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 中國互金協會要求P2P及時披露上報風險,強化平臺主要人員責任

8月20日,中國互金協會向會員單位下發《關於加強對P2P網絡借貸會員機構股權變更自律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會員單位實際控制人或股東的變更應向公眾披露,並向中國互金協會登記。實際控制人或股東變更10日內,應向中國互金協會報告實際控制人或股東變更的影響。

本自律管理通知完善了行業對平臺主要人員的責任,擴寬了互金協會的監管範圍,通過加強對平臺主要人員的社會監督來提升平臺經營的穩定。

一、實際控制人與股東的變更需要披露變更影響需要報備中國互金協會

通知要求會員平臺應於實際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的股東變更後48小時內,在平臺網站、手機應用等官方互聯網渠道顯著位置以及全國互聯網金融登記服務平臺向公眾進行披露。

會員平臺應於實際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的股東發生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函告協會。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公眾披露主要人員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中,股東信息,應當包含股東全稱和股東股權佔比。《信披指引》還規定這些信息應當於每年1月10日前披露,如果發生變更,平臺應當於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更新披露信息。

本通知是對《信披指引》中關於平臺主要人員變更披露的細化,並要求平臺更快速的披露主要人員變更。在近期網貸行業風險爆發階段,一些問題平臺信息披露不完善,在問題出現後,無論是外部出借人還是監管部門,甚至連平臺自身的高管人員均無法找到實際控制人,最終導致平臺問題無法妥善解決,致使平臺出借人遭受投資損失。本通知雖不能直接方式平臺主要控制人員失聯或做出損害平臺的行為,但能為出借人增加了平臺主要人員動向的信息,大大提升平臺信息披露的效果。

本通知要求平臺披露這些變動人員的基本情況以及出資來源。言外之意,中國互金協會對於會員平臺更換主要人員的行為存有疑慮。結合已經發生的一些案例,平臺更換主要人員可能不僅僅出於增資或者簡單的股東變更考慮,其背後可能隱藏著不為人知的原因。

如果平臺的主要人員變更為正規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或者風險投資機構,此類變更相對安全。這些正規機構的投資是為獲取投資回報,網貸平臺中長期的經營能力和法律方面的規範將是這類機構重點關注的內容。此外,這些機構大多具有對外的披露渠道,外部人員可以從企業年報、審計報告和經營報告中獲知投資網貸平臺的回報。因此,網貸平臺的主要人員變更為正規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或者風險投資機構將更有利於平臺發展。

但是,平臺主要人員變更為民間資本,這些人員的信息和資金來源就需要格外重視。如果新引入的民間資本控制其他一系列公司,而引入的資金為借款而非自有資金,那麼新股東很可能會引導平臺為關聯公司融資,導致平臺借款過於集中,一旦這些關聯企業發生違約,出借人將承擔較大風險損失。

中國互金協會還要求平臺合理分析主要人員變更對存量業務和風險以及對持續合規經營的影響。如果新引入的人員並不熟悉網貸行業政策與形勢,在整改衝刺階段,其將嚴重影響平臺的合規進程以後後續的經營情況。

中國互金協會收集相主要人員變更的相關信息及相關影響是為了監測平臺的運營情況,為平臺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前做好預案,實現風險預警的作用。

中國互金協會要求P2P及時披露上報風險,強化平臺主要人員責任

二、主要人員變更可能會影響會員身份拒不披露將影響會員資格

中國互金協會十分重視主要人員變更對平臺的實際影響,實際控制人變更後,中國互金協會將根據情況重新審核會員資格。這意味著平臺除需重新提交變更後的申請材料外,在材料通過初審後,中國互金協會還將進行實地考察,保證平臺符合會員資格。

對於不遵守國家金融監管規定和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網貸會員機構,互金協會有權直接取消會員資格,保證會員平臺規範運行。

三、中國互金協會履行監測預警職責引導平臺自律合規經營

《關於開展 P2P 網絡借貸機構合規檢查工作的通知》剛剛發佈,地方互金整治辦將對平臺自查報告內容及數據的真實性等進行行政核查,如果發現內容不真實、故意瞞報、漏報、弄虛作假等情況,互金整治辦將直接問責,並對網貸機構實行“一票否決制”。

雖然中國互金協會不具有制定法規、開展核查的權力,作為行業間的主要自律機構,其將在行業監控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研究,制定有效的行業自律約定,促進平臺更加規範經營。

本通知正是基於網貸行業風險爆發期中一些平臺主要人員逃避責任的情況所做出的細化要求,會員平臺實際控制人和股東應本著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原則持續經營,不應該將平臺作為自身融資工具,也不應將平臺作為自有資產隨意變賣。

《關於開展 P2P 網絡借貸機構合規檢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也能幫助非會員平臺投資者判讀其投資平臺的信息披露情況,瞭解實際控制人和股東的行為。

中國互金協會要求P2P及時披露上報風險,強化平臺主要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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