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2 為死去兒子討公道 老人十年自學法律告公路管理局

七旬老人的十年訴訟

為給死去的兒子討公道,大連老人於風軒已經跟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戰鬥”了近10年。

为死去儿子讨公道 老人十年自学法律告公路管理局

於風軒家中,10年來的訴訟材料鋪了滿滿一床。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晨/攝

沒有律師願意代理,只有中專學歷的於風軒自學法律和高速公路技術規範方面的專業知識,成了一名“業餘專家”,說起法律和路橋術語如數家珍。

今年70歲的於風軒臉色紅潤,精神頭兒十足,大嗓門,腰桿挺得“倍兒直”。近10年來,他在逐步走出喪子之痛的同時,還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義務幫助跟他遭遇相似的人打官司。

他的願望是,推動相關部門堵漏洞、改問題,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歷時約一年零八個月才立案

2009年6月10日是於風軒的農曆生日,也是兒子於瀟婚後的第四天。當天,28歲的於瀟開車沿丹大高速由東向西行至313KM處,撞路邊路緣石及鋼護欄,路邊護欄貫穿車輛,於瀟當場死亡。

於瀟畢業於瀋陽某建築工程類高校,畢業後在大連一家國企工作6年,薪資可觀,馬上要升職。

晴天霹靂,處理完後事,於風軒一直在想為什麼會出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事發白天,車輛各項技術性能合格,於瀟體內也未檢測出酒精。責任書分析,於瀟未確保安全駕駛是引發這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認定於瀟全責。

現場照片顯示,高速公路路側護欄板穿透了車前後風擋玻璃,人受傷而死。

於風軒認為,兒子承擔全部責任,意味著將得不到任何賠償。涉事高速公路的現場護欄缺失,高速公路管理方對兒子的死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於風軒聯繫了五六家律師事務所,沒人願意代理。一個熟人介紹的律師告訴他,被告是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這類官司很難打,勝訴可能性不大,所以沒人願意接。

於風軒決定,自學法律,打這個官司。

他開始一趟趟地跑書店,找法律和交通公路設計規範等方面的書籍,買回來一點一點啃,看不懂的再找人請教。

2010年6月,於風軒向車輛肇事所在地法院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本案應由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法院管轄,不屬本院管轄範圍”。

於風軒來到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法院諮詢時被告知,肇事所在地法院既然已經接收了他的訴訟材料,就應該審理。

於風軒又找回甘井子區法院,依然被拒。萬般無奈之下,他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2011年11月,大連中院裁定,“指令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立案審查。”

2012年2月,甘井子區法院決定立案審查。

至此,經過約一年零八個月的奔波,於風軒終於立上案了。但他當時並不知道,等待他的將是更加漫長的訴訟之路。

十年自學法律書籍,把自己逼成“專家”

直到現在,於風軒晚上經常睡不著覺,翻來覆去地思考法律和高速公路技術規範。房間角落裡堆滿了各種法律書籍,任意翻開一本都會發現,幾乎每頁都有標註。

於風軒不會用電腦,也不會用手機查資料。他只能從書店買書,請朋友代買或幫他從網上下載材料。

“高速公路看似簡單,實際很複雜、專業,很多技術術語都難以搞清楚。” 於風軒說,“比如立柱埋深的規範要求是怎麼設定的,什麼叫路肩,這些都需要一點點去研究。”

遇到不懂的,於風軒就去找相關技術人員諮詢。“一開始厚著臉皮拿著書去問,時間久了,有的好心人很同情我的遭遇,也就願意多講一些。”

他經常請教的對象包括市政設計院工作人員、相關專業的大學生和律師。

他還依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和圖紙,製作了模型還原兒子事故的現場。

自學的內容終於派上了用場。在甘井子區法院的庭審中,於風軒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高速公路路邊護欄應為無間斷封閉,而現場護欄缺失,護欄貫穿車輛,導致於瀟死亡,因而被告負有責任。

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辯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死者承擔本案全部責任,我方不承擔責任。此外,假設工程某一部分有瑕疵,有不規範的地方,那麼該不規範之處與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甘井子區法院判決認為,高速公路護欄缺失與於瀟死亡有一定因果關係,作為道路管理者的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未能證明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因而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判定被告承擔30%賠償責任,即人民幣159115.2元。

一審判決後,於風軒沒有放棄追查事故的根源。有人提醒他,應該關注該路段是否辦理了竣工驗收的相關手續。

於風軒向大連中院提起上訴,認為發生事故的高速公路沒有經過竣工驗收就開通,且事故發生地的鋼板護欄缺失近40米,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存在管理缺失,應承擔全部責任。

大連中院認定,雖然案涉高速公路未經竣工驗收,但該高速公路在交付時已經交工驗收,並驗收合格,且案涉高速公路的開通經過了相關部門的批准,故案涉高速公路已具備開通條件。因此對上訴理由不予採納。

2013年9月13日,大連中院判決,維持甘井子區法院民事判決第二項;變更判決第一項為: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賠償於風軒各項損失合計179456.4元。

於風軒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請再審。他認為,高速公路發生事故部位未設置護欄,端頭沒有處理,完全不符合按強制性規定的設計和施工,是造成事故的元兇。並追加與此高速公路設計施工相關的3家單位為被告。

2014年10月8日,遼寧省高院駁回了於風軒的再審申請。

2016年,不服大連中院判決的於風軒又向大連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並無不當,不支持於風軒的監督申請。

希望慘劇不再發生

在為自己打官司的同時,於風軒還成為另外一起類似案件訴訟代理人。

2013年,於風軒聽說了一起跟於瀟類似的交通事故。2013年8月8日,劉某駕駛小型汽車,沿瀋海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376公里+900米處,車輛撞到路右側防護欄,防護欄自端口經風擋玻璃貫穿進轎車,劉某父子當場死亡。

於風軒發現,兩起事故都發生在白天,司機都沒酒駕,車也沒毛病,汽車直接撞上了護欄,車毀人亡,結果是駕駛員負全責。

於風軒找到了劉某的母親李天(化名),成為她的委託代理人,為她提供道路技術和法律援助。

於風軒作為李天的委託代理人向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大連市交通局。

原告稱,事發高速公路不符合質量和設計要求,涉案路段設計於2007年5月,其設計施工應適用《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範》及《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施工技術規範》,且該高速公路未經竣工驗收,是車輛衝出公路的主要原因,也是導致二人死亡嚴重後果的唯一原因。

沙河口區法院認為,事故發生地點公路右側並非連續護欄,且本次事故發生前,即2009年已有類似護欄貫穿肇事車輛的交通事故發生,故護欄起訖點存在安全隱患,增加了劉某二人死亡的風險。本次事故發生地的護欄起訖點未安裝明顯的警示標誌,未對高速行駛的駕駛員起到提醒注意作用。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為管理單位,在類似事故發生後理應積極對所管理的高速公路上存在安全隱患部位進行管理,其未盡相應管理義務,存在過錯,故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承擔30%責任。

判決後,委託代理人於風軒上訴至大連中院。

2015年,大連中院將該案發回重審,並認為原告一審已經提出書面申請對本案交通安全設施的防護欄工程質量進行鑑定,一審法院應准許鑑定,並結合鑑定意見查明該防護欄工程質量問題對本案損害或其加重結果是否具有一定的過錯原因力,依法予以判決。

2016年沙河口法院查明,原告的鑑定申請,因暫無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鑑定無法進行。

沙河口區法院認為,被告大連市交通局,第三人大連項目辦按20%責任比例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按10%責任比例承擔。

於風軒稱,自己已經聯繫了幾家工程質量鑑定機構,並將這些機構信息提供給了法院,這些機構也具備相關鑑定資質。他不理解法院為什麼以暫無鑑定機構接受委託為由,致鑑定無法進行。只有第三方鑑定機構明確了高速公路的相關不規範問題,才能明晰各方責任承擔比例。

“我現在已經找到願意接受委託的鑑定機構了,我該如何啟動鑑定訴訟程序?”於風軒說。

他又上訴至大連中院。2016年7月,大連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於風軒質疑,自從兒子2009年出事,至2016年法院對劉某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已經過去7年,涉案高速公路還沒有竣工驗收,但是卻在通車,連續出現同類事故。如果按國家要求標準竣工或者停止運營,第二起事故本來可以避免。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項目法人對試運營期超過3年的公路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令改正後仍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營。

高中文化程度,一直在家務農的李天,在家人出事後,生活一片灰暗,感覺天塌下來了。自己一點法律知識都不懂,親戚們在法律方面完全幫不上忙。

李天回憶,於風軒主動找到了她,5年來分文不取,幫她負責所有法律的事務,寫訴訟材料,一趟趟地各部門跑,把她的事當成自己的事。

李天住的地方離訴訟法院車程3個小時,自己身體不好,根本就沒法跑這些事情,開庭只來了兩三次,都靠於風軒處理。

有的材料需要簽字,於風軒就往返六七個小時到她家裡送材料,教她如何簽字,就案情進度及時跟她溝通。在蒐集證據方面,李天更是一無所知,全靠於風軒幫忙。

“比如,庭審中責任事故認定書需要法律原件,需要去事故發生地交警部門調取原件,辦事時間加上路程時間往返就得七八個小時,都靠於大哥跑動。所有庭審,都是於大哥代理進行陳述。”

“現在的判決結果也是靠於大哥爭取來。自己的代理律師也是於大哥幫著找的。往往有時一個簽字需要馬上籤,於大哥會在法院限定的時間內及時送到。”李天說,“這些年多虧於大哥的支持和安慰,自己才能挺過來。”

儘管早已終審判決,但於風軒和李天都沒有拿到賠償款,於風軒2015年申請的強制執行也沒有結果。

10年來,為打官司,於風軒已經花了十幾萬元。他說還會堅持下去,“現在打官司已經不是為了賠償款,是為了公益,因為不想看到兒子的悲劇再次發生。”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晨 見習記者 朱彩雲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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