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首先法院查封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的财产如何处理?

俞达


怎样处理首先查封的法院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的财产呢?我们通俗地来回答这个问题:甲(普通债权人)在A人民法院起诉丙,乙(债权优先受偿权人)在B人民法院也起诉丙(两院对丙或其财产都有管辖权),审判程序结束后,A基于甲的保全或首先进入执行程序首先查封丙的财产,B在A后对丙的财产进行执行,依据最高院批复通报对此种情形进行如下处理:

(一)、A院对丙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且已经变卖或拍卖丙的财产清偿甲的债权时,B院丧失了对丙的财产执行权(此时乙虽有优先权但只能吃甲剩下的);如果A院对丙的财产虽然进行了执行措施,但自执行措施超过60日且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行变卖程序,则A院需要对B院进行执行移送(此时甲需要吃乙剩下的)。

(二)、A和B就丙的财产产生执行异议时,可就此异议提请双方的共同上级法院进行裁决。如果A和B是同一行政区则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如果同一省不同地区则需向省高院提请;如果不同省则向最高院提请。

当出现(一)情形时双方都互有参与分配权;出现(二)时由其共同上级法院裁量分配。说了这么多如果还不明白的话,鄙人还可以更粗鄙一点:张三抓到一条鱼🐠,张三准备吃或已经吃饱,被张三大哥张二发现,这时张二只能吃张三剩下的,如果张三只是抓到鱼但在60日还没吃,此时张三需要把鱼交给大哥张二吃饱,如果还有剩余就给张三继续吃;如果张三和张二就该条鱼谁先吃产生争议,那么就需要由张二和张三的老爸张麻糍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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