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7 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如何融合运用 这些法院有“秘诀”

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如何融合运用 这些法院有“秘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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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研讨会6日在国家法官学院舟曲民族法官培训基地举行,来自全国法院的代表和专家学者济济一堂,围绕会议主题,结合司法实践畅所欲言。记者摘取部分精彩发言,以飨读者。

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如何融合运用 这些法院有“秘诀”

图为第二届民族法制文化与司法实践研讨会现场。孙若丰 摄

甘肃民族地区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融合治理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 南永绪

作为多民族的甘肃地区,基本特点就是民族法制文化的多样性、执法效果的社会性、法律适用主体的特定性、生产生活方式的独特性和民族宗教文化的深刻影响等众多因素交叉作用,甘肃民族地区的犯罪无论是生成机理还是社会管控,都呈现出特殊、复杂的多元化特征。从数十年的发展来看,甘肃民族地区犯罪生成机理的核心在于利益失衡,即利益格局的不平衡。而且就犯罪的具体表现而言,从这些年来我们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基本情况来看70%以上的被告人都是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个人文化水平较低,这是这些年普通刑事案件最基本的特征。对民族地方的犯罪治理不可能一概而论,更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层面做出协调各方主体利益均衡的顶层设计,循序渐进地消解各种犯罪的消极因素,而其中各种政策的调整产生的影响可能最为直接、明显。从长治久安的目标来看,发挥好传统文化、习俗、宗教等与现代化法治精神的互补与融合,其产生的影响可能更加深远、长久。

四川凉山法院的“法官+德古”审判模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 秦海

四川是人口大省,农业大省,下辖全国第二大藏区、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唯一的羌族聚居区。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民族法制文化,对四川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党的十九大所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民族地区发展,影响深远。

四川法院历来重视民族地区固有纠纷化解习惯,根据其具体情况,积极加以运用和引导。凉山法院近年来总结出了“德古”调解机制和“法官+德古”审判模式。对彝族民间德高望重,善于处理矛盾纠纷的“德古”资源加以运用和引导。特别针对一些彝族地区习惯规则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则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况,加大对“德古”的法律知识和调节机能培训,使“德古”在运用彝族习惯法时,与国家法律有机结合,确保矛盾纠纷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得以妥善有效化解。此外,在我省藏区处理“三山一界”(草山、矿山、药山、边界)、人身伤害、传统家事等纠纷过程中,少数民族群众多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也存在一些内容违法、有失公平等现象。对此,甘孜、阿坝等地法院积极介入和引导藏区民间调解,对其中有利于藏区和谐稳定的调解,予以引导支持,对存在内容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及时进行指导和纠正。

云南的少数民族司法实践:白族、彝族、傣族特色调解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吴洁

法律是多元的,在广大的少数民族地区,这种多元化更加普遍。民俗法治文化具有强大力量,在少数民族地区相互交织,共同发挥着作用。诸多成文或者不成文的民间规范,在调解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在云南的司法实践中,尊重民俗民风的同时,将法理、情理融合,在有效化解矛盾的同时,让少数民族同胞得到法制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云南是少数民族最多的省,邻里和睦,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在少数民族司法实践中离不开民族法制文化的运用,我们积极尝试白族特色调解、彝族特色调解、傣族特色家事调解等等,通过民族元素的融入。《阿佤人民唱新歌》这首歌来自我们云南边疆佤族自治县,原始意识的古朴形态,象征着公平公正代代相传,我们通过审判化解矛盾,让少数民族群众体验到司法公正和司法的人文关怀。

内蒙古双语法官的岗位设置和人才培养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李全锁

内蒙古有25个牧区法院,每年双语诉讼案件过万,也面临着双语法官人才短缺,配置不平衡等问题。内蒙古高原下一步争取与有关院校合作,在高考阶段提前录取和提前培养、训练专门人才。内蒙古建成了全国蒙汉双语培训基地,我们以基地为龙头强化培训功能和机制。其次要以服务审判为突出重点,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双语法官。第三是抓好蒙文法律法规的编译。内蒙古地域广阔,工作环境比较艰苦,考虑加强双语法官的职业保障,创造有利条件,双语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强,群众威望高的可以考虑纳入法官后备队伍。争取把双语法律人才培养纳入高层次人才培养。

关于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思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其才

我观察了很多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司法活动:调解、审判等,与基层法院法官有过交流,听过他们的想法,民族地区法院的法官在条件艰苦的地区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我们现在法制建设的背景下,需要认真总结他们的一些优秀的经验、良好的做法,以及可能要面对的问题。作为民族地区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要特别强调四个尊重:尊重法治、尊重现实、尊重规律、尊重民众。民族地区法院的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需要在理解和了解民族地区通过传统习惯法自治自理的传统状况,还需要知悉民族地区固有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也需要理解民族地区民众对法的情感。特别是应该眼睛向下,根据客观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纠纷。民族地区法院的司法活动有自己的特点,特别要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地方习惯规范,法律规范和社会民意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我们在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才有可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更好地适合我们国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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