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政策的通知》(粵人社規〔2018〕9號)(下稱“9號文”),按照國家規定,對參保繳費政策進行規範。該通知於2018年11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2018年11月1日起,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有哪些新變化,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01
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不能以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9號文規定,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採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
02
我省原有的8項一次性繳費政策文件不再適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
9號文規定,《關於解決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8〕7號)等8項(具體文件名稱及文號詳見附件)一次性繳費政策,不再適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
1.《關於解決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8〕7號);
2.《關於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9〕12號);
3.《關於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91號);
4.《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意見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193號);
5.《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237號);
6.《轉發關於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粵民宗發〔2012〕45號);
7.《關於切實解決早期下鄉知青生活保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64號文);
8.《關於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16〕4號文)。
03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能補繳養老保險費。
9號文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後中斷的繳費,不得補繳,也不得以事後追補首次參保前從事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期間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04
靈活就業人員不能再按4號文規定一次性補繳。
9號文新規規定,11月起,廢止4號文中第三條第一款“本省戶籍就業人員男年滿45週歲、女年滿40週歲之月至本通知實施之月存在未參保繳費時段,且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可向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繳納該未參保繳費時段的養老保險費”的內容。
05
用人單位為職工補繳時,應依法繳納滯納金。
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政策是貫徹國家政策的要求,對完善我省養老保險制度,推進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具有重要意義。9號文還明確,用人單位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社會保險法》等規定繳納滯納金,符合《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的公告》規定條件的,按其規定執行。
06
跨省轉移養老關係時,超過3年(含)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需提供勞動關係證明文書。
跨省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時,對於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相應文書。
溫馨提示
尚未參保的企業和職工應儘快去參保,以免超過退休年齡不能補繳,自己的養老權益受到損害。對超過退休年齡但沒有達到繳費年限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可以按《社會保險法》和相關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直到符合領取待遇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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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四會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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