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自願辭職)有補償嗎?

馬到功成553

勞動者自願解除合同也分很多情形,依情形的不同,決定勞動者是否可以獲得補償。

不能獲得補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請求辭職,是不能獲得補償的。

可以獲得補償

依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時,應當提供補償: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所以你向用人單位提請辭職,想要獲得補償,就需要用人單位存在法律規定情形。


議是非

辭職沒有補償。

這類問題回答過很多次了,只是題主這個描述很奇怪,什麼叫自願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就是你自己提出辭職了唄?你提出辭職,從合同關係來說是合同尚未到期,你違約,單位為啥還要補償你?

是你違約啊!你對你做出的合同承諾無法執行了啊!你違約了,明白不?

勞動法規定單位違約,要給補償金。你違約,你不用給補償金,但也別要補償金了好不,要臉。


職場三原色

自願,從字面上理解就是:自己願意。自願辭職,常指的是員工因個人原因,自願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那麼此種情況,是不可能獲得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什麼的,而且也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同時,自願辭職仍需遵守提前告知的義務:即勞動者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了,還有一種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私下協商一致,最後讓員工以“自願”辭職的方式免責。

此時,如果企業是以欺詐、威脅等手段強迫員工離職的,員工可以申請仲裁,要求企業支付補償金。


千里16094186

自願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工單位不需要給補償。如單位單方解除合同,則需按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滄海孤崖

既然你是自願的,就是說,從法律層面來說,你是自己放棄了屬於自己的權利,公司已經沒有義務來賠償在法律框架裡本該屬於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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