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世界環境日丨連雲港法院發佈6起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連雲港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2017)年度

被告人於某濫伐林木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於某共無證濫伐楊樹242株,摺合林木蓄積46.5808立方米,該地類為純林地,林種為水源涵養林,樹種為楊樹,保護等級為省級重點生態公益林。連雲港市贛榆區林業局針對被告人於某濫伐林木行為出具了生態損害評估意見,確定被告人於某濫伐林木行為造成生態效益損失共計35455.24元。同時,針對本案制定了生態修復方案,並出具情況說明,方案確定生態修復地點為贛榆區大、小吳山;栽植樹種及規格為3年生以上一級黑松苗(H=90-100cm);栽植數量為2000株;栽植時間為2017年9-11月份;養護期限為1年,驗收成活率達到95%以上。該方案還對養護要求進行了詳細說明。情況說明闡述最適宜栽植黑松的時間為每年3月上旬至4月上旬和每年的7月至9月。連雲區人民法院將上述生態修復方案在該院的網站、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進行了公示,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法院裁判】

連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於某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被告人於某系自首,量刑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於某系初犯,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在案件審理期間其主動交納了修復保證金35455.24元,願意以實際行動修復被其犯罪行為破壞的生態環境,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於某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判處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於某濫伐水源涵養林,造成涵養水源、固碳製氧、防風固沙等生態效益損失,破壞了國家林業資源,依法應當採取科學、合理的方式予以修復。根據專業機構出具的修復意見,確定由被告人於某採取補種樹苗,並保證成活的方式進行修復。具體修復方案以專業機構出具修復意見及相關情況說明為宜。遂依法判處被告人於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對被告人於某作案時使用的犯罪工具油鋸一臺依法予以沒收,同時判決被告人於某於2018年3月上旬至4月上旬在連雲港市贛榆區大、小吳山指定地點補種3年生以上黑松苗(H=90-100cm)2000株,並負責養護1年,驗收成活率需達到95%以上。

【典型意義及推薦理由】

林業資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資源之一,是生物多樣化的基礎,林業資源具有可再生性,但這種可再生性只在人類不對其造成不可逆轉的破壞基礎上才能實現。我國對林業資源採伐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沒有采伐許可證,或是超越了採伐許可證的範圍、數量均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的犯罪。法院在審理濫伐林木案件中,在依法判處刑罰的同時,判決被告人補種樹木,通過“補種復綠”的方式保障被破壞的林業資源得到修復。2017年以來,全市法院審結5起濫伐林木案件,判決10名被告人補種樹木4955株。

被告人顧某甲、顧某乙非法採礦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2015年5月期間,被告人顧某甲、顧某乙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採用挖掘機挖掘的手段,擅自在東海縣安峰鎮許莊礦區外南側,非法開採建築用玄武岩礦石。經鑑定,被告人顧某甲、顧某乙非法開採玄武岩礦石97007.49噸,價值人民幣1455112.36元。

【法院裁判】

海州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顧某甲、顧某乙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應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顧某甲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顧某乙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顧某甲、顧某乙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顧某甲、顧某乙在案發後願意對其破壞的環境進行修復治理,結合被告人顧某甲、顧某乙的犯罪事實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因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被告人顧某甲、顧某乙非法開採礦產資源,侵犯國家利益,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顧某甲、顧某乙承擔非法開採區地質環境修復治理費用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根據採納的地質環境修復設計方案,被告人顧某甲應單獨承擔修復治理費用62720元、被告人顧某甲、顧某乙應共同承擔修復治理費用46568元,專款用於受損環境,對因非法採礦造成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和恢復治理。

【典型意義】

連雲港市兩級法院嚴厲打擊非法採礦等違法行為。2017年,依法審理非法採礦案件7件,對15名當事人依法判處自由刑,並處罰金209萬元。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審判等方式,判決2名被告人承擔地質環境修復治理費用10.9288萬元。不斷加大礦山生態治理工作力度,市中院審理的胡某某非法採礦一案,一審判決三被告人承擔礦山治理修復費用124216元。判決生效後,東海縣石樑河鎮人民政府經公開招投標,啟動東海縣磨山北坡廢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判決款項經公示後專項用於該廢棄礦山治理工作,有效拓展了廢棄礦山的修復性治理路徑。

被告人宋某汙染環境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於2016年2月起承租了杜某的廠房及工地從事鏈條除鏽鍍鋅加工生產,其通過購買鹽酸並按照1:3的比例加水稀釋酸液進行酸洗除鏽,將廢酸液直接由下水道排放至廠南側的橫溝內。2016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宋某共購買廢酸近4噸,實際使用近2噸,公安機關現場扣押3210千克廢酸。經連雲港市贛榆區環境監測站對現場汙水採樣監測,該鍍鋅加工點廠排放的酸清洗鏈條產生的廢酸液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危險廢物。排放的汙染物中鋅超過《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表2新建企業汙水汙染物排放限值22.5倍(企業廢水總排放口排放限值1.5mg/L)。

【法院裁判】

連雲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馮某、問某、朱某、張某、王某、宋某某、吳某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排水溝直接排放有毒物質,且排放的含鋅汙染物超過國家排放標準十倍以上,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判決:一、被告人宋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二、被告人張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與原犯盜竊罪、搶劫罪未執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十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剝奪政治權利十個月;三、被告人馮某華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四、被告人朱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五、被告人王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六、被告人問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七、被告人宋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八、被告人吳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一萬五千元;九、禁止被告人馮某、王某芝、朱某、問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電鍍行業、排放危險廢物行業有關的活動;十、對現場查獲的廢酸3210千克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連雲港市贛榆區公安局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

水是自然界最重要的組成物質,是環境中罪活躍的要素,水資源因其流動性而有一定的自淨能力,但此種能力在受到人類的特殊汙染後會遭到嚴重破壞。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定了廢水應當符合一定的標準才能排放至自然水流中。2017年全市法院共審結汙染環境罪案件13件,其中7起案件是將超標廢水排放至自然溝渠中,除判決刑罰外,共針對10名被告人發出行業禁止令,從源頭上防止再犯。

被申請執行人楊某非法佔用土地一案

【基本案情】

市國土局於2015年8月20日以被申請執行人楊某未經有關機關批准,於2015年6月開始,非法佔有連雲港森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朐山村集體農用地約0.25畝(166.67平方米),用於建設房屋,屬非法佔用土地為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作出了國土資監(04)罰字[2015]0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內容為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附屬設施。

【法院裁判】

連雲區法院認為,申請執行人國土局作出的連國土資監(04)罰字[2015]0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申請執行人國土局申請強制執行連連國土資監(04)罰字[2015]05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所確定的義務,符合法律規定。

【典型意義】

耕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資源和條件,進入21世紀,人口不斷增多,耕地不斷減少,保持農業可持續發展首先要確保耕地的數量和質量,耕地作為基本的、寶貴的土地資源,收到國家法律的嚴格包括,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佔用。2017年,全市法院共准予強制執行涉國土行政處罰案件3件,依法保護土地資源。

被告人王某非法捕撈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4日20時至21時許,被告人王某駕駛贛榆漁13289的木製漁船,僱傭被告人馮某,在禁漁期內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撈工具—“吸沙泵”(學名拖曳泵吸耙刺,俗名藍蛤泵)作業,從連雲港市贛榆區海頭鎮南朱皋村東邊海域出發往南行駛,行駛途中全程抽取海底的“海沙子”(學名:蘭蛤),被告人孫某明知藍蛤泵為禁用漁具,依然幫助修理,並在作業途中幫助維護修理,後三被告人作業中被查獲,經鑑定,被告人王某、馮某捕撈的“海沙子”價值4830元人民幣。經連雲港市贛榆區海洋與漁業局作出生態修復意見,三被告人在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非法捕撈蘭蛤行為損害生態環境,造成國家漁業資源損失,應以非法捕撈蘭蛤案值三倍計算造成的國家漁業資源損失,即人民幣14490元,用於海洋生態修復。

【法院裁判】

連雲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馮某、孫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止使用的漁具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三被告人共同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根據專業機構出具的生態損失修複意見,建議三被告人通過採取增殖放流207萬尾中國對蝦苗的方式,以補償自然資源、還漁於海。放流方式為漁船運輸至海州灣漁場人工漁礁區後人工放流,放流時間為2017年6月。最終判決被告人: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罰金八千元;二、被告人馮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罰金六千元;三、被告人孫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罰金四千元。四、沒收被告人王某的違法所得5600元,由扣押機關連雲港市贛榆區公安局上繳國庫;五、沒收扣押的作案工具藍蛤泵,由扣押機關連雲港市贛榆區公安局依法處理;六、被告人王某、馮某、孫某達於2017年6月以增殖放流中國對蝦苗207萬尾的方式修復被其破壞的海洋生態環境。

【典型意義】

根據漁業法律法規,國家規定了海域的伏季休漁時間和區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不僅觸犯刑法,更破壞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益。在判處被告人刑罰的同時,科以增殖放流生態修復的義務還漁於海,實現對海洋生態環境的修復。2016年連雲區法院針對非法捕撈案件適用增值放流修復方式,此類案件在贛榆多個沿海村鎮產生了重要的法律引導作用,非法捕撈行為大大減少。

被告人顏某甲、顏某乙非法狩獵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顏某甲、顏某乙至灌雲縣圖河鎮馬屯河沂河淌附近,用錄音機播放小鳥叫聲及用農藥拌好的蟲子為誘餌捕殺鳥類,被灌雲縣公安局圖河派出所現場查獲,並現場扣押雲雀153只、鐵抓鵐5只、理氏鷚8只。經鑑定,上述雲雀、鐵抓鵐、理氏鷚均屬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法院裁判】

海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顏某甲、顏某乙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內非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判決:被告人顏某甲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與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顏某乙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麵包蟲、錄音機,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鷹擊長空,魚翔淺底。野生動物資源作為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價值不僅僅體現在經濟功能上,還體現在生態系統服務功能上,野生動物對維持生態系統的平衡具有重要作用,野生動物在自然生態系統中既是初級消費者,又是次級消費者,其中一個物種資源的變動就會通過生物鏈對其他物種產生影響,進而對整個生態系統產生影響。今年以來,全市法院加大保護動物力度,共依法審結9件非法狩獵案件,涉及青蛙、野生麻雀、黑水雞等多種野生動物。

世界环境日丨连云港法院发布6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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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中院行政庭 張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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