系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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